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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熙四十年编审,新增口二百九十九。

  康熙四十五年编审,新增口四百九十。

  康熙五十年编审,新增口二百六十五(以上户俱仍前)。

  以上自康熙三十年、至五十年,共新增民丁二千零七,共征银九百五十五两三钱三分二厘。通府合计新、旧户一万二千七百二十七、口一万八千八百二十七,共征银八千九百六十一两六钱五分二厘。乾隆元年,奉旨减则(每丁征银二钱),共征银三千七百六十五两四钱。

  按以上乾隆十年「旧志」丁银原额。乾隆十二年,奉文将通郡丁银匀配通郡田园亩数征输。台湾府旧额田园共三万零六百一十九甲九分八厘零。每一甲折一十一亩,共折田园三十三万六千八百一十九亩七分八厘零;雍正七年起,新垦化甲为亩,并照同安则例,田园共三十二万九千三百五十四亩七分三厘:通计新、旧额征田园六十六万六千一百七十四亩五分一厘零。每亩上则田匀丁银四厘一毫八丝六忽,中则田匀丁银四厘三毫八丝一忽,下则田匀丁银四厘六毫三丝九忽;每亩上则园匀丁银四厘九毫二丝九忽,中则园匀丁银五厘二毫五丝七忽,下则园匀丁银五厘六毫三丝三忽。新垦化田为亩,并照同安则例,下则田每亩匀丁银七厘一毫六丝九忽,园每亩匀丁银八厘六毫三丝九忽零。共征匀丁银□千□百□十□两□钱□分□厘零。每两加耗银七分并封平余银二分,共九分(详具各厅县「户役」下)。

  又八社番丁三千五百九十二口:教册公廨番丁九十七(每丁征米一石,共征米九十七石),壮番一千三百九十五丁(每丁征米一石七斗,共征米二千三百七十一石五斗),少壮番二百五十六丁(每丁征米一石三斗,共征米三百三十二石八斗),壮番妇一千八百四十四口(每口征米一石,共征米一千八百四十四石):以上八社番丁口,共征米四千六百四十五石三斗,折粟九千二百九十石六斗。

  雍正四年定:豁免番妇一千八百四十四口;其番丁一千七百四十八口,旧征粟五千六百零二石六斗,将每石改征折价银三钱六分,共征银二千一十六两九钱三分六厘。

  乾隆二年奉旨:番丁照民丁例(每丁征银二钱),共征银三百四十九两六钱。又番社大小八十九社(每社征银不等),共征银七千八百零八两零二分七厘零。

  雍正十年,豁免大肚社饷银一百六十八两,实征社饷银七千六百四十两二分七厘八毫。

  乾隆二年,额征社饷改照民丁例,番社大小八十九社计番丁五千零九十,共征银一千零一十八两。又土番四社,共征社饷银一百七十九两二钱二分二厘零。生番归化共六十一社,共折征鹿皮价银八十三两二钱八分;乾隆二年,减征鹿皮价银五十三两零四分:实征鹿皮一百四十四张(每张折征银二钱四分)共折征银三十两二钱四分。

  按以上乾隆十年「旧志」番饷原额(详具各厅县「户役」下)。

  台湾县

  旧额:户七千八百四十六、口八千五百七十九。又澎湖口五百四十二。

  康熙三十年编审,新增口四百四十一(户仍前)。

  康熙三十五年编审,新增口一百八十。

  康熙四十年编审,新增口一百三十九。

  康熙四十五年编审,新增口三百零二。

  康熙五十年编审,新增口一百零三。

  以上自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共新增民丁一千一百六十五(户仍前)。新、旧合计,户七千八百四十六、口一万二百九十。

  雍正五年,拨归澎湖通判管辖民丁六百七十二。

  雍正九年,凤山县拨归本县管辖户八百九十七、口八百九十七;又诸罗县拨归本县管辖民丁三百四十二。又本县拨归凤山县管辖户一百一十九、口一百一十九。

  乾隆二年,诸罗县拨归本县管辖民丁一百二十七。

  通县实在共计,户八千六百二十四、口一万零八百六十五(康熙五十五年至乾隆二年编审,共增出滋生人丁三百八十五;十六年编审,共增出人丁六百九十一;二十一年编审,共增出人丁六百零七;二十六年编审,共增出人丁五百一十三。俱前奉诏:盛世滋生,永不加赋)。

  凤山县

  旧额:户二千四百四十五、口三千四百九十六。又八社土番,口三千五百九十二;男丁一千七百四十八、妇女一千八百四十四。

  康熙三十年编审,新增口一百一十八(户仍前)。

  康熙三十五年编审,新增口九十八。

  康熙四十年编审,新增口一百一十九。

  康熙四十五年编审,新增口一百二十三。

  康熙五十年编审,新增口一百二十四。

  以上自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共新增民丁五百八十二(户仍前)。新、旧合计,户二千四百四十五、口四千零七十八。

  雍正九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