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  徐州
  兑运三万石,每一石加耗四斗一升。
  改兑一万八石,每一石加耗二斗二升。
  中都留守司把总
  二十六万七千五百九十八石六斗三升二合。

  ●漕运通志 卷之八 漕例略

  卷之八 漕例略

  凡制,国必有成法,法久必坏,坏必更始然后例生焉。例也者,所以辅法而植事者也。故观法可以知其常,观例可以知其变。《易》曰:先庚三日,后庚三日。重变也。辑《漕例略》。

  永乐元年令於淮安用船可载三百石以上者,运粮入淮河、沙河,至陈州颍岐口跌坡下,用浅船可载二百石以上者,运至跌坡上,别以大船载入黄河,至八柳村等处,令河南车夫运赴卫河,转输北京。

  二年命总兵官一员、副总兵官一员,统领官(员)[军]海运。又以海运粮到直沽,用三板划船装运至通州等处交卸。水路阁浅,迟误海船回还,令于小直沽起盖芦囤二百八座,约收粮一十万四千石,河西务起盖仓囤一百六十间,约收粮一十四万五千石,转运北京。

  三年令总督粮储官于天津卫城北造露囤一千四百所。

  五年令山东布政司量起夫车,将济南府并济宁州仓粮运送德州仓,候卫河船接运。

  六年令海运船运粮八十万石于京师,其会通河、卫河,以浅河船相兼转运。

  八年令湖广、江西、浙江三处仓粮,除本处支用,其余粮本部差官督各该司府起运。

  十二年令湖广造浅船二千只,岁于淮安仓支粮,运赴北京。其太仓旧纳粮,悉改纳淮安仓收贮。

  又令北京、山东、山西、河南、中都、直隶徐州等卫,俱选官军运粮,各都指挥一员统领。

  十三年罢海运粮,令浙江嘉、湖、杭与直隶苏、松、常、镇等府,秋粮除存留,并起运南京,及供给内府等项之数。其余并坐太仓海运之数,尽改拨运赴淮安仓。扬州、凤阳、淮安三府秋粮内,每岁定拨六十万石,徐州并山东兖州府秋粮内,每岁定拨三十万石,俱运赴济宁仓。令浅河船于会通河,以三千只支淮安粮,运至济宁,以二千只支济宁粮,运赴通州仓。每岁通运四次。其天津并通州等卫,各拨官军,于通州接运至北京。

  又令浙江都司并直隶卫分官军于淮安,运粮至徐州置仓收囤。京卫官军于徐州运至德州置仓收囤。山东、河南都司官军于德州运粮至通州交收。淮安常盈仓、徐州仓本部各委主事一员监督收放。共攒运粮每石俱两平斛斗收放。官军攒运止一尖一平,定为例。

  又令各卫所运粮官军行粮,每员名不分远近,俱支三石。

  先,洪武二十六年以前,海运官军自三月十五日起至九月十五日止,每员名曰支口粮米二升。二十七年以后月支四斗。永乐十六年,礼部尚书吕震等议浙江、江西、湖广等卫官军仍留运粮不敷人数,于浙江等布政司并直隶应天、和州等处丁多民户内起取驾运,照例支与行粮。

  十六年令浙江、湖广、江西布政司并直隶苏、松、常、镇等府所属税粮,除存留及起运两京外,余粮坐拨二百五十万石,令粮里人户自备船只运赴北京、通州、河西务等处上仓。

  又令沿河闸坝,每三处差御史一员攒运。

  十七年令侍郎、副都御史并武职大臣各一员催督浙江等布政司、直隶苏松等府起运粮储,仍令各部差郎中、员外郎等官分投整理。

  二十一年秦淮每岁漕运以两运赴京仓,一运赴通州仓交收。

  洪熙元年令官军运粮船内许附载物货,资给盘剥折耗之费。

  先,洪武中,令许运粮船附己物自给,官司毋得阻挡。成化二十二年,都御史马文升申明之。天顺八年,令运军一名免除丁一名帮贴,不许别差,如本户无闲丁,于屯种摘拨余丁运粮者,亦于本店内摘除屯操一丁。参将杨茂议也。

  宣德二年令运粮军船工部及诸卫门不许拨载他物,致误攒运。

  又令浙江、江西、湖广并直隶苏、松等府起运淮安、徐州仓粮,拨民自运赴通州仓。其运粮军士于淮安、南京仓支运。本年,差侍郎五员、都御史一员催督浙江等布政司、直隶苏、松等府民运粮,及淮安等仓官军支运粮。

  三年奏准各都司卫所不差原委官及军缺不补者,正官并首领官俱罚俸半年。

  又令各都司卫所选委指挥等官,专一提督运粮,不许别项差操,军士缺即为拨补。

  四年仍令江西、湖广、浙江民运粮一百五十万石贮淮安仓,苏、松、宁国、池、庐州、安庆、广德民运粮二百七十四万石贮徐州仓,应天、镇江、常州、太平、淮安、扬州、凤阳及滁、和二州民运粮二百二十万贮临清仓,令官军支运山东、河南、北直隶府州县粮径赴北京。其攒运军船量地远近与粮多寡,如淮安上粮,民船十抽其一,徐州十三抽一,临清十五抽一,给与官军,兼旧船运载。本年,差侍郎、都御史、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