缌者,何也?服者,非第所以辨亲疏也,亦所以别尊卑。是以有正服,有加服,有降服,服不皆以情为断也。服者,一家之体,公也;人子之所不敢自专者也;明有尊也。哀者,一人之情,私也;人子之所得以自尽者也;明有亲也。圣人制礼,不以公废私,亦不以私妨公。降之为缌,乃别嫌明微之深意,以坊後世之废公义而重私恩者也。後人不达此意,乃徇情以为服,公私之辨亡矣!是以後唐太妃太后之尊,有明离葬合葬之议,皆倒行而逆施之,由不知公私之辨故也。说并见前《为母条》下。
  为继母:《经》如母。(父在,齐衰杖期;父卒,齐衰三年。)《开元礼》亦如母,改父在父卒并齐衰三年。《家礼》因之。明复改并斩衰三年。
  为慈母:《经》如母。(父在,齐衰杖期;父卒,齐衰三年。)《开元礼》亦如母,改父在父卒并齐衰三年。《家礼》因之。明复改并斩衰三年。
  △慈母必有鞠育之恩
  按:本传云:“慈母者,何也?妾之无子者,妾子之无母者,父命妾曰‘女以为子’,命子曰‘女以为母’。”《小记》云:“为慈母後者,为庶母可也,为祖庶母可也。”然则慈母不必拘於为父之妾;要必其人无子,以己为子而鞠之者,乃可丧之如母。《传》所谓“女以为子”者,正谓其有鞠育之恩而无他子可倚,非但空空一言已也。《传》以其服过重,故以“贵父之命”释之。郑氏乃谓“不命则服庶母慈己之服”,《家礼》亦云“不命则小功”,殊失本传之意。说并见後《为庶母慈己条》下。
  △《曾子问》之慈母别一义
  《曾子问》篇:“古者男子外有傅,内有慈母,君命所使教子也,何服之有!”与此传文慈母不同,有服无服亦异。窃疑古者虽有为慈母服之说,然无明据,儒者疑其过重,故各以己意而为之说,未可决知其孰是也。《注》乃曲为之解,殊属附会。
  为妻:古本三年。《经》,齐衰杖期。《开元礼》、《家礼》、明并因之。
  【春秋传】“昭公十五年夏六月乙丑,王太子寿卒。秋八月戊寅,王穆后崩。晋叔向曰:‘王一岁而有三年之丧二焉。’”
  △古为妻服亦三年
  按:《春秋传》文,则古者为妻亦服三年也。盖至亲莫如父母,次则妻与长子,其丧又皆自主之,非若昆弟之自有其子以主丧也,故服皆以三年。而《经》乃言期者,盖其後之所改。《记》云:“孺悲学士丧礼於孔子,《士丧礼》於是乎书。”则此经乃後儒之所记,非周初之所作矣。或者以妇人之故,不欲以大丧丧之乎?不欲其齐於父母而逾於昆弟乎?此其义亦未尝非也。主丧者既改为期,则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其子自不能服三年。故父在则为母期,统於尊也。然则为妻三年之时,子为母虽父在亦必三年明矣。盖尊尊亲亲,礼之大体,故练祥礻覃皆以主丧者为断:主丧者三年(为长子,及古之为妻),然後其子得以三年;主丧者期(《经》为妻),则其子亦仅期。後世不达此意,轻於改古,遂致主丧者自服期而其子自服三年,练祥礻覃之日莫知所从,尊卑之分淆矣。按古为妻虽服三年,若父母在亦不得服。
  【家礼附录】杨氏云:“《不杖期章》当添‘父母在为妻’一条。”(别本亦有增入之者。)
  △为妻杖不杖之三说
  按:《传记》为妻杖不杖之说三。“大夫之米游妻。”《传》云:“父在则为妻不杖。”《经》言米佣《传》无分适庶明文,不知《传》谓檬同邪?抑但米游然,蒙《经》文而省其词邪?《小记》云:“父在,庶子为妻以杖即位可也。”云“庶子为妻可”,则是惟米游妻乃不可也。云“庶子以杖即位可,则是米拥以杖即位不可,非杖即不可也。”此说於义为长。不知与本传所传各异邪?抑彼所言者大夫而此所言者士邪?唯《杂记》云:“为妻,父母在,不杖,不稽颈。”不分颡庶,虽母在亦不杖,与他篇文大异。夫舅主酶局丧,故子不敢以杖即位,辟父也;庶妇之丧,舅所不主,母则原不主丧,不知其子何嫌何疑而不杖?故陈氏《杂记注》云:“此谓米悠匏蓝父母俱存者。若父没母存,则子可以杖,但不稽颡耳。此并言之。读者不以词害意可也。”由是言之,《杂记》之言未可为正。是以《朱子家礼》无之。增之,非是。
  为长子:《经》,斩衰三年。《开元礼》、《家礼》并因之。明改齐衰期。
  【本传】“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
  △庶子不为长子三年之可疑
  按:古者庶子之丧,其子主之;长子之丧,父主之。父既自主之矣,则十三月而练,二十五月而祥,中月而礻覃,主丧者固不能不三年也。今本传谓“庶子不为长子三年”,然则其练祥礻覃之祭,亦如庶子之父,不自主而令其子主之乎?抑不以三年丧之,亦如妻之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礻覃乎?为妻之期而除也,其子亦期而除。若为长子亦期而除,不知长子之子当如何服也?《传记》既皆不言,《开元礼》、《家礼》亦未语及,余窃有疑焉。故表而山之,以俟达於礼者决之。按:《经》为长子虽服三年,若父在亦不得服。
  △明改长子服而不改众子酶痉之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