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第三款因大日本国使馆书记生杉山彬被害,大清国大皇帝从优荣之典,已于公历本年六月十八日即公历五月初三日降旨简派户部侍郎那桐为专使大臣,赴大日本国大皇帝前代表大清国大皇帝及国家惋惜之意。(附件九)
  第四款大清国国家允定在于诸国被污渎及挖掘各坟茔建立
  西巡回銮始末
  涤垢雪污之碑。已与诸国全权大臣会同商定,其碑由各该国使馆督建,并由中国国家付给估算各费银两:京师一带每处一万两,外省每处五千两。此项银两业已付清。兹将建碑之坟茔开列清单附后。(附件十)
  第五款大清国国家允定不准将军火暨专为制造军火各种器
  料,运入中国境内。已于公历一千九百一年八月十七日即中历本年七月初四日降旨禁止进口二年,嗣后如诸国以为有仍应续禁之处,亦可降旨将二年之限续展。(附件十一)
  第六款上谕大清国大皇帝允定付诸国偿款海关银四百五十
  兆两。此项系公历一千九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即中历光绪二十
  六年十一月初一日条款第二款所载之各国各会各人及中国人民
  之赔偿总数。(附件十二)(甲)此四百五十兆系照海关银两市价易为金款,此市价按诸国各金钱之价易金如下:海关银一两,即德国三马克零五五,即奥国三克勒尼五九五,即美国圆零七四二,即法国三佛郎克五,即英国三先零,即日本一圆四零七,即荷兰国一弗乐零七九六,即俄国一鲁布四一二(俄国一鲁布按金平算即十七多理亚四二四)。此四百五十兆按年息四厘,正本由中国分三十九年按后附之表各章清还。(附件十三)本息用金付给,或按应还日期之市价易金付给.还本于一千九百零二年正月初一日起,一千九百四十年终止。还本各款,应按每届一年付还,初次定于一千九百零二年正月初一日付还。
  利息由一千九百零一年七月初一日起算。惟中国国家亦可将所
  欠首六个月至一千九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息展在自一千
  九百零二年正月初一日起,于三年内付还。但所展息款之利,亦应按年四厘付清。又利息每届六个月付给,初次定于一千九百零二年七月初一日付给.(乙)此欠款一切事宜,均在上海办理。如后诸国各派银行董事一名会同,将所有由该管之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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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员付给之本利总数收存分给.有干涉者,该银行出付回执。(丙)由中国国家将全数保票一纸交驻京诸国钦差领衔大臣手内。
  此保票,以后分作零票。每票上各中国特派之官员画押。此节以及发票一切事宜,应由以上所述之银行董事各遵本国饬令而行。(丁)付还保票财源各进款应每月给银行董事收存。(戊)
  承担保票之保源开列于后:一、新关各进款前已作为担保之偕
  款,各本利付给之后余剩者,又进口货税,增至切实值百抽五,将所增之数加之。所有向例,进口免税各货,除外国运来之米及各杂色粮面并金银以及金银各钱外,均应列入切实值百抽五货内。二、所有常关各进款及各通商口岸之常关均归新关管理。
  三、所有盐政各进款除归还泰西借款一宗外,余剩一并归入。
  至进口货税增至切实值百抽五,诸国现允可行,惟须二端:一、将现在照估价抽收进口各税,凡能改者,皆当急速改为按件抽税几何。改办一层,如后作为估算货价之基,应以一千八百九十七,八,九年三年卸货时各货牵算价值,乃开除进口税及杂货总数之市价.其未改以前,各该算仍照估价征收。二、北河黄浦两水路均应改善,中国国家应拨款相助。增税一层,俟此条款画押日两个月后,即行开办.除在此画押日期后,至迟十日,已在途间之货外,概不复免抽。
  第七款大清国国家允定各使馆境界以为专与住用之处,并独由使馆管理。中国人民既不准在界内居住。亦可自行防守使馆,界线于附件之图上标明,如下。(附件十四)东面之线系崇文门大街图上“十”“十一”“十二”等字;北面图上系“五”“六”“七”“八”“九”“十”等字之线;西面图上系“一”“二”“三”“四”“五”等字之线;南面图上系“十”
  “二”“一”等字之线;此线循城墙南址随城垛而画按照公历
  一千九百零一年正月十六日即中历上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文内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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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之条,中国国家应允诸国分应自主常留兵队分保使馆.
  第八款大清国国家应允将大沽炮台及有碍京师至海通道之
  各台,一律削平。现已设法照办.
  第九款按照公历一千九百零一年正月十六日即中历上年十
  一月二十六日文内后附之条款,中国国家应允由诸国分应主办会同酌定数处留兵驻,守以保京师至海通道无断绝之虞。今诸国驻防之处,系黄村,郎坊,杨村,天津,军粮城,塘沽,芦台,唐山,滦州,昌黎,秦皇岛,山海关.
  第十款大清国国家允定两年之久在各府厅州县将以后所述
  之上谕颁行布告:一、公历本年二月初一日即中历上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