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科粟七百三十石零二斗三升一合八勺七抄二撮。

  康熙二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八年起科粟八百六十七石零六升八合零六抄。

  康熙二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九年起科粟七百八十石零一升七合八勺。

  康熙二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年起科粟一千五百三十六石一斗二升二合。

  康熙三十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一年起科粟二百七十四石四斗九升六合。

  康熙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二年起科粟五百二十石六斗七升九合。

  康熙三十二年里民自首二十九、三十两年开垦,遵照部文以自首之年起科粟七百九十五石二斗八升六合八勺。〔又〕,康熙三十二年报垦,应于三十三年起科粟六十四石七斗二升。

  康熙三十三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四年起科粟一百二十一石九斗三升。

  康熙三十四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五年起科粟二百八十二石三斗五升七合八勺八撮。

  康熙三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六年起科粟七百五十九石四斗零九合一勺六抄八撮。

  康熙三十六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七年起科粟六百一十三石九斗二升零四抄八撮。

  康熙三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八年起科粟三百零五石一斗一升九合。

  康熙三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九年起科粟一千零五十石五斗二升八合六勺一抄二撮。

  康熙三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年起科粟六百五十七石三斗八升零九勺七抄六撮。

  康熙四十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一年起科粟一百四十五石二斗四升八合。

  康熙四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二年起科粟二十九石五斗二升。

  康熙四十三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四年起科粟一十五石六斗。

  康熙六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六十一年起科粟三十五石七斗一升二合。

  康熙六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雍正元年起科粟一百八十三石三斗六升。

  雍正元年新垦旱园,应于雍正十年起科粟一十六石三斗二升一合九勺二抄。

  雍正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乾隆元年起科粟三十九石七斗七升二合一勺六抄二撮八圭三粟三粒三黍。

  雍正六年新垦田园,应于雍正七年起科粟一千七百一十石二斗七升五合五勺五抄四撮三圭三粟一粒。

  雍正七年报新垦田园,应于雍正七年起科粟三百五十七石九斗三升一合九勺七抄五撮五圭六粟九粒八黍。

  雍正八年续新垦田园,奉文于雍正七年(?)起科粟二千六百六十四石二斗八升零七勺三抄八撮二圭七粟七粒。又,雍正八年报新垦田园,应于雍正八年起科粟五十二石八斗一升五合三勺二抄二撮五圭二粟七粒六黍。又,雍正八年新垦田园,应于雍正八年起科粟二十五石六升二合五勺二抄二撮二圭二粟二粒二黍。

  雍正九年奉文收入台湾县新、旧垦田园拨归本县,应于九年起科粟二百五十九石五斗三升三合九勺三抄九撮四圭四粟四粒四黍。

  雍正十年奉文升科园,于雍正八年起科粟五十三石七斗六升四合二勺六抄。又,雍正十年新垦园,于十年起科粟五石六斗六升四合八勺一抄六撮六圭六粟四粒八黍。

  雍正十二年报新垦田园,应于十三年起科粟五十二石六斗九升八合六勺四撮四圭四粟四粒四黍。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雍正十二年止,新垦报升及收台邑拨交田园起科征粟一共万七千九百三石二升八合七勺四抄零三圭一粟四粒五黍。连前通计,该征粟四万六千九百二十一石一斗五升一合六勺七抄六撮三圭一粟四粒五黍。内〔除〕雍正九年奉文割归台湾县新、旧垦田园减征粟二千八百九十八石四斗六升六勺三抄二撮二圭三粟九粒六黍、又奉文为通查缺额以乾隆二年为始豁免崩陷田园减征粟一百七十一石二斗四升二合二勺〔外〕,通县合计实在田园,共征本色粟四万三千八百五十一石四斗四升八合八勺四抄四撮七粟四粒九黍。

  诸罗县

  旧额田园,共征粟二万三千四百六十八石三斗零七合一勺六抄八撮八圭。

  国朝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五年起科粟六千三百一十九石四斗九升二合九勺一抄二撮。

  康熙二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六年起科粟九百四十八石一合。

  康熙二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八年起科粟八百一十七石九斗一升一合五勺四抄。

  康熙二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九年起科粟一千二十七石九斗七升三合六勺。

  康熙二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年起科粟七百六十六石二斗一升六合。

  康熙三十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一年起科粟五百石六斗一升四合八勺。

  康熙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二年起科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