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者、自来不同居者无服、 为同居继父两有大功以上亲者、

   大功九月

祖为众孙及孙女之在室者、 祖母为嫡孙众孙及孙女之在室者、 生祖母为庶孙、慈养祖母同、 父母为众子妇、及女之已嫁者、 伯叔父母、为侄妇及侄女之已嫁者、 为人后者为其兄弟及姑姊妹之在室者、 夫为人后、其妇为夫之本生父母、为己之同堂兄弟及姊妹之在室者、为姑及姊妹之已嫁者、为兄弟之子之为人后者、 出嫁女为本宗伯叔父母及兄弟与兄弟之子、为姑姊妹及侄女之在室者、 妇为夫之祖父母、及夫之伯叔父母、

   小功五月

侄孙为伯叔祖父母、 为同堂伯叔父母、 为同堂姊妹之出嫁者、 为再从兄弟、及再从姊妹之在室者、 为同堂兄弟之子、及女之在室者、 为祖姑之在室者、谓祖之亲姊妹、 为堂姑之在室者、谓父之同堂姊妹、 为兄弟之妻、 祖为嫡孙之妇、 为兄弟之孙、及兄弟之孙女在室者、 为外祖父母、 为母之兄弟姊妹、 为姊妹之子、及女之在室者、 为人后者为其姑及姊妹之已嫁者、 妇为夫兄弟之孙及孙女之在室者、 妇为夫之姑及夫之姊妹、在室出嫁皆同、 妇为夫之兄弟及夫兄弟之妻、 妇为夫同堂兄弟之子及女之在室者、 出嫁女为本宗姊妹之出嫁者、 为本宗堂兄弟及堂姊妹之在室者、

   缌麻三月

祖为众孙妇、 曾祖父母为曾孙及曾孙女、 高祖父母为元孙及元孙女、祖母为嫡孙众孙妇、 为乳母、为曾伯叔祖父母、 为族伯叔祖父母、 为族伯叔父母、为族兄弟、及族姊妹之在室者、 为曾祖姑之在室者、 为族祖姑、及族姑之在室者、 为兄弟之曾孙、及曾孙女之在室者、 为兄弟之孙女出嫁、 为同堂兄弟之孙、及孙女之在室者、 为再从兄弟之子、及女之在室者、 为祖姑及堂姑、及己之再从姊妹出嫁者、 为同堂兄弟之女出嫁者、为父姊妹之子、 为母兄弟之子、 为母姊妹之子、 为妻之父母、 为女婿、为外孙、及外孙女、 为兄弟孙之妻、 为同堂兄弟子之妻、 为同堂兄弟之妻、 妇为夫之高曾祖父母、为夫之伯叔祖父母、及夫祖姑之在室者、 为夫之堂伯叔父母、及夫堂姑之在室者、 为夫之同堂兄弟及同堂兄弟之妻、 为夫之同堂姊妹、出嫁同、 为夫再从兄弟之子、及女之在室者、 为夫同堂兄弟之女之出嫁者、 为夫同堂兄弟子之妻、 为夫同堂兄弟之孙、及孙女之在室者、 为夫兄弟孙之妻、及夫兄弟之孙女出嫁者、 为夫兄弟之曾孙、及曾孙女之在室者、 出嫁女为本宗伯叔祖父母、及祖姑之在室者、 为本宗同堂伯叔父母、及堂姑之在室者、 为本宗堂姊妹之出嫁者 为本宗堂兄弟之子、及女之在室者、

   丧服解

问至亲之服以为断、何也、曰、至则天地已易矣、四时已变矣、凡在天地中者、莫不更始焉、以是象之也、然则何以三年、曰、加隆焉、使倍之、故再也、

三年之丧、二十四月而阕、以余哀未忘、加三月、实二十七月也、三年象岁之闰、年象岁之周、九月象三时、五月象五行、三月象一时、

服自斩至缌、数穷于五、为父母加隆至再、则祖宜、曾祖宜大功、高祖宜小功、然期年大功小功、乃伯叔兄弟之服、不敢以旁亲之服加于至尊、故重其麻枲、自祖至曾高服、皆齐衰、尊尊也、又于祖之减杖、减曾祖之大功九月为五月、减高祖之小功五月为三月、恩杀也、

大功者、以布之用功粗大而名、九月者、减服之一时也、斩衰齐衰之服不计闰、大功以下之服、则并闰月而数之、恩杀也、

小功者、以布之用功细小而名、五月者、去曾祖之齐衰而用其月数也、邱氏礼宗、谓用白布为之、

缌麻者、麻缕如丝、三月者去高祖之齐衰而用其月数也、此五服中之最轻者、

今有服墨衰者、始自晋襄公伐秦师、不便以凶服戎、又不可脱衰绖、故以意墨之耳、然不合礼经、自不宜服、但要出外治事、且只得服之、

   丧服四制

一曰正服、如为父母斩衰三年、为祖父母齐衰期年、为伯叔期为兄弟期之类是也、二曰加服、谓本轻而加之为重、如嫡孙为祖父母不杖期、若承重则斩衰三年、为伯叔父母期年、若承继则斩衰三年之类是也、三曰降服、谓本重而降之为轻、如夫为妻杖期、若父母在、则期而不杖、女在室为父母斩衰三年、若出嫁则止服期年之类是也、四曰义服、如本无服、而以义起之者、如舅姑为长妇期年、众妇大功、岳父母为缌麻、子随嫁母、为继父服期年之类是也、

按古礼为父服斩衰三年、母服齐衰三年、自明太祖七年命宋濂等修孝慈录、乃定制父母皆服斩衰三年、而凡应服齐衰三年者、亦皆改为斩衰、

本朝因之、故今无齐衰三年之制、

   袒免袒去上服也、免谓去其冠、用布折条、括其发以代冠、

凡同五世祖族属、在缌麻绝服之外者、皆为袒免、问去声、亲遇丧葬、当素服、用白布缠头、大传曰四世而缌、服之穷也、五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