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轻也。但意欲出城而未过者,比已越减一等。欲度关而未逾者,比已越减五等,故下文谓“冒度而自首者获免”。是则未度轻,未过重也。
矜其稍远则不举,轻乎不纠
凡官有属,稍远则职分所拘,故律矜恤焉。州县官有过,监察宜纠,路官宜举。监察虽远而职掌则近,路官虽近而职分有限,故不举轻而不纠重也。
故屏服食,论以斗殴
律犯“故”之一字,是专主于谋,罪必致重。寒之以衣,饥之以食,人之死生系焉。故意屏去其服食,不得以御其饥寒而致死者,虽无痕伤,宜以故殴杀人科罪。
贸易官婢,同于和诱
系官奴婢,三转而方从良。贸买也,以物相换曰易。官婢虽贱,或以钱物而买易者,即有主之婢与和诱略卖良人同。
并赃累并法也,而法兼于赃
一事发露,赃必并而法必并也,盖法因赃而累成。二罪俱发,从赃重而论罪,止坐一事之罪,而追二罪之赃也。
本部如本属也,而属尊于部
部以官长之义,属以亲族之恩,皆当尊敬,故曰如如者同也。但属则有服,而部则无服矣,故曰尊于部。
诈传制书,情类诈为
防微杜渐,国政之本。以己意诈冒虚传天子之命,则与诈为制书之罪不异矣。
私造兵器,罪加私有
私家造作兵器者,比与隐藏者,罪当加等。造私酒,饮私酒者同此。
言其变,则或严未得之始
事已成而或改曰变,谓如错认财物,事发到官或悔,变其事宜,无罪也。当严究其认物。未得之初,自有其物而误认,诈冒欲图而故认,罪故有异。
语其常,则皆重已然之后
一定不移者谓之常,如甲与乙丙丁同盗,甲主谋为首,此即常也。上盗之时,却以乙为首,此即权也。然上盗之时,系主谋已定之后,则当从已定。主谋者为首,其罪为重。
主典不原于举觉
主典者,百司主领之总名也。事或过失差谬,责归于已,举觉为先。既失举觉,罪莫能原,故自觉者止减犯人二等。
官物宜吝于给受
《论语》曰:“出纳之吝,谓之有司。”故官司财物多给则亏,官多受则损民,必皆宜吝。
已囚而窃,则亲等他人
在禁曰囚,不悛过而复窃,则亲不得以容隐,囚不得以攀指,窃亲之物与犯人同。
囚走而杀,则仗等空手
夫囚避罪而逃,必越禁也。拒捍者,虽持器仗而杀之,亦犹空手。若论以无罪,则太宽,论以杀人,则太重,故止徒二年也。
妄认或依于错认
妄认者,诈冒图财,比同真盗。错认者,误也。妄认虽不得财,亦犹盗已成,而未成合依错认作罪。
公取岂殊于窃取
不避人见,公然取去者,谓之公取。潜形避人取去者,谓之窃取。皆即盗也,何殊之有?
失器物者,方辩于官私
系官器者,不检举而失去者,坐以偿官。私家器物误失去者,止偿物而无罪。
贷市易者,始分于监守
监临之官借贷民间财物而不还者,即系强索,准盗减一等而科罪。若主守之官亦台准盗而加二等,原其监临去民远而守主近也,二者俱推初情而坐罪。
使之迷谬,固宜加药以从良
迷谬使人颠倒迷惑,罔无所知,更于饮食之内者,加之以药而取其财物者,虽获生免,亦从强盗论。
可以杀伤,孰谓扼喉而轻殴
挽撮鬓髻、扼喉、撮领,但可以致命者,皆依杀人之罪,非轻殴论也。
议夫制不必备也,立例以为总
制者,天子之命所出,以为号令,岂待备悉而明?但可以为立例之总而已。
条不必正也,举类而可明
枝干曰条。条者,例事之名,标准梯楣而已。但举其类之相似者,自可明也。此通上文为一联。制者,木之根。例者,木之身。条者,木之枝。类者,木之叶。此二句明其用例取法之要文也。
官司捕逐,法宽于救助
杀伤人命,强盗危逆捕逐之际,所在官司划时救助,推避不前,处以重法,故不禁人之救助也。
主守故纵,理异于听行
私自避役逃亡,主司容之不举,曰故纵。罔理诈冒,主司受贿走透,曰听行。是知听行重而故纵轻也。
借物系监临者,车计庸而船计赁
监临之官借民可以滋生之物者,计累其滋生以为赃论。今日车计其庸价,船计其赁钱者,举类而言,如马牛、驴骡、碾磨、店坊皆是也。
买赃非盗诈者,流从重而徒从轻
故买贼赃,除窃盗、诈伪而来者,以不应故犯论。其余若六十七犯徒年之赃者,稍轻于九十七犯流配之赃也。若民间误买者,不坐。
罪不首亦同自首
罪于未获之前隐匿不首,其犯人尊长首之者,即与自首同。盖大得以首小,小不得以首大。如子盗父首,奴盗主首,婿盗妻父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