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谓然友曰:‘昔者孟子尝与我言於宋,於心终不忘。今也不幸,至於大故;吾欲使子问於孟子,然後行事。’然友之邹,问於孟子。孟子曰:‘不亦善乎!亲丧,固所自尽也。’曾子曰:‘生,事之以礼,祭之以礼,可谓孝矣。’诸侯之礼,吾未之学也。虽然,吾尝闻之矣:‘三年之丧,齐疏之服,饣千粥之食,自天子达於庶人,三代共之。’然友反命,定为三年之丧。父兄百官皆不欲,曰:‘吾宗国鲁先君莫之行,吾先君亦莫之行也;至於子之身而反之,不可!’且志曰:‘丧祭从先祖。’曰:‘吾有所爱之也。’谓然友曰:‘吾他日未尝学问好驰马试剑,今也父兄百官不我足也,恐其不能尽於大事。子为我问孟子。’然友复之邹问孟子。孟子曰:‘然,不可以他求者也。’孔子曰:‘君薨,听於冢宰,ヱ粥,面深墨,即位而哭,百官有司莫敢不哀,先之也。上有好者,下必有甚焉者矣。君子之德,风也;小人之德,草也。草上之风必偃。是在世子!’然友反命,世子曰:‘然,是诚在我!五月居庐,未有命戒,百官族人,可谓曰知。及至葬,四方来观之。颜色之戚,哭泣之哀,吊者大悦。’”
  此与邹、鲁之∥粗孰为先後,姑附录於此。
  “滕文公问为国。”
  △滕文公间在即位後
  朱子谓“文公以礼聘孟子,故孟子至滕而文公问之”,然则此事当在文公即位以後。孟子由邹至滕,故《梁惠王下篇》文公三问皆《邹与鲁≌隆分後也。
  孟子曰:“民事不可缓也。《诗》曰:‘昼尔於茅;宵尔索邸X狡涑宋荩其始播百希 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僻邪侈无不为已。及陷乎罪,然後从而刑之,是罔民也。焉有仁人在位,罔民而可为也!”
  △先养後教
  治国之事多端,要莫重於教养;然必先养然後能教,是以《虞书》命稷之文先於命契,故以农事为最急也。“民事”,即农事也。民莫众於农,故以农事为民事。引《七月》诗者,所以证其不可缓。“无恒产”云云者,所以明其不可缓之故。衣食不足,且将肆意妄行,陷於刑辟,况望其人伦明而小民亲乎!故孟子之告齐、梁,亦於树桑授田之後始继之以庠序之教也。故“民事不可缓”一句神气已直注於“人伦明於上”二句,养之即所以为教之地,非分教养为二事也。
  是故贤君必恭,俭──礼下,取於民有制。阳货曰:“为富不仁矣,为仁不富矣。”
  △取民有制
  “礼下”者,所以待臣;“取民有制”者,所以恤民;兼言之者,贤君於此二端不可偏废者也。下文但言有制不复言礼下者,“恭”者文公已能之,故孟子不必更告之也。有制必先之以“俭”者,取民之多由於用度之奢,奢则不足於用,虽欲寡取之而不能也。“取民有制”,一句乃一章之纲领。自“夏后氏”以下至“虽周亦助”,详言取民之制。取民有制,然後能以庠序学校教民而使之明且亲也。引阳货之言者,所以明取民之不可过也。取民无制则富而不仁,取民有制则仁而不富;二者不可兼,故宁舍富而不可失仁也。
  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彻者,彻也。助者,藉也。
  △乡遂取民之制
  此承上“取民有制”句遂言乡遂取民之制也。乡遂者,君所自取於民者也,上下之情易通,故不患其法之弊也,惟患其取之多。什一,则取之得其正矣;无论贡、助、彻,皆可行也。
  龙子曰:“治地莫善於助,莫不善於贡。贡者,校数岁之中以为常。乐岁,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为虐,则寡取之;凶年,粪其田而不足,则必取盈焉。为民父母,使民ツツ然将终岁勤动不得以养其父母,又称贷而益之,使老稚转乎沟壑,恶在其为民父母也!”夫世禄,滕固行之矣。《诗》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惟助为有公田;由此观之,虽周亦助也。
  △都鄙取民之制
  此因上言乡遂取民之制遂言都鄙取民之制也。都鄙者,卿大夫之有世禄采邑者所取於民者也,非惟患所取之多也,尤患其法之弊,故必用助然後得其平也。使滕不行世禄,则助不助无大损益也。世禄,滕固行之,安可以不用助;岂谓周人百亩而彻不用助乎?试观《大田》之诗,周人世禄诗也,而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彻则通力合作,计亩均分,安得有所谓公田者,惟助为有公田耳,然则虽周之世禄亦未尝不用助也。大抵龙子之言即为世禄而发,故引之以见都鄙之当用助也。
  △乡遂用彻,都鄙用助
  朱子《集注》云:“周时,一夫授田百亩。乡遂用贯法,十夫有沟;都鄙用助法,八家同井,耕则通力而作,收则计亩而分。”余按:谓乡遂十夫有沟,是也,谓用贡法则不合;谓都鄙用助法,是也,谓通力而作,计亩而分,则混助於彻。余欲易其文云:“乡遂用彻法,耕则通力而作,收则计亩而分;都鄙用助法,中百亩为公田,外八区为私田。”庶为分明易晓。说已详见《经界通考》中,兹不悉赘也。
  设为庠序学校以教之。庠者,养也。校者,教也。序者,射也。夏曰校,殷曰序,周曰庠,学则三代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