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拨归台湾县管辖户八百九十七、口八百九十七;又台湾县拨归本县管辖户一百一十九、口一百一十九。

  通县实在共计,户一千六百六十七、口三千三百(康熙五十五年至乾隆二年编审,共增出滋生人丁三百四十一;乾隆二十□年编审,共增出人丁四百五十。除补额人丁二百八十六外,实增出人丁一百六十四;俱前奉诏:盛世滋生,永不加赋)。

  诸罗县

  旧额:户二千四百三十六、口四千一百九十九。

  康熙三十年编审,新增口七十一(户仍前)。

  康熙三十五年编审,新增口四十五。

  康熙四十年编审,新增口四十一。

  康熙四十五年编审,新增口六十五。

  康熙五十年编审,新增口三十八。

  以上自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共新增民丁二百六十(户仍前)。新、旧合计,户二千四百三十六、口四千四百五十九。

  雍正二年,拨归彰化县管辖人丁三十五。

  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管辖人丁三百四十二。

  乾隆二年,拨归台湾县管辖人丁一百二十七。

  通县实在,户二千四百三十六、口三千九百五十五(康熙五十五年至乾隆二年编审,增出滋生人丁三百零七。乾隆二十六年编查,户口实在三万一千一百九十户;成丁男妇一十五万五千二百八十口、幼丁一十五万二千零九口。盛世滋生,永不加赋)。

  彰化县

  口三十五,雍正二年诸罗县拨归管辖。

  雍正九年,拨归淡防厅管辖口一十一。

  通县实在,口二十四(雍正五年至乾隆二年编审,共增出滋生人丁一百二十五,不加赋)。

  淡水厅

  口一十一,雍正九年彰化县拨归管辖(雍正十年至乾隆二十九年递年编审,共增出人丁三十;又实在烟户男妇共三万零三百四十二丁口。俱奉诏:盛世滋生,永不加赋)。

  澎湖厅

  口六百七十二,雍正五年台湾县拨归管辖(雍正六年至乾隆二年编审,共增出滋生人丁一百二十八,乾隆二十七年编查,户口实在二千七百五十二户,成丁男妇一万一千九百三十八口,幼丁一万二千一百一十四口。盛世滋生,永不加赋)。

  台湾县

  旧额:民丁八千五百七十九(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四千零八十三两六钱零四厘。澎湖旧额:民丁五百四十六,共征银二百五十九两八钱九分六厘。

  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编审,新增民丁共一千一百六十五,共征银五百五十四两五钱四分(内澎湖新增民丁一百二十六)。

  雍正九年,凤山县拨归本县管辖民丁八百九十七,共征银四百二十六两九钱七分二厘;又诸罗县拨归本县管辖民丁三百四十二,共征银一百六十二两七钱九分二厘。

  雍正五年,拨归澎湖管辖民丁六百七十二,共减征银三百一十九两八钱七分二厘;又拨归凤山县管辖民丁一百一十九,共减征银五十六两六钱四分四厘。

  乾隆元年改则(每丁征银二钱),实征银二千一百四十七两六钱。

  乾隆二年,诸罗县拨归本县管辖民丁一百二十七,共征银二十五两四钱。实在民丁一万零八百六十五,共征银二千一百七十三两。

  乾隆十三年奉文:台湾府丁银,匀配通郡田园征输,台湾县新、旧田园共折一十三万三千九百八亩三分九厘八毫零,分别上中下则科算匀配,共征匀丁银六百九十三两二钱七分二厘五毫零;内乾隆十八年豁免被水冲陷无征银一十一两九钱八毫零,乾隆十九年新垦田园应加征匀丁银一钱八分二厘八毫零。通县实在,共征匀丁银六百八十一两五钱五分四厘五毫零。

  雍正三年,诸罗县拨归本县管辖大杰巅番社年征饷银一百九十两五钱一分二厘;乾隆二年,改征番丁一百二十,照民丁例,共征银二十四两。

  雍正九年,诸罗县拨归本县管辖卓猴番社年征饷银六十三两;乾隆二年,改征番丁七十,照民丁例,共征银一十四两。又,新港番社年征饷银三百九十五两四钱五分六厘;乾隆二年改征番丁一百七十五,共征银三十五两。

  凤山县

  旧额:民丁三千四百九十六(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一千六百六十四两零九分六厘。

  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编审,新增人丁共五百八十二,共征银二百七十七两零三分二厘。

  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民丁八百九十七,共减征银四百二十六两九钱七分二厘;台湾县拨归本县管辖民丁一百一十九,共征银五十六两六钱四分四厘。实在民丁三千三百,乾隆元年改则(每丁征银二钱),实征银六百六十两。

  乾隆十二年奉文:台湾府丁银,匀配通郡田园征输。凤山县新、旧田园共折一十三万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