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三、五日以后死者,深一寸三分,食系
断。须头髻角子散慢。
更看其人面愁而眉皱,即是自割之状。(此亦难必)
若自用刀剁下手并指节者,其皮头皆齐,必用药物封扎。虽是刃物自伤,必不能当下体死
,必是将养不较致死。其痕肉皮头卷向里,如死后伤者,即皮不卷向里,以此为验。
又有人因自用口齿咬下手指者,齿内有风着于痕口,多致身死,少有生者。其咬破处疮
口一道,周迥骨折必有脓水淹浸,皮肉损烂,因此将养不较,致命身死。其痕有口齿迹,及
有皮血不齐去处。
验自刑人,即先问原申人∶其身死人是何色目人?自刑时或早或晚?用何刃物?若有人来
认识,即问∶身死人年若干?在生之日使左手、使右手?如是奴婢,即先讨契书看,更问∶有
无亲戚?及已死人使左手、使右手?并须仔细看验痕迹去处。
更须看验,在生前刃伤即有血行,死后即无血行。



<目录>卷之四

<篇名>二十四・杀伤

属性:凡被人杀伤死者,其尸口眼开,头髻宽或乱,两手微握,所被伤处要害分数较大,皮肉
多卷凸。若透膜,肠脏必出。
其被伤人,见行凶人用刃物来伤之时,必须争竞,用手来遮截,手上必有伤损。或有来
护者,亦必背上有伤着处。若行凶人于虚怯要害处一刃直致命者,死人手上无伤,其疮必重
。若行凶人用刃物斫着脑上、顶门、脑角、后发际,必须斫断头发,如用刀剪者。若头顶骨
折,即是尖物刺着,须用手捏着其骨损与不损。
若尖刃斧痕,上阔长,内必狭。大刀痕,浅必狭,深必阔。刀伤处,其痕两头尖小,无
起手、收手轻重。枪刺痕,浅则狭,深必透竿,其痕带圆。或只用竹枪、尖竹担斡着要害处
,疮口多不齐整,其痕方圆不等。
凡验被快利物伤死者,须看原着衣衫有无破伤处,隐对痕,血点可验。又如刀剔伤,肠
肚出者,其被伤处,须有刀刃撩划三两痕。且一刀所伤,如何却有三两痕?盖凡人肠脏盘在
左右胁下,是以撩划着三两痕。
凡检刀枪刃斫剔,须开说∶尸在甚处?向当着甚衣服?上有无血迹?伤处长、阔、深分寸,透
肉不透肉?或肠肚出, 膜出,作致命处。仍检刃伤衣服穿孔。如被竹枪、尖物剔伤致
命,便说∶尖硬物剔伤致死。
凡验杀伤,先看是与不是刀刃等物,及生前死后痕伤。如生前被刃伤,其痕肉阔,花文
交出;若肉痕齐截,只是死后假作刃伤痕。
如生前刃伤,即有血汁,及所伤痕疮口皮肉血多花鲜色,所损透膜即死。若死后用刀刃
割伤处,肉色即干白,更无血花也。(盖人死后血脉不行,是以肉色白也)
此条仍责取行人定验,是与不是生前、死后伤痕。
活人被刃杀伤死者,其被刃处皮肉紧缩,有血 四畔。若被支解者,筋骨皮,肉稠粘,
受刃处皮肉[紧缩]骨露。
死人被割截,尸首皮肉如旧,血不灌 ,被割处皮不紧缩刃尽处无血流,其色白。
踪痕下有血,洗检挤捺,肉内无清血出,即非生前被刃。
更有截下头者,活时斩下,筋缩入;死后截下,项长,并不伸缩。
凡检验被杀身死尸首,如是尖刃物,方说被刺要害;若是齐头刃物,即不说刺字。如被
伤着肚上、两肋下、或脐下,说长阔分寸后,便说斜深透内,脂膜、肚肠出,有血污,验是
要害被伤割处致命身死。若是伤着心前、肋上,只说斜深透内,有血污,验是要害致命身死
。如伤着喉下,说深至项,锁骨损,兼周迥所割得有方圆不齐去处,食系、气系并断,有血
污,致命身死可说要害处。如伤着头面上或太阳穴、脑角、后发际内,如行凶人刃物大,方
说骨损;若脑浆出时有血污,亦定作要害处致命身死。如斫或刺着沿身不拘那里,若经隔数
日后身死,便说将养不较致命身死。
凡验被杀伤人,未到验所,先问原申人∶曾与不曾收捉得行凶人?是何色目人?使是何刃
物?曾与不曾收得刃物?如收得,取索看大小,着纸画样;如不曾收得,则问刃物在甚处?亦
令原申人画刃物样。画讫,令原申人于样下书押字。更问原申人∶其行凶人与被伤人是与不
是亲戚?有无冤雠?



<目录>卷之四

<篇名>二十五・尸首异处

属性:凡验尸首异处,勒家属先辨认尸首。务要仔细打量尸首顿处四至。讫,次量首级离尸远
近,或左、或右,或去肩脚若干尺寸。支解手臂、脚腿,各量别计,仍各写相去尸远近。却
随其所解肢体与尸相凑,提捧首与项相凑。围量分寸一般,系刃物斫落。若项下皮肉卷凸,
两肩井耸皮HT ,系生前斫落;皮肉不卷凸,两肩井不耸HT ,系死后斫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