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囱也,今人亦或称烟突,有屏及烟突高则失火较难。

  毕读“失火者斩”句,孙及景羲以为失火者不能一律予斩,但斩其始失事(端)之人(即今言“火首”),是也。若其故意放火以谋乱,则处车裂之刑,同伍不举发者亦斩,可见同是失火,仍分等定罪。

  与喧通,“及”上应重“哗”二字。“离守绝巷救火”,吴解绝为“过”,云“离所守之地域,越绝他巷以救火”;余按离守固属犯令,但越救他巷之火,如果有功,似可将功抵罪,吴说确否,尚待研究。余初拟绝为“隔绝”之义,但与离守又不衔接。

  其正及父老一句,孙云:“(部吏)或有适居是巷者亦得救之。”吴云:“此巷失火,里正及父老与乎有守此巷中部吏,皆得救之。”谒,告也。

  失火之罪,各有等差,已见前解,“坐失火皆无有所失”,即自己失火而并未延害他人,最轻之罪也,失火而延烧他人者次之,放火谋乱者最重。逮,至也,(孙、吴皆云:“逮,追捕之也”,恐非是。)谓女子所犯自最轻以至最重之罪,亦各依法办理之。

  围城之重禁,敌人卒而至,严令使民无敢嚣、三埂⒉⑿小⑾嗍幼泣、流涕若视、举手相探、相指、相呼、相麾、相踵、相投、相击、相靡(以身及衣)、讼驳言语、及非令也而视敌动移者,斩;伍人不得,斩;得之,除。伍人逾城归敌,伍人不得,斩;与伯归敌,队吏斩;与吏归敌,队将斩。归敌者父母、妻子、同产皆车裂,先觉之,除。当术需敌,离地,斩;伍人不得,斩;得之,除。

  此言围城之重禁,孙误以首句属上节,今从吴说改正。

  卒即猝。嚣犹哗。三梗三人相聚,褂刖弁ā2⑿校两人并行。若视,相视也。探,以手势探问,孙解为“远取之”,非本文之义。踵,及足相蹑。相靡,相摩切也,“以身及衣”句乃相靡之注。讼驳言语,相驳难也。又如未奉令而窥探敌之动静,与上开各项,均处以斩刑。

  逾城归敌,除父母、妻子、兄弟三族外,同伍及其最直属之长官,亦须连坐,故百长(即伯)归敌,斩其队吏,队吏归敌,斩其队将,惟能先事觉察者免。

  当术即身当战线。需读如懦,畏也。离地,离开岗位。

  其疾斗却敌于术,敌下终不能复上,疾斗者队二人,赐上奉。而胜围,城周里以上,封城将三十里地为关内侯,辅将如今赐上卿,丞及吏比于丞者赐爵五大夫,官吏、豪杰与计坚守者十人,及城上吏比五官者皆赐公乘,男子有守者爵,人二级,女子赐钱五千,男女、老小无分守者,人赐钱千,复之三岁,(无有所与,不租税。)此所以劝吏民坚守胜围也。

  此言却敌解围后奖功之大要。

  在战线奋斗却敌,使敌人落下后再不能爬城者,每队择尤二人,给以上俸(即奉)。

  而,如也,见下。“胜围”犹今言“解围”。关内侯、上卿、丞、五大夫、公乘等均官爵之号。辅将即城将之次者。吏比于丞,言吏之阶级相当于丞者。官吏句于改为“官吏豪杰与计坚诸守士人”,按“与计坚”语殊难通,且既言豪杰则无所不包,何须专提士人?赏功不能毫无限制,前言奋斗者每队择尤二人,与此处同策守城者择尤十人,为例相同。

  “如今”,苏改“如令”,非也,“如今”有“则”(then)之义,见上节。城将封关内侯,辅将“则”赐上卿,文义正合。孙谓守城之事,皆城将及守令主之,故“如令”即“若令”,但考本篇言守城之长官俱曰“守”(太守),知孙解不确。

  参与守城之男子,人各赐爵,女子无爵,故止赐钱,其余无(无即无)分守者亦各免租役(复也,“无有所与,不租税”两句即“复”之注文。)三年;“无有所与”即无所参与,期内免除一切征役也。

  吏卒侍大门中者曹无过二人,勇敢为前行,伍坐,令各知其左右前后;擅离署,戮,门尉昼三阅之,莫,鼓击门闭一阅,守时令人参之,上逋者名;哺食皆于署,不得外食。守必谨微察视谒者、执盾、中涓及妇人侍前者志意、颜色、使令、言语之请,及上饮食必令人尝,若非请也,系而请故。守有所不悦谒者、执盾、中涓及妇人侍前者,守曰断之、冲之若缚之,不如令及后缚者皆断。必时素诫之。诸门下朝夕立若坐,各令以年少长相次,旦、夕就位,先右有功、有能,其余皆以次立;五日,官各上喜戏、居处不庄、好侵侮人者一。

  此言审察各门下侍从之事。

  曹、造同音,“造”见金文,“曹”乃战国以后字。蜀志杜琼曰:“古者名官职不言曹,始自汉以来。”琼特失考,古非无“曹”,不过字写不同耳。曹犹今言“处”或“科”。大门之吏卒,勇敢者居前行,依队伍而坐(或五人一队而坐),“令各知其左右前后”,谓坐时各按照班次也。“阅”即今世“点名”,门尉主其事,白日三次,晚上(莫同暮。)击鼓闭门后点一次,太守更随时派人参验之,离署(逋也。)者上其名而罚之,(戮,罚也。)哺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