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中。曾有犯否。(若犯某妄語。即實答犯某妄語。若無答云)無。
  是中犯者。若是大妄語。向前人說。彼解語了了犯重。是性戒。破根本。失沙彌戒。名滅擯突吉羅罪。不通懺悔。不得與餘沙彌同宿同事。不得如餘沙彌。與諸比丘二宿三宿。
  若本意是說大妄語。或說不明了。前人不領解。或正說時即中止。並犯中罪許容悔。名應懺突吉羅罪 若小妄語。說而不了了。令作責心突吉羅悔除。後莫更為(以上四戒。乃一切戒之根本也)。
  第五不飲酒戒。凡一切能醉人者。一滴不可入口。汝等於此中。曾有犯否。(若有犯。即實答犯。若無答云)無。
  是中犯者。若五穀及花果等。已作成酒者。乃至酒麯酒糟。但有酒香。酒味。作酒想。入口下咽能醉。犯遮戒。許容悔。名應懺突吉羅罪 若患重病。醫必用酒煑藥而治者。當先白師。師允方服。要無酒香。酒味。入唇不作酒想可爾。若重即斷則不犯。如若因病時以酒煑藥。病差復飲用者。仍犯本罪。
  第六不著香花鬘。不香油塗身戒。汝等於此中曾有犯否。(若犯某事。即實答犯某事。若果無犯答云)無。
  是中犯者。若此土用繒絨珍寶。製飾巾冠者。類乎西域著花鬘也。若此土用香熏衣帳。及密佩香囊者。亦類西域以香塗身也。按律藏中。佛有隨國風之說。非無據也。故知國風服用之事雖殊。而喜好玩飾之心是一。若有作如此事者。犯遮戒。許容悔。名應懺突吉羅罪。
  第七不歌舞倡伎。不故往觀聽戒。汝等於此中。曾有犯否。(若犯某事。即實答犯某事。若果無答云)無。
  是中犯者。若唱曲謳吟。名之為歌。若掉臂躑足。名之為舞。若吹簫彈琴。雙陸圍棋。擲骰博錢。投壺射箭。乃至馳馬拭劍等。皆名倡伎。若自作。若見聞喜樂。故意往觀味聽者。一一俱犯遮戒。許容悔。名應懺突吉羅罪。
  第八不坐高廣大牀戒。汝等於中。曾有犯否。(若有答有犯。若無者答云)無(今世末法。處處僧牀皆非應量。而為師者。臨時問至此。當深生慚愧。必也知違佛制。庶幾可爾。不然則兒戲毗尼。故為故問矣)。
  是中犯者。律制僧牀。但許足高一尺六寸(若以周尺言之。一尺止今匠尺八寸。一尺六寸。準匠尺有一尺二寸八分)。坐時令足不掛空。若過此量。名之為高。廣者。恣縱轉臥。既高且廣。故名大牀。用者犯遮戒。許容悔。名應懺突吉羅罪 若得已成者。截足應量不犯。
  第九不非時食戒。汝等於中。曾有犯否。(若有犯答有犯。若無犯者答云)無。
  是中犯者。以時為制。時者。從東方明相始出乃至日午正中。非時者。從日稍側。乃至次日明相未出。若於非時食噉一切有形之物。皆名破齋。犯遮戒。許容悔。名應懺突吉羅罪 若病饑者。許取一切穀豆麥煎不破皮濾汁。非時得飲。乃至種種漿。以水作淨已可用。
  第十不捉持生像金銀寶物戒。汝等於中。曾有犯否。(若犯某。即實答犯某事。果若無答云)無。
  是中犯者。生。謂生而質具。如金。銀。珠。玉。珊瑚。瑪瑙。水晶。硨磲。瑠璃。琥珀。玻璃。玳瑁。文犀。象牙。一切奇珍之物是也。像。謂造作成像。若錢鈔。一切金銀七寶造作之器。而成種種形狀之類是也。斯皆長人貪心。有違高尚之志。故佛不聽捉持。若捉持如是者。犯遮戒。許容悔。名應懺突吉羅罪 若為三寶。及師長父母掌舉。不作己物想者。則不犯。
  (如是九人。一一詳審已。於中若有犯四根本性重戒者。書記注筆登冊。次日呈白和尚。若有犯後六種輕戒者。羯磨師即座如律稱量。教令懺悔)。
  引禮云。
  頂禮一拜而起 第一籤從右邊下。至繳籤師所。逐一依次出堂(待第一籤九人轉下從右已去○復呼云)。
  第二籤左邊上。至驗籤師所。逐一照名進堂。
  (如是班次多少。一一呼應。乃至末後一籤。不須出堂。但起立於右。即鳴椎集先發露者。各隨班次入堂。兩序而立。其奉差驗繳及巡視等出眾。向座一齊叉手問訊。驗籤者白云)。
  我(某甲)等。奉和尚差事已畢。班次不減。出進如法。巡視密嚴。動止安庠。無有犯威儀者。
  羯磨師云。
  佐助有功。夜深神惓。各請安息。
  (諸位作辭而退。各還本所。書記出眾。呈冊於座。向上义手問訊白云)。
  我(某甲)奉和尚差委。登記所問罪相。今諸沙彌根本無犯。悉皆清淨。白羯磨師。轉白和尚。
  此中若犯四重者。此文改云 今諸沙彌發露中。唯某甲有犯律章。餘悉清淨。白羯磨師。轉白和尚。
  (羯磨師。如前慰勞已。書記復再义手問訊。辭退出堂歸寮)。
  引禮云。
  諸沙彌一齊展具 聞磬聲作禮三拜 撩衣(拜已)。長跪 合掌。
  師撫尺云。
  諸沙彌。我今遵律已詳問汝等。汝等各各解我語言。一一答竟。諒無餘蘊。庶幾身器清淨。可爾登壇得圓具戒。然於登壇之日。屏處及與僧中。仍問汝等四重根本。汝等亦如今夜在我座前。諦實而答。此時更為汝等。拈香懇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