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从,尚敢干犯,国有明法,吏不敢私,宜各深思,无贻後悔。
  十家牌法约条
  一甲内俱要父慈子孝,兄友弟敬,夫和妇顺,善相劝勉,恶相规戒,患难相恤,出入相友;小心以奉官法,勤谨以办国课。但有不遵条约者,同甲之人互相晓谕劝导,至再至四,果不听改,禀官究治。
  一甲内但有平日习为奸盗、赌博、教唆,俱要首报在官,许其改过自新。凡遇警窃,即于此辈中查考。但有隐匿事发,甲内坐以知情重罪。
  一甲内凡有盗贼、水火,同甲及左右甲、对甲,俱要齐心并力,应援救护。但有坐视不赴者,同甲举告,官司治罪,仍量罚银米给被灾之家。
  一甲内婚丧等礼,俱从俭朴。但有习为奢靡,而同甲不劝沮(注15),及劝不听而不禀告官司者,定行罚治。
  一甲内斗讼等事,俱要和解劝沮。果有屈抑,许赴官禀告。但有恃强欺弱及诬他人,同甲不首者,连坐以罪。
  乡约教谕
  一同约中推年高有德、为众所敬服者一人为约长,二人为约副;又推公直果断者四人为约正,通达明察者四人为约史,精健廉干者四人为知约,礼仪习熟者二人为约赞。置文簿三扇:其一扇,备写同约姓名及日逐出入所为,知约司之;其二扇,一书彰善,一书纠过,约长司之。
  一同约之人每一会,人出银叁分,送知约具饮食,毋奢取,免饥渴而已。
  一会期以月之望。若有疾病事故不及赴者,许先期遣人告知约;无故不赴者,以过恶书,仍罚银壹两公用。
  一立约所以道理均平之处,择寺观宽大者为之。
  一彰善者其辞显而决,纠过者其辞隐而婉,亦忠厚之道也。知人有不弟,毋直书曰不弟,但云某于事兄敬长之礼颇有未尽,某未敢以为信,姑书之以俟其改。凡纠过,要皆例此。若有难改之恶,且勿直纠,使无所容,或激而遂肆其恶矣;约长、副等,须先期阴与之言,使当会而自首,众共诱掖奖劝之,以兴其善念,姑勿书之,使其可改。若不能改,然后纠而书之。又不能改,然后白之官;又不能改,同约之人执送之官,明其罪。势不能执,则戮力协谋官府,请共灭之。
  一同约之人,凡有危疑难处之事,皆须乡长会同约之人与之裁处。区画必当于理、济于事而後已,不得坐视推托。陷人于恶、罪坐约长、约正诸人。
  一寄庄人户,多于纳粮当差之时躲回原籍,往往负累同甲。今后约长等劝令及期完纳应承,如蹈前弊,告官惩治,削去寄庄。
  一本地大户、異境客商放债收息,合依常例,毋得磊算;或有贫难不能偿者,亦宜以理量宽。有等不仁之徒,辄便捉锁磊取,挟写田地,致令穷民无告,去而为盗。今後有此,告诸约长等,与之明白,偿不及数者,劝令宽捨取;已过数者,力与追还。如或恃强不听者,率同约之人鸣之官司。
  一亲戚乡僯(注16),往往有因小忿投贼复仇,残害善良,酿成大患。今後一应斗殴不平之事,鸣之约长等,公论是非;或约长等闻之,即与晓谕解释。敢有仍前妄为者,率诸同约呈官诛殄。
  一军民人等,若有阳为善良,阴为贼情贩买牛马,走传消息,利居一己,殃及万民者,约长等率同约诸人指实,劝戒不悛,呈官惩治。
  一吏书、义民、总甲、里老、百长、弓兵、机快人等,若揽差下乡索求赍发者,约长率同约呈官追究。
  一男女长成,各宜及时婚娶。往往女家责聘礼不充,男家责资妆不丰,遂致愆期。约长等省谕(注17)诸人,自今各称家之有无,随时婚嫁。
  一父母丧葬,衣裳棺椁,但尽诚字,称家有无而行。此外,或作佛事,或盛设宴乐,倾家费财,俱于死者无益。约长等其各省谕约内之人,一遵礼制,有仍蹈前非者,即于纠过簿内书以不孝。
  一当会前一日,知约预于约所洒扫张具,设告谕牌及香案南向。当会日同约毕至,约赞鸣鼓三,众皆诣香案前序立,北面跪听,约正读告谕毕,约正合众扬言曰:“自今以后,凡我同约之人,祗奉戒谕,齐心合德,同归于善。若有二三其心,阳善阴恶者,神明诛殛。”众皆曰:“若有二三其心,阳善阴恶者,神明诛殛。”皆再拜,兴。以次出会所,分东西立。约正读乡约毕,大声曰:“凡我同盟,务遵乡约。”众皆曰:“是。”乃东西交拜,兴,各以次就位。少者各酌酒于长者,三行(注18)。知约起,设彰善位于上,南向置笔砚,陈彰善簿。约赞鸣鼓三,众皆起。约赞唱:“请举善!”众曰:“是在约史。”约史就彰善,扬言曰:“某有某善,某能改某过,请书之,以为同约劝。”约正遍质于众曰:“如何?”众曰:“约史举甚当。”约正乃揖善者进彰善位,东西立。约史复谓众曰:“某所举止是,请各举所知。”众有所知即举,无则曰:“约史所举是矣。”约长副、正皆出就彰善位,约史书簿毕,约长举杯扬言曰:“某能为某善,某能改某过,是能修其身也。某能使某族人为某善,改某过,是能齐其家也。使人人若此,风俗焉有不厚?凡我同约,当取以为法。”遂属(注19)于善者。善者亦酌酒酬约长曰:“此岂足为善?乃劳长者过奖,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