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  十三日上谕,以永禁或设或入与诸国仇敌之会,违者皆斩。(
  附件十五)二、西国本年某月某日等即中历某月某日等上谕一
  道,犯罪之人如何惩办之处,均一一载明。三、公历本年某月某日即中历某月某日上谕,以诸国人民遇害被虐各城镇停止文武各等考试。四、公历本年二月初一日,即中历上年十二月十三日上谕,各省督抚文武大吏暨有司各官于所属境内均有保平安之责,如复滋伤害诸国人民之事,或再有违约之行,必须立时弹压惩办,否则该管之员即行革职,永不叙用。亦不得开脱,别给奖叙。(附件十六)以上谕旨现于中国全境渐次张贴.
  第十一款大清国国家允定将通商行船各条约内诸国视为应
  行商改之处及有关通商各项事宜均行议商,以期妥善简易。现按照第六款赔偿事宜,约定中国国家应允襄办改善北河黄浦两水路。其襄办如下各节:一、北河改善河道,在一千八百九十八年会同中国国家所兴各工,近由诸国派员兴修。一俟治理天津事务交还之后,即可由中国国家派员与诸国所派之员会办.中国国家应付海关银每年六万两以养其工。二、现设立黄浦河道局,经营整理改善水道各工。所派该局各员,均代中国及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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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保守在沪所有通商之利益。预估后二十年,该局各工及经营各费,应每年支用海关银四十六万两。此数平分:半由中国国家付给,半由外国各干涉者出资.该局员差各权责,进款之详细各节,皆于后附文件内列明。(附件十七)
  第十二款公历本年七月二十四日即中历六月初九日降旨,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按照诸国酌定改为外务部,班列六部之前。
  此上谕内已简派外务部各王大臣矣。(附件十八)且变通诸国钦差大臣觐见礼节,均已商定,由中国全权大臣屡次照会在案。
  此照会在后附之节略内述明。(附件十九)
  兹特为议明以上所述各语及后附诸国全权大臣所发之文牍,均系以法文为凭.大清国国家既如此按以上所述,公历一千九
  百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即中国光绪二十六年十一月初一日文内各
  款,足适诸国之意妥办,则中国愿将一千九百年夏间变乱所生之局势完结.诸国亦照允随行。是以诸国全权大臣奉各政府之命代为声明:除第七款所述之防守使馆兵队外,诸国兵队即于公历一千九百零一年某月某日即中历某月某日全由京城撤退。
  并除第九款所述各处外,亦于公历一千九百零一年某月某日即中历某月某日由直隶省撤兵。今将以上条款缮定同文十二分,均由诸国全权大臣画押,诸国全权大臣各存一分,中国全权大臣收存一分。
  一千九百零一年月日
  光绪二十七年月日在北京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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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六
  ○诸国来往国书钞
  ◇中国致日本国书大清国大皇帝问大日本国大皇帝好。敝国与贵国相依唇齿,敦睦无嫌。月前急有使馆书记被戕之事,应深惋戚。一面缉凶惩民间,而各国因民教仇杀,致疑敝国袒民嫉教,竟占大沽炮台.于是兵衅猝起,大局益形纷扰.因思中外大势,东西并峙,而东方只吾两国支持其间.彼称雄西土虎视耽耽者,其注意岂独在中国乎?万一敝国不支,恐贵国亦难独立。彼此休戚相关,亟应暂置小嫌,共维全局。现在敝国筹兵御匪,应接不暇,排难解纷,不得不惟同洲是赖。为此披忱布臆,肫切奉书。惟望大皇帝设法筹维,执牛耳以挽回时局。
  并希惠示德音,不胜激切翘企之至。
  ◇日本答复中国国书
  大日本国大皇帝复大清国大皇帝陛下。杉山书记生被戕之事,前已传闻,未得确耗可据,顷接贵国来电,始悉其事的确,良深悲叹.迩来北方团匪日益猖獗,妄动乱举,无所不至。驻京各国钦差暨各署员等,竟被围绕攻击,甚至某国使臣闻已被击而亡。贵国所派官兵,既不能救护使臣,又不能弹压匪徒,殊不知公法有言。外交官之身尊而无犯之理。若于使臣之身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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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冒失,已属有违公法,况于杀害使臣乎!当此之时,贵国政府如果实力剿平匪徒,救护现存各使臣,则余事自将易办.是仍大皇帝目下对中外应尽之责,断不可踌躇而不为。自上月以来,各国将大兵派往天津,敝国亦不得不调派兵员,协同办理。
  惟此举实系为弹压匪类,救护使臣起见,此外别无他意。是以贵国政府倘能趁早将各国使臣救出重围,即足见贵国政府不愿与各国开衅之实据,自应减少贵国祸端。敝国与贵国素敦睦谊,苟有实为紧要事,敝国亦不敢辞劳。今贵国政府如能迅赐弹压,以表救护使臣实据,即日后与各国议和之际,敝国自应从中出力以保贵国利益也。兹特具电肃覆,惟大皇帝鉴之。
  明治三十三年七月十三日
  ◇德皇答复中国国书
  大德国大皇帝敬覆大清国大皇帝陛下。承荷电传国书,知大皇帝以朕使臣死事甚惨,特按照贵国立教礼节,赐祭一坛以慰忠魂而谢敝国。惟朕虽躬膺大宝,亦一信教之人,断不能谓仅予赐祭,即可谢我戕使之大咎也。况除朕使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