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一边似肿,多是被人以物搭口鼻及罨捂杀。或者用
手巾、布袋之类绞杀,不见痕,更看(顶),〔项〕上肉硬即是。切要(者),〔看〕手足有无击缚痕,舌上恐有嚼
破痕,大小便二处恐有踏肿痕。若无此类,方看口内有无涎唾?喉间肿与不肿?如有涎及肿,
恐患缠喉风死,宜详。

多有人相斗殴了,各自分散。散后,或有去近江河、池塘边,洗头面上血、或取水吃
,却为方相打了,尚困乏;或因醉相打后头旋,落水淹死。落水时尚活,其尸腹肚膨胀,十
指甲内有沙泥,两手向前,验得只是落水淹死分明。其尸上有殴击痕损,更不可定作致命去
处,但一一札上验状,只定作落水致命,最捷。缘打伤虽在要害处,尚有辜限,在法虽在辜限
内及限外以他故死者,各根据本殴伤法。(注他故谓别增余患而死者)今既是落水身死,则虽有痕伤,其
实是以他故致死分明。曾有验官,为见头上伤损,却定作因打伤迷闷不觉,倒在水内;却将
打伤处作致命,致招罪人翻异不绝。
更有相打散,乘高扑下卓死,亦然。但验失脚处高下,扑损痕瘢致命要害处,仍须根究
曾见相打分散证佐人。
凡验因争斗致死,虽二主分明,而尸上并无痕损,何以定要害致命处?此必是被伤人旧
有宿患、气疾,或者未争斗以前,先曾饮酒至醉,至争斗时有所触犯,致气绝而死也。如此
者,多是肾子或一个或两个缩上不见,须用温醋汤蘸衣服或绵絮之类,罨一饭久,令仵作行
人以手按小腹下,其肾子自下,即其验也。然后仔细看要害致命处。
昔有甲乙同行,乙有随身衣物,而甲欲谋取之。甲呼乙行,路至溪河,欲渡。中流,甲
执乙就水而死,是无痕也。何以验之?先验其尸瘦劣、大小,十指甲各黑黯色,指甲及鼻孔
内各有沙泥,胸前赤色,口唇青斑,腹肚胀。此乃乙劣而为甲之所执于水而致死也。当究甲
之原情,须有赃证,以观此验,万无失一。
又有年老人,以手捂之,而气亦绝,是无痕而死也。
有一乡民,令外甥并邻人子,将锄头同开山种粟。经再宿不归,及往观焉,乃二人俱死
在山。遂闻官。随身衣服并在,牒官验尸。验官到地头,见一尸在小茅舍外,后项骨断,头
面各有刃伤痕;一尸在茅舍内,左项下、右脑后各有刃伤痕。在外者,众曰∶先被伤而死。
在内者,众曰∶后自刃而死。官司但以各有伤,别无财物,定两相并杀。一验官独曰∶“不然
,若以情度情,作两相并杀而死,可矣;其舍内者,右脑后刃痕可疑,岂有自用刃于脑后者
?手不便也。”不数日间,乃缉得一人,挟仇并杀两人。县案明,遂闻州,正极典。不然,二
冤永无归矣。大凡相并杀,余痕无疑即可为检验。贵在精专,不可失误。



<目录>卷之二

<篇名>五・疑难杂说下

属性:有检验被杀尸在路旁,始疑盗者杀之,及点检沿身衣物俱在,遍身镰刀砍伤十余处。检
官曰∶盗只欲人死取财,今物在伤多,非冤雠而何?遂屏左右,呼其妻问曰∶“汝夫自来与甚
人有冤雠最深?”应曰∶“夫自来与人无冤雠,只近日有某甲来做债,不得,曾有克期之言,然
非冤雠深者。”检官默识其居。遂多差人,分头告示侧近居民∶“各家所有镰刀尽底将来,只今
呈验;如有隐藏,必是杀人贼,当行根勘。”俄而,居民 到镰刀七八十张,令布列地上。时
方盛暑,内镰刀一张,蝇子飞集。检官指此镰刀问为谁者,忽有一人承当,乃是做债克期之
人,就擒。讯问犹不伏,检官指刀令自看∶“众人镰刀无蝇子,今汝杀人,血腥气犹在,蝇子
集聚,岂可隐耶?”左右环视者,失声叹服;而杀人者,叩首服罪。
昔有深池中溺死人,经久,事属大家因仇事发。体究官见皮肉尽无,惟髑髅、骸骨尚在
,累委官不肯验。上司督责至数人,独一官员承当。即行就地检骨,先点检见得其他并无痕
迹。乃取髑髅净洗,将净(热)汤瓶细细斟汤,灌从脑门穴入,看有无细泥沙屑自鼻窍中出,
以此定是与不是生前溺水身死。盖生前落水,则因鼻息取气,吸入沙土,死后则无。
广右有凶徒,谋死小童行,而夺其所 。发觉距行凶日已远,囚已招伏∶“打夺就推入水
中。”尉司打捞,已得尸于下流,肉已溃尽,仅留骸骨,不可辨验,终未免疑其假合,未敢处
断。后因阅案卷,见初检体究官缴到血属所供,称其弟原是龟胸而矮小。遂差官覆验,其胸
果然,方敢定刑。
南方之民,每有小小争竞,便自尽其命,而谋赖人者多矣。先以榉树皮罨成痕损,死后
如他物所伤。何以验之?但看其痕里面须深墨色,四边青赤,散成一痕,而无虚肿者,即是
生前以榉树皮罨成也。盖人生即血脉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