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溺死之人,若是人家奴婢或妻女,未落水先已曾被打,在身有伤;今次又的然见得是
自落水,或投井身死,于格目内亦须分明具出伤痕,定作被打复溺水身死。
投井死人如不曾与人交争,验尸时面目头额,有利刃痕,又依旧带血似生前痕,此须看
井内有破瓷器之属,以致伤着。人初入井时,气尚未绝,其痕依旧带血,若验作生前刃伤,
岂不利害。



<目录>卷之四

<篇名>二十二・验他物及手足伤死

属性:律云∶见血为伤。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
伤损条限∶手足十日,他物二十日。
斗讼 ∶诸啮人者,根据他物法。
元符敕申明《刑统》∶以靴鞋踢人伤,从官司验定∶坚硬,即从他物;若不坚硬,即难
作他物例。
或额、肘、膝拶,头撞致死,并作他物伤痕。
诸他物是∶铁鞭、尺、斧头、刀背、木杆、棒、马鞭、木柴、砖、石、瓦、粗布鞋、衲
底鞋、皮鞋、草鞋之类。
若被打死者,其尸口眼开,发髻乱,衣服不齐整,两手不拳,或有溺污内衣。
若在辜限外死,须验伤处是与不是在头,及因破伤风灌注致命身死。
应验他物及手足殴伤痕损,须在头面上、胸前、两乳、胁肋傍、脐腹间、大小便二处,
方可作要害致命去处。手足折损亦可死,其痕周匝有血 ,方是生前打损。
诸用他物及头额、拳手、脚足、坚硬之物撞打痕损颜色,其至重者紫黯微肿,次重者紫
赤微肿,又其次紫赤色,又其次青色。其出限外痕损者,其色微青。
凡他物打着,其痕即斜长或横长;如拳手打着,即方圆;如脚足踢,比如拳手(寸)〔手〕分寸较大
。(凡伤痕大小定作(掌)〔拳〕足他物,当以上件物比定,方可言分寸)凡打着两日身死,分寸稍大,
毒瓦斯蓄积向里,可约得一两日后身死;若是打着当下体死,则分寸深重,毒瓦斯紫黑,实时向
里,可以当下体死。
诸以身去就物谓之磕。虽着,无破处,其痕方圆;虽破,亦不至深。其被他物及手足伤
,皮虽伤而血不出者,其伤痕处有紫赤晕。
凡行凶人若用棒杖等行打,则多先在实处。其被伤人或经一、两时辰,或一、两日,或
三、五日,以至七、八日,十余日身死。又有用坚硬他物行打,便致身死者,更看痕迹轻重
。若是先驱 被伤人头髻,然后散拳踢打,则多在虚怯要害处,或一拳一脚便致命。若
因脚踢着要害处致命,切要仔细验认行凶人脚上有无鞋履,防日后问难。
凡他物伤,若在头脑者,其皮不破,即须骨肉损也。若在其他虚处,即临时看验。若是
尸首左边损,即是凶身行右物致打顺故也;若是右边损,即损处在近后,若在右前,即非也
;若在后,即又虑凶身自后行他物致打。贵在审之无失。
看其痕大小,量见分寸。又看几处皆可致命,只指一重害处,定作虚怯要害致命身死。
打伤处皮膜相离,以手按之即响,以热醋罨(罨)〔之〕则有痕。
凡被打伤杀死人,须定最是要害处致命身死。若打折脚手,限内或限外死时,要详打伤
分寸阔狭,后定是将养不较致命身死。面颜岁数,临时声说。
凡验他物及拳、踢痕,细认斜长、方圆,皮有微损。未洗尸前,用水洒湿,先将葱白捣
烂涂,后以醋糟,候一时,除,以水洗,痕即出。
若将榉木皮罨成痕,假作他物痕,其痕内烂损黑色,四围青色,聚成一片而无虚肿,捺
不坚硬。
又有假作打死,将青竹篦火烧烙之,却只有焦黑痕,又浅而光平。更不坚硬



<目录>卷之四

<篇名>二十三・自刑

属性:凡自割喉下死者,其尸口眼合,两手拳握,臂曲而缩,(死人用手把定刃物,似作力势
,其手自然拳握)肉色黄,头髻紧。
若用小刀子自割,只可长一寸五分至二寸;用食刀,即长三寸至四寸以来;若用瓷器,
分数不大。逐件器刃自割,并下刃一头尖小,但伤着气喉即死。
若将刃物自斡着喉下、心前、腹上、两胁肋、太阳、顶门要害处,但伤着膜,分数虽小
即便死;如割斡不深,及不系要害,虽三两处,未得致死。
若用左手,刃必起自右耳后,过
喉一、二寸;用右手,必起自左耳后。伤在喉骨上难死,盖喉骨坚也;在喉骨下易死,盖喉
骨下虚而易断也。其痕起手重,收手轻。(假如用左手把刃而伤,则喉右边下手处深,左边
收刃处浅,其中间不如右边。盖下刃太重,渐渐负痛缩手,因而轻浅,及左手须似握物是也
。右手亦然)
凡自割喉下,只是一出刀痕。若当下体死时,痕深一寸七分,食系、气系并断;如伤一
日以下体死,深一寸五分,食系断,气系微破;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