遣。及改除托故不行。并杖一百。罢职不。此条与大臣专擅选官何与。而欲附入本条之下。则亦用其字以收属之。此又一义也。

一曰及。及者事情连后。谓如彼此俱罪之赃。及应禁之物则没官之类。讲解曰。及字律内。有及因人连累。及其役日满。及有过之人。及久占在家之类是也。

谨按及者。推而及之。有因亲以用及者。如谋反条内。父子兄弟子孙。及伯叔父兄弟之子皆斩之类。罪由连坐。此一义也。有因物以用及者。如盗印信条内。凡盗各衙门印信。及夜巡铜牌。皆斩之类。有因情以用及者。如略买略卖条内。和同相诱。及两相愿卖良人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之类。有因事以用及者。如强盗条例内。强盗杀伤人放火等项。及干系城池衙门。并积至百人以上。皆奏请枭示。白昼抢夺条内。凡白昼抢夺伤人。因失火及行船遇风着浅。乘时抢夺。及拆毁船只之类。又有因人以用及者。如抢夺条例内。凡号称喇唬。白昼在衙撒泼。口称 圣号及总甲快手应捕人等。指以巡捕勾摄。各殴打众人。抢夺财物之类。以上皆系正犯。此又一义也。大约凡系人与事各有不同。而罪无分别者。则皆以及字连属之。

一曰即。即者意尽而复明。谓如犯罪事发在逃者。众证明白。即同狱成之类。讲解曰。即字律内。有实时救护。即放从良。即是奸党之类是也。

谨按即者。显明易见。不俟再计之意。如仪制律内。凡朝参。近侍病者。许即退班。禁止迎送条内。凡军民人等。遇见官员引导经过。实时下马躲避。此一义也。其谋为盗条内。凡共谋为盗。临时不行。而行者为窃盗。其不行者。若不分赃。但系造意。即为窃盗从。名例内。犯罪事发而在逃者。众证明白。即同狱成。不须对问。职制律内。凡诸衙门官吏及士庶人等。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即是奸党。此一义也。若名例内。卖放充军人犯。即抵充军役。则又一义也。

一曰若。若者文虽殊而会上意。谓如犯罪未老疾。事发时老疾。依老疾论。若在徒年限内老疾者亦如之之类。讲解曰。若字律内。有若奉  旨推问。若庶民之家。若追问词讼之类是也。

谨按若者。亦更端之词。乃设为以广其意。虽意会乎上文。而事变无穷。欲更端以推广之。连类以引申之。则不得不设为以竟其意。故用若。律内惟用若字最多。有自本律而特及于轻者。如谋反条内。若女许嫁已定。归其夫。子孙过房与人。及聘妻未成者。俱不追坐。谋叛条内。凡谋叛但共谋不分首从皆斩。若谋而未行。为首者绞。为从者杖一百。流三千里。造妖书妖言条内。凡造谶纬妖书妖言。及传用惑众者斩。若私有妖书。隐藏不送官者。杖一百。徒三年。盗大祀神御物条内。若已奉祭讫之物。及其余官物。皆杖一百。徒三年。盗贼窝主条内。凡系强盗窝主造意。身虽不行。但分赃者斩。若不行又不分赃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之类。有自本律而入重者。如谋杀人条内。谋杀人若因而得财者。同强盗不分首从论。皆斩。谋杀祖父母父母条内。若奴婢及雇工人。谋杀家长及家长之期亲外祖父母。若缌麻以上亲者。罪与子孙同之类。大约若与其。皆承上文以推广之词。但作者命意。多于可指证者则用其。而于设为悬拟者则用若。又于异乎上文而实不离乎上文者则用其。于意虽未本乎上文而实异乎上文者则多用若。此其所以命字之各异也。

  刑名十六字义 
潘杓灿

拟罪全凭律例。律乃一代之典章。例为因时之断制。故有例须照例行。无例方照律行。例律俱无。则用比照法。凡有比照。须活拟上请。不得径请断。律分八字之外。尚有十六字。亦宜详也。至于五刑之内。论死罪则有立监候真犯杂犯之不同。论笞杖流徒。则有决赎之不同。论赎锾。又有有力稍力收赎赎罪之不同。皆毫厘千里者。全要细心体认。至于则例。时有减增。必时时访查。方无违错。

其一曰加。加者数满乃坐。如窝盗赃一两。杖六十。至十两。方加至杖七十。不及十两者不加也。又如笞满加杖。杖满加徒。徒满加流。流满加绞。本条无入死者。不得加入于死。罪止流三千里之类。

其一曰减。减者后轻之法。如皆为从者减。失觉察者减。失出入人罪者减。无禄人减。又如二死三流各同为一减之类。

其一曰计。计者对并而言。如称计赃。乃止其所得之数科罪。计雇工赁钱为赃之类。

其一曰通。通者总计而言。如通计前罪。先后并拟。贴徒贴杖通减通考之类。

其一曰坐。坐者应得之位也。如逃叛自首。减罪二等坐之。家人共犯坐家长。妇人犯罪坐夫男。以所隐之罪罪之。不坐连坐之类。

其一曰听。听者由其意之所欲。如犯流父子欲随者听。妻妾犯奸欲者听之类。

其一曰依。依者欲附诸条。如造魔魅杀人。依本杀法。依常人一体充赏。依已徒又犯徒。依杀尊长卑幼本律。依老疾幼小论之类。

其一曰从。从者偏一科断之意。如从重论。从夫嫁卖。从新拘役。从本色发落。从尊长遗言之类。

其一曰。者数事均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