耗榖一斗七升一合六勺六杪一撮,外计有余租得二石一斗一升一合七勺二杪八撮。较之创始原议,田凡减耗榖六升八合三勺八杪三撮,园凡减供榖二勺,又减耗榖六升六合七勺五杪九撮,统归入余租以副经费。盖台属每正供一石止加耗羡一斗。兰地从前多征供耗,即少征余租。今自道光七年改则,而余租更宽裕矣。然嘉庆二十三年间未奉部文,亦尝有由府转请,不征余租者。司中驳以核与原奏田六园四之数减少,断难遽准;是一并裁减不可也。嗣又有议及此条,谓只就各供耗减额,请免归入余租而裁之者。易曰:『损上益下,民说无疆』。如果闾阎称便,朝廷原不在区区升斗,必欲其额外加增;要当毋绌于经费而后为尽善耳(案余租科则,照现行同较之创始议定拳和庄例,田一甲凡减耗榖六升八合三勺八杪三撮,内划二撮归入正供,并无尽将安下沙则科箕所减统归余租。其园一甲凡减耗榖六升六合七勺五杪九撮,内划一撮归入正供,亦无尽将所减统归余租,及又减供榖二勺,并归余租。「志稿」考载舛错,兹加考正,庶免沿误)。

  兰属经费,正供榖碾放戍兵月米,耗羡榖征收本色,以备仓储。嗣已备足二万石之额。通判吕志恒于道光五年因新添营制案内,缺支月饷,详准将供耗盈余榖石,照余租银,每石一元,就厅变价凑给兵饷。其眷榖因商船未通,难于配运,已自嘉庆十八年通到翟淦详准,将榖一石变纹六钱。每眷榖年二石四斗,得领纹一两四钱四分。较之汀、泉各营,只折给八、九钱一两者,尤为优厚。其银由厅解赴府库,由府兑拨台饷,划解司库,转给兵眷。此皆取之供耗者。此外文武官弁俸廉、饷干、役食、祭品,及凑给班兵加饷、车价、盘费、扶柩运殖各红白事,胥取给于余租,照例支发。惟班兵盘费运殖,视内地再加三成。至加饷一款,因取之盐课不敷,故复以余租之银凑给。则余租之为用广也。

  续报升科,经道光十七年署通判李若琳除将拨充书院膏伙及隘地丁粮外,丈升过上则田一百五十五甲八分零、园十甲五分,下则田一千五百九十六甲二分零、园一百三十甲。通计一千八百九十二甲零。造具图册,由道详报;而省中未及奏咨,旋奉有津贴办公之议。二十一年八月间,臬道姚详覆,以此项分别征榖,年可三千八百余石,石变价银六钱四分。除车价二分外,约折番银三千四百五十元,请作津贴凤、嘉、彰三县办公之需,免其报升,恐妨定额。其前历届征存项下,则于是年防夷案内,一提用过番银一万九千三百二十元,为弁兵盐菜及屯丁乡勇口粮;一提用过番银一千元,交澎湖厅防夷之费,同时一律支销(案续报升科及免其报升一条,经朱任于道光二十八年详报新垦请升,卓任于二十九年奉查照案详覆,随奉奏明定额矣。识此以备稽考)。

   户口

  噶玛兰厅初额:户一万四千四百五十二,口四万二千九百零四丁。

  嘉庆十九年编审:新增户六千零一十一,口六万二千二百四十三。

  嘉庆二十年编审:户如前,口六万二千九百六十七。

  嘉庆二十一年编审:户六千一百七十七,口六万五千四百八十九。

  嘉庆二十二年编审:户六千二百八十九,口六万六千六百零二。

  嘉庆二十三年编审:户六千三百九十八,口六万八千一百五十四。

  嘉庆二十四年编审:户六千五百零二,口六万九千七百六十三。

  嘉庆二十五年编审:户六千六百一十七,口七万零三百二十五。

  道光元年编审:户六千六百二十六,口七万零九百二十。

  道光二年编审:户如前,口七万二千九百一十二。

  道光三年编审:户如前,口七万四千四百二十四。

  道光四年编审:户六千六百九十一,口七万四千七百三十一。

  道光五年编审:户六千七百三十九,口七万五千零八十七。

  道光六年编审:户六千八百三十,口七万五千四百七十八。

  道光七年编审:户如前,口七万六千二百五十七。

  道光八年编审:户如前,口七万七千一百八十七。

  道光九年编审:户如前,口七万八千零八十二。

  道光十年编审:户如前,口七万八千八百七十一。

  道光十一年编审:户七千三百七十,口七万九千六百七十一。

  道光十二年编审:户如前,口七万九千八百五十。

  道光十三年编审:户如前,口八万二千三百九十。

  道光十四年编审:户八千一百九十三,口八万六千三百九十二。

  道光十五年编审:户八千一百九十三,口八万六千三百九十二。

  道光十六年编审:户如前,口八万六千八百二十。

  道光十七年编审:户如前,口八万七千三百七十。

  道光十八年编审:户如前,口八万八千二百一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