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芝按贾君之意。既是如东原所迻。正合经传之注。与误衍入传之二十一字为一条读之。故得知为郑君分别旧读者意趣也。若非以二十一字连上为文。则二十一字中并无旧读字样。安所得意趣而分别乎。观上疏释注旧读三十二字。云郑以此为非。故此下注破之也。此疏又云。然后以注破之。大一指此不辞以下云。然后愈见相属为文。其特举十一字为郑君所置。而中间为世父母等十字。不明为述经文者可知也。而戴校复引疏此语。谓贾氏以为世父等十字为传文。以下言及者谓等十一字为郑加。经既见为世父等十字。传不应重见。而绝不释其意是戴氏犹不审疏意。反斥贾氏不知二十一字通为郑注。而误以十字属传文。果尔。贾君必当更疏传有此十字之意。何以又绝无一字知其意。直谓郑君述经十字。特加十一字以分别旧读者意趣耳。观后疏释注。引齐衰三月章。谓足以明之。明是二人为此七人。不得以嫁者未嫁者上同君之庶子。下文为世父以下谓妾自服其私亲也。益足相证明矣。若如戴读十一字为注。尚可强通十字为传。当作何解。贾君顾若是疏乎。昔人谓贾疏艰涩。此亦一端。故精核如东原。犹不免于失。然此经自上传烂脱在下。故旧读者缘文生义。罔会全经。郑君以经例觉之。明正其失。又为窜注入传者所乱。转似旧读甚是而郑注不契者。至贾君觉之。而语又不直截。学者倦于推究。若隐若显。千有余年。东原之功。亦何可没也。阮氏又怪所删下言二十一字。为后来复校石经者增入。与东原之径迻二十一字归注中。友芝则谓此等虽无可疑。犹不若仍唐以来相承之本。单经则指出衍文连注。则别其注文。但校明而已。尤为至慎也。又此传嫁者其嫁于大夫者也。未嫁者。成人而未嫁者也。文与齐衰三月章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曾祖父母传同。此注及疏。但释成人未嫁逆降之意。而不及嫁于大夫。岂以彼传嫁于大夫。明虽尊犹不降举例。此传嫁于大夫。即明虽尊亦仅与常同降大功耶。抑此之本。无嫁者其嫁于大夫者也九字。缘上齐衰三月章误衍。故注疏皆不言耶。月来课儿。适毕此篇。故附质所见。幸垂正焉。咸丰二年闰八月二日。

 
卷六十五 礼政十二服制下

  服制附诸图会典
 服以达哀、其制有四、曰正服、曰加服、曰降服、曰义服、其中隆杀之等、皆本亲之分、而制其宜者也、斩衰齐衰之服重矣、稍知礼者、亦知讲明而服行之、其自大功以下、往往忽焉而不加察、即有行者、亦止门内之亲、外此则皆忘而废焉、吁、其谊亦薄矣、今特谨遵

 大清会典所定服制、详列于后、使乡里知制服之不苟、庶几哀与服称、而平时情谊、亦有所准以自致焉、则此服制数图、岂非律礼之权、伦纪之标准与、

   五服之制

一曰斩衰三年 衰、摧也、斩、不缉也、用极粗生麻布为之、旁及下际、皆不缉边、缝皆向外

二曰齐衰杖、 齐衰不杖、齐衰五月、齐衰三月、 齐缉也、用次等粗生麻布为之、旁及下际、缉边、缝皆向内

三曰大功九月 大功者、谓布之用功粗大也、用稍粗熟麻布为之、

四曰小功五月 小功者、谓布之用功细小也、用稍细熟麻布为之、

五曰缌麻三月 缌麻者、谓麻缕之细如丝也、用极细熟麻布为之、

 按右所谓布、皆麻所成、今之棉花、自汉武帝时张骞得其种于西[域](城)始有之、古服皆用麻、今●用棉布、非古也已、

服制有五、服之差等有八、

   斩衰三年

子为父母、子之妻同、 子为继母慈母养母、子之妻同、 庶子为嫡母、为所生母、庶子之妻同、 为人后者、为所后父母、为人后者之妻同、 女在室为父母、已嫁被出而反在室者同、 承重嫡孙为祖父母、嫡孙之妻同、 妻为夫、妾为家长同、

   齐衰杖期

嫡子众子为庶母、嫡子众子之妻同、 子为嫁母、子为出母夫为妻、若父母在、期而不杖、

   齐衰不杖期

祖为嫡孙、 父母为嫡长子及众子、 父母为嫡长子之妻、父母为女之在室者、 父母为子为人后者、 继母为长子众子、 子为改嫁之继母、 侄为伯叔父母及姑之在室者、 为己之亲兄弟、及姊妹之在室者、 为亲兄弟之子、及女之在室者、 孙为祖父母、 孙女为祖父母、虽出嫁不降、 庶孙为生祖母、慈母养母之孙皆同、 出嫁女为父母、 为人后者、为其本生父母、仕者解任、士子考丁忧一年、 在室之女、及嫁而无夫与子者、为其兄弟姊妹及兄弟之子、兄弟之女之在室者、 出嫁女为兄弟之为父后者、 妇为夫亲兄弟之子、及侄女之在室者、 妾为家长之父母、及家长之正妻、家长之长子众子、与己所生之子、 为同居继父两无大功以上亲者、

   齐衰五月

曾孙为曾祖父母、 曾孙女同、虽出嫁不降、 为人后者之子为父之本生父母、

   齐衰三月

元孙为高祖父母、 元孙女同、虽嫁不降、 为继父先同居后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