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解“部”为守堞者之分域,未确。

  转射机,机长六尺,狸一尺,两材合而为之d,d长二尺;中凿夫之为通臂,臂长至桓,二十步一,令善射之者,佐一人,皆勿离。

  此言转射机之法;隋书礼仪志有旋机弩,或即此。机有反动力,故须埋入土一尺。

  d与前节之Md异,在此处得有两解:(一)d、稳同音,稳定即须具镇压之力。(二)d为钤限之义,使其不至摇摆,故合两材为之,摇摆则发矢之瞄准不灵也。两义似兼包之。

  “夫”者露出之部分(见前节),中凿夫之(犹凿夫之中)即于夫之半长处凿孔,插入通臂,臂长伸至垣(桓字讹),所以减小其反动力。“善射之者”按应作“善射者主之”,方与“佐一人”语气相应,后见李引运本亦有“主”字。

  城上百步一楼,楼四植,植皆为通舄,下高丈,上九尺,广、长各丈六尺,皆为宁。

  前百步一木楼,但高、广不同;又百步一土楼,高、广未详;此则重楼也,似与之楼□勇相当。

  植,柱也,楼四角各一柱。舄同□,柱下石也(参巳篇)。唯为再重楼,故上下层各有高度。宁,毕云即亭字,不确。考书经之“宁王”,自汉以后二千年,均如此读,到近世大量金文发见,始由吴大澄等证实为“文王”之讹(因古代“文”、“宁”两字写法相近。),“文”、“门”古音甚相近,以墨子一书借音字之多,且同一字而写法屡异,我敢信“皆为宁”实“皆为文”之误,读法则应曰“

  皆为门”,穴之有户,见巳篇,楼似不应有亭。运以为“窗”,亦无据。

  三十步一突,长九尺,广十尺,高八尺,凿广三尺、长二尺为宁。

  此节之突,如何致用,旧注都未提及,详观各篇,只辰篇有突门,但突门自城垣开出,城之厚薄,各地不同,断不能预定其长度。考寅篇及辰篇之“突门”,今本均讹作“穴门”,是“突”“

  穴”两字常可以互讹;又巳篇称“二十步一置穴,穴高十尺,广十尺”,同篇“为穴高八尺”,均极与本节之“三十步一突……广十尺高八尺”相类(“二”与“三”传钞易误),故知本节之“突”实“穴”讹。

  毕云,宁亦即亭字;余按前言百步一亭,则三十步不应有亭,毕说未确,参上一节,当同是“文”(门)字。

  城上为攒火,夫长以城高下为度,置火其末。

  此言攒火之法。北史王思政传,东魏高岳筑土山以临城,思政作火□,因迅风便投之土山,烧其攻具,此攒火即火□,用以烧敌,故其持柄之长,须视城之高下。本书所谓“夫”,率指露出部分或柄言之。

  城上九尺一弩、一戟、一椎、一斧、一艾,皆积累石、蒺藜。

  此节说城上杂守具。前文二步一木弩,二步长斧、长椎各一,又十步一长斧,三步一长椎,此复言九尺一弩、一椎、一斧,皆弟子各记所闻之异。

  艾即刈,国语韦昭注,艾、`也,前言十步一长`。

  累石即W石,又作石,自城上推石而下也。

  渠长丈六尺,夫长丈二尺,臂长六尺,其埋者三尺;树渠毋傅堞五寸。

  连前及,渠凡三见,此条与之“七尺一渠,长丈五尺,狸三尺,去堞五寸,夫长丈二尺,臂长六尺”,几完全相同,“

  其埋者三尺”一句,应钩在“臂长六尺”句之上,因所埋者是柱,非臂也。夫长丈二尺,加埋者三尺,实得丈五尺,今作“丈六尺”,乃传钞之误。傅堞即附堞,言竖渠之处,须离堞五寸。

  藉莫长八尺,广七尺,其木也广五尺,中藉莫为之桥,索其端;适攻,令一人下上之,勿离。

  莫同幕,藉幕见前,但未详其制。遮幕应张以木架,按礼记曲礼篇“男女不同嗉堋保唷s同音,故误分为“木也”两字。“

  中藉幕”者于遮幕当中之处。古人称牵扯上下之具曰“桥”,故曰“

  索其端”。

  遇敌来攻,令一人任牵幕之职,使或上或下以阻挡矢石,其用与今世之索网相近。

  城上二十步一藉车,当队者不用此数。

  连前及,凡三见,所异者前作五十步或三十步。

  城上三十步一砻灶。

  前文灶已两见,言廿五步,言五十步。砻灶,行灶也。

  持水者必以布麻斗、革盆,十步一。为斗、柄长八尺,斗大容二斗以上到三斗。

  此记取水之具。麻斗、革盆见前节,用麻布作斗,加以油漆,便可取水。

  “为斗”两字,旧本误错于下文,兹依吴说移正。

  敝裕、新布,长六尺,中拙柄,长丈,十步一,必以大绳为箭。

  此节当有错误,旧解均不明。余以为“裕”当依孙改“”,敝犹云烂麻布。拙与缀吾县同音,古音亦甚相近,缀柄即安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