式无传焉。其后球文笏头、御仙又出于太宗,特制以别贵贱。而荔枝反为御仙之次,虽非从官特赐,皆许服。初品京官特赐带者,即服紫矣。鞍辔之别,亦始于太宗时,太平兴国七年正月,诏常参官银装鞍、丝绦,六品以下不得闹装,不得用刺绣金皮饰鞯。未仕者乌漆素鞍。则是一命以上皆可以银装鞍也。近岁惟郡太守犹存银装、丝绦之制,此外无敢用者。若乌漆则庶人通用,而鞍皮之巧,无所不至,其用素鞍者,鲜矣。
国初仍唐旧制,有官者服皂袍,无官者白袍,庶人布袍,而紫惟施于朝服,非朝服而用紫者,有禁。然所谓紫者,乃赤紫,今所服紫谓之黑紫,以为妖,其禁尤严。故太平兴国七年诏曰:“中外官并贡举人或于绯、绿、白袍者,私自以紫于衣服者,禁之。止许白袍或皂袍。”至端拱二年,忽诏士庶皆许服紫,所在不得禁止。而黑紫之禁,则申严于仁宗之时,今虏中之服,乃是国初申严之制,此理所不可晓也。
太祖皇帝收藩镇之权,虽大藩府不敢臣属其下,使之拜伏于庭,而为小官者亦渐有陵慢其上之意。咸平五年五月壬戍,知开封府寇准极陈其不可,乃诏开封府左右军巡使、京官知司录、诸曹参军、知几县见知府并庭参设拜。自后诸州选人并拜于庭,故老泉上书亦尝言之,不知此礼废于何时。
进士旧无免解之条,咸平二年六月丙戌,诏贡举应三举人,并免取解。若三举连中则是九年,三举不连中则有二三十年者,不若限以十八年之为均平也。若四举连中则亦罕有,不为滥矣。
国初,士大夫往往久任,亦罕送迎,小官到罢,多芒屦策杖以行,妇女乘驴已为过矣。不幸丁忧解官,多流落不能归。咸平二年三月甲戌,诏川峡、广南、福建路官,丁忧不得离任。圣主端居九重而思虑至此,则从官远方者,不至于畏惮而不敢往。祖宗仁厚之泽大抵如此。其后以川峡距京师不甚远,至景德二年三月,复听川峡官丁忧,惟长吏奏裁。
尉职警盗,村乡争斗,惮经州县者多投尉司,尉司因此置狱,拷掠之苦,往往非法。咸平元年十月己丑,有诏申警,悉毁撤之,词诉悉归之县。盖后生初任,未历民事,轻于用刑,县令权轻不能制伏,民受其殃,此令一行,至今无敢犯者。
铨曹吏人奸弊最甚,掌铨者虽聪明过人,皆不能出。真宗朝有以为言者。咸平三年十二月丁未,诏选判司簿尉充吏部流内铨南曹主事。所以重士大夫之选,其视待流外者,霄壤不侔矣。
●卷二
国初,三岁郊祀,士大夫皆迁秩。真宗即位,孙何力陈其滥,乞罢迁秩之例,仍命有司考其殿最,临轩黜陟,咸平四年四月,方颁行。自后士大夫循转颇艰。
国初,进士科场尚宽,礼闱与州郡不异。景德二年七月甲戍,礼部贡院言:“举人除书案外,不许将茶厨、蜡烛等入;除官韵外,不得怀挟书策,犯者扶出,殿一举。”其申严诚是也。而元丰贡院之火,死者甚众,则是法不行也。
又试场所问本经义疏,不过记出处而已,如吕申公试卷问:“子谓‘子产有君子之道四焉’,所谓四者何也”答曰:“对‘其行己也恭,其事上也敬,其养民也惠,其使人也义’,谨对。”试卷不誊录,而考官批于界行之上,能记则曰“通”,不记则曰“不”,十问之中四通,则合格矣。其误记者,亦只书曰“不”,而全不能记,答曰“对未审,谨对”。虽已封弥,而兼采誉望,犹在观其字画,可以占其为人,而士之应举者,知勉于小学,亦所以诱人为善也。自誊录之法行,而字画之缪或假手于人者,肆行不忌,人才日益卑下矣。行卷之礼,人自激昂以求当路之知。其无文无行乡闾所不齿,亦不敢妄意于科举,使古意尚存,则如章子厚者,岂容其应进士举乎
旧制,进士首选同唱第,人皆自备钱为鞍马费,而京师游手之民,亦自以鞍马候于禁门外,虽号廷魁,与众无以异也。大中祥符八年二月戊申,诏进士第一人,金吾司差七人导从,两节前引,始与同列特异矣。
进士考试差官属之转运使,惟许本路差官。大中祥符八年二月乙卯,诏本路阙人即报邻路差。
纳粟补官,国初无。天禧元年四月,登州牟平县学究郑河,出粟五千六百石振饥,乞补弟巽。不从。晁迥、李维上言,乞特从之,以劝来者,丰稔即止。诏补三班借职(今承信郎)。自后援巽例以清者,皆从之。然州县官不许接坐,止令庭参。熙宁元年八月,诏给将作监主簿、斋郎、助教牒,募民实粟于边。此古人募民实粟塞下遗意也。因记淳熙间,诏以旱故募出粟拯民,二千石补初品官,而龙舒一郡应格者数人,郡以姓名来上,孝宗皇帝疑而不与,仲父轩山先生力谏,以为失信于人,恐自后歉岁无应募者,孝宗亟从之,已而应募者众。
旧制,朝臣、监司因事谪官,多为监当,虽在贬所,犹以前任举官,言者以为无以示贬抑之意。天禧元年五月壬戍,始制因罪监当,不得举官充知县,朝臣不得举本州幕职官。前朝贬谪虽重。叙用亦骤,未闻其黜免而置之闲地也。王安石一时私意,贻害无穷,罪不胜诛,国犹为其所误,而况士大夫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