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中、员外郎等官,催督各司府攒运粮储。

  五年奏准运粮官军船南京、中都留守及直隶卫所于淮安修理,山东等都司于临清修理,湖广、江西、浙江都司皆回原卫修理,有司给与材料。

  又令河南南阳、怀庆、汝宁三府粮运于临清仓,开封、彰德、卫辉三府粮运于德州仓交收。

  又令巡按、御史,布、按二司及原漕运都指挥,选举管运官员军多卫分指挥二员,少者一员。

  又令江南民粮兑拨附近卫所官军运载至京,量其远近给与路费耗米。

  六年奏准浙江、江西、湖广、苏松常镇太平等府,佥拨民丁及军多卫所添拨军士,与运军士通二十四万,分两班轮流转运。
  本年,令□督□漕□都御史于南京各卫会同该府堂上官在外会同各都司按察司堂上官及中都留守司直隶卫所点选运粮官军,其管运官员不能抚恤,以致逃故者,从总兵官处治,所亏粮仍令补还。

  七年令官军运粮各于附近府州县水次交兑。江南府州县民运粮于瓜洲、淮安二处交兑。河南府州县民粮运至大名府小滩,兑与遮洋船官军领运。

  先时,苏、松等府岁运粮俱送淮安等仓交收,官军各驾空船赴仓支领,民有往复之劳,军无脚耗之利。诸仓既收,支放经费无益。是年,议处诣府州县各于附近水次盖设仓廒,浙江、苏松等卫船各回本司府地方领兑,南京并江北船仍于瓜、淮交兑。其北边一带,如河南彰德等府,俱于小滩领兑,山东济南州县各于德州领兑,东平等州县于安山领兑,沂州等州县于济宁领兑,其余水次类多仿此。民粮送纳淮、徐、临、德诸仓者,仍支运十分之四。

  开扬州白塔河。

  置新闸、潘家庄、大桥、江口四闸,江南粮船由常州府西北孟渎河过江,由是河至湾头入漕河,以省瓜洲盘坝之费。正统四年,河淤浅,粮船不行,反泄漕水,河口遂闭。十年,因御史吴镒言,于大桥闸筑坝车船,后亦废。成化十年,会议挑浚河口淤泥,拆去旧闸,改造通江、留潮、新开三闸。又筑软坝三座,随水涨落,以时启闭。后因水涸仍闭。

  又令增拨南京豹韬左等卫所、各都司直隶卫所军余,并见运官军共一十六万,攒运粮储。

  八年令兑运民粮加耗,湖广每一石八斗,江西、浙江七斗,南直隶六斗,江北扬州、淮安、凤阳五斗,徐州四斗,山东、河南三斗,若民自运至淮安、瓜洲等处兑军者四斗。

  九年令漕运官军有犯,罚运淮安、徐州仓粮赴京赎罪,流罪五十石,徒罪五等,自四十至十五石,杖罪每一十五石,笞罪每一十五斗。

  又,令官军运粮五百万石,以三分为率,通州仓收二分,京仓收一分,各该兑粮处布政司委堂上官二员、按察司一员总理。

  十年令各处运粮官军但有软弱事故者,于见操屯田官军内兑补,其提督、运粮都指挥等官,许乘粮船一只,量带官粮。

  又,令湖广、江西、浙江耗米俱六斗,南直隶五斗,江北直隶四斗,徐州三斗五升,山东、河南二斗五升。

  又,令各卫官军行粮止支二石。

  又,令漕运总兵官每年八月赴京议事。

  又,令各处起运京仓大小米麦,先封乾圆洁净样米送部,转发各仓收,候运粮到日,比对相同,方许收纳。

  正统元年奏准兑运粮务二月以里兑完,其加耗江北淮安、凤阳四斗五升,浙江、苏松等府民自运至瓜洲兑运者三斗七升、淮安者三斗,余如旧。

  又,令民运粮至瓜、淮,就令扬州[淮安]府卫委官并该官攒见数交兑。

  又,令浙江、湖广、江西、山东、河南、中都留守司并南直隶卫所官军行粮,比于本处官仓支给,如仓无见在,于存留粮内平斛兑支,南京各卫于应天府原定各卫秋粮内兑支。旧支二石五斗,今增为二石七斗,山东、河南北、直隶路近者不增。

  令造船旗军不与操守之事。

  总兵官都督武(与)[兴]等题,岁运粮船损坏,产有物料者于本处,无产者,分拨各提举司修造,各拨官军前来,用工贴办,新完旧坏,连年不已,运粮者得以依时休息。今巡按御史将造船官军尽行点选,守戍操练,遗下船料无人管理,以致缺船误运。户部查得,前项官军(即)[既]系漕运之数,难比杂役,欲照旧存留。奉圣旨:是,钦此。

  二年令瓜、淮二兑就近出给通关。

  会议民载米至瓜、淮兑运,就仰扬州、淮安府卫委官见数交兑,出通关,付粮里纳户收照。

  三年令各卫所运粮官有比试违限者,俱住俸,于淮安仓支该运粮米数赴京完纳复职。

  又,令犯罪罚运者,仍运该运之数,无力者发极边卫分。

  四年选改各衙门额外官,河南按察司副使荣华仍留催攒粮储。

  户部题,奉敕谕:各衙门文武官员,自今悉照洪武年间诸司职掌官额,选其廉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