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皆从省。)《礼经丧服篇》并斩衰三年。唐中书令萧嵩等修《开元礼》,宋朱子纂《家礼》(无女子子在室嫁反之文;惟《本宗图注注》云:“姑姊妹女子子在室并与男子同;嫁反者亦同。”)明翰林学士宋濂等著《孝慈录》并因之。
  【孟子】“三年之丧,齐疏之服,饣干粥之食。”与此经似小异。
  父卒为母:《经》,齐衰三年。《开元礼》、《家礼》(《图注》别出“为嫡母”)并因之。明改斩衰三年。
  父在为母:《经》,齐衰杖期。《开元礼》改齐衰三年。《家礼》因之。明复改斩衰三年。
  【唐书礼乐志】“上元元年,武后请父在服母三年。开元五年,右补阙庐履冰言‘礼,父在为母期;而服三年。非也。请如旧章。’乃诏并议舅及嫂叔服,久而不能决。二十年,中书令萧嵩等改修五礼,於是父在为母齐衰三年。”
  【明史礼志】“洪武中,贵妃孙氏薨,敕礼官定服制。礼部尚书牛谅等奏曰:‘《仪礼》,父在为母服期年;若庶母则无服。’(按:父在为母之服,唐已改为三年;庶母之服,《经》与唐、宋皆缌;而此云然,未详)太祖曰:‘父母之恩,一也;而低昂若是,不情甚矣!’乃敕翰林院学士宋濂等考定丧礼,立为定制,子为父母,庶子为其母皆斩衰三年。嫡子,众子为庶母皆齐衰杖期。”
  △父母恩同义异
  按:《经》为父斩衰三年而为母则齐衰三年,非薄母也,乃尊父也。古者家无二尊,服无二斩。斩也者,明所从也;古未有为妇人斩衰者也。父母之於子也恩虽同而义异,故子之服之也三年虽同而齐斩异。惟其同也,故曰“父兮生我,母兮鞠我;欲报之德,昊天罔极”,曰“父母在,不远游”,曰“事父母几谏”──皆主乎恩而言之也。惟其异也,故曰“父在观其志,父没观其行”,而不曰“母在观其志”,且曰“夫死从子”矣──此主乎义而言之也。《孝经》曰:“资於事父以事母而爱同。资於事父以事君而敬同。故母取其爱而君取其敬;兼之者父也。”由是言之,三年之同,自恩生也;齐斩之异;由义别也。孟子曰:“天之生物也使之一本。”人姓父之姓而不姓母之姓。由父之父而递推之,百世皆吾祖也;由母之母而递推之,三世之外有不知其谁何者矣。父虽别娶妻,皆当以事母者事之;母若别嫁夫,则不得以事父者事之。何者?一本故也。此所以为父斩衰而为母止於齐衰也。且夫齐衰也者,非谓可以薄於母也。孔子曰:“子生三年,然後免於父母之怀;夫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闲传》曰:“父母之丧,既殡食粥。”又曰:“父母之丧,居倚庐,寝苫枕块,不税敬。”皆统父母言之。而他齐衰之丧则但云“疏食饮水,居垩室,苄翦不纳”矣。然则父母之丧未尝异也,所异者独齐与斩耳。哀之隆杀固不在於斩与不斩也。曰:斩之与齐诚如是矣;父在,降而为期,毋乃薄乎?曰:服虽降而为期,其他一惟人子所自尽,不禁之也。是以谓之“心丧”。古者朝无二尊,家亦无二尊。故入公门则脱齐衰,明有尊也。父既释凶而从吉矣,子安敢以衰臼唐洳嘣眨」耪咂拗丧,夫主之;米诱馍ィ父主之:其练再祥而再礻覃之月皆以主丧者为断。父既祭而除矣,子将再练再祥而再礻覃乎,是家有二主矣。《春秋传》,昭公十五年,穆后崩,太子寿卒,叔向曰:“王一岁而有三年之丧二焉。”是古亦尝有为妻三年者也。为妻三年则子得服三年之服;为妻期则子亦期而除。此特一家之体则然,岂谓人子於期之外遂可公然食稻衣锦,宴乐无忌也哉!且夫武胫为此议,欲讽朝臣使之尊后如尊后如尊帝耳。其意与赵高指鹿,冒顿鸣镝之事正同。故未几而二圣临朝矣,未而改唐为周矣。彼萧嵩者不之悟耳!此五服所最重,古今更变之尤大者,故详记其沿革并推古礼之意如右。说并见後《庶子为父後者为其母条》下。
  庶子为其母:《经》、《开元礼》皆统於母,省。《家礼》别出此文,齐衰三年。明改斩衰三年。
  庶子为父後者为其母:《经》,缌麻三月。《开元礼》、《家礼》因之。明不分为父後与否,凡庶子皆为其母斩衰三年。
  晋升平四年,太宰武陵王所生母丧,表求齐衰三年。诏听依昔乐安王故事,制大功九月。《兴宁》三年,梁王逢所生母丧,亦求三年。诏依太宰故事,同服大功。
  晋太元十七年,太常车允上言:“自顷开国公侯至於卿士,庶子为後,各肆私情,服其庶母,同之於嫡,溺情伤教。宜崇明礼训,以一风俗。”十八年,尚书奏“礼,庶子与尊者为体,不敢服其私亲,此尊祖敬宗之义。宜听允所上,可依乐安王,大功为正。班下内外,以定永制。”诏可。
  明襄庄王厚κ碌漳竿跆妃及生母潘太妃以孝闻。潘卒,殡之东偏。王太妃曰:“汝母有子,社稷是赖,无以我故避正寝!”厚ζ曰:“臣不敢以非礼加臣母!”及葬,跣足扶榇五十里。
  △庶子为父後者其母缌之故
  按:庶子既为父後,则与为尊者为一体?不敢服其私亲。父为妾缌,故子亦为之服缌也。然特其服然耳,其他一惟人子之所自尽,不禁之也。师无服也犹可为之心丧三年,况有缌之服乎!然必降之使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