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重。望   弓剑于桥山。魂依尺帛。谨以我   先皇帝所赐余年。为我   先皇帝上乞   懿旨数行。于我   两宫皇太后之前。惟是临命之身。神志瞀乱。折中词意。未克详明。引用率多遗忘。不及未上一折一二。缮写又不能庄正。罪臣本无古人学问。岂能似古人从容。昔有赴死而行不复成步者。人曰子惧乎。曰惧。曰既惧何不归。曰惧。吾私也。死。吾公也。罪臣今日亦犹是。鸟之将死。其鸣也哀。人之将死。其言也善。罪臣岂敢比曾参之贤。即死其言亦未必善。惟望我   两宫皇太后我  皇上怜其哀鸣。勿以为无疾之呻吟。不祥之举动。则罪臣虽死无憾。宋臣有言。凡事言于未然。诚为太过。及其已然。则又无所及。言之何益。可使 朝廷受未然之言。不可使臣等有无及之悔。今罪臣诚愿异日臣言之不验。使天下后世笑臣愚。不愿异日臣言之或验。使天下后世谓臣明。等杜牧之罪言。虽逾职分。效史之尸谏。祗尽愚忠。罪臣尤愿我   两宫皇太后我  皇上体   圣祖   世宗之心。调剂宽猛。养忠厚和平之福。任用老成。毋争外国之所独争。为中华留不尽。毋创   祖宗之所未创。为子孙留有余。罪臣言毕于斯。愿毕于斯。命毕于斯。再罪臣曾任御史。故敢昧死以陈。具折又以今职不能专达。恳由臣部堂官代为上进。罪臣前以臣衙门所派随同行礼司员内。未经派及罪臣。是以罪臣再四面求臣部堂官大学士宝鋆。始添派而来。罪臣之死。为宝鋆所不及料。想宝鋆并无不应派而误派之咎。时当 盛世。岂容有疑于古来殉葬不情之事。特以我   先皇帝龙驭永归天上。普天同泣。故不禁哀痛迫切。谨以大统所系。冒陈缕缕。自称罪臣以闻。

  遵议预定大统疏王大臣
光绪五年闰三月十七日。内阁奉  上谕。钦奉   慈安端裕康庆昭和庄敬皇太后   慈禧端佑康颐昭豫庄诚皇太后懿旨。吏部奏主事吴可读服毒自尽遗有密折代为呈递折内所称请明降懿旨豫定将来大统之归等语前于同治十三年十二月初五日降旨俟嗣皇帝生有皇子即承继大行皇帝为嗣此次吴可读所奏前降旨时即是此意着王大臣大学士六部九卿翰詹科道将吴可读原折会同妥议具奏钦此。臣等遵于本月初一日。齐赴内阁。将吴可读奏折公同阅看。据原奏内。有仰乞我   皇太后再降谕旨。将来大统仍归承继   大行皇帝嗣子等语。臣等恭查雍正七年   上谕。有曰。建储关系   宗社苍生岂可易言我朝   圣圣相承皆未由先正青宫而后践天位乃开万世无疆之基业是我朝之国本有至深厚者愚人固不能知也钦此。跪诵之下。仰见我   世宗宪皇帝诒谋之善。超亘古而训来兹。   圣谕森严。所宜永远懔遵。伏思继统与建储。文义似殊。而事体则一。建储大典。非臣子所敢参议。则大统所归。岂臣下所得擅请。我  皇上缵承大位。   天眷诞膺。以   文宗之统为重。自必以   穆宗之统为心。将来神器所归。必能斟酌尽善。守   列圣之成宪。示天下以无私。此固海内所共钦。而非此时所能豫拟者也。况我   皇太后鞠育恩深。   宗社虑远。前者   穆宗龙驭上宾时。业经明降   谕旨。俟  嗣皇帝生有皇子。即承继   大行皇帝为嗣。   懿训煌煌。周详慎重。是   穆宗毅皇帝将来继统之义。已早赅于   皇太后前降懿旨之中。何待臣下奏请。吴可读以大统所归。请   旨豫定。似于我 朝家法未能深知。而于   皇太后前次所降之旨。亦尚未能细心仰体。臣等公同酌拟。应请毋庸置议。

  遵议预定大统疏        
礼部尚书徐桐

奏为阐明   圣意。恪遵   祖训事。闰三月十七日。发下主事吴可读一折。 命王大臣等妥议。臣等谨于四月初一日齐赴内阁公同集议。窃思吴可读所陈豫定大统。此窒碍不可行者也。我 朝家法不建储贰。此万世当敬守者也。臣等恭绎同治十三年十二月   懿旨。于皇子承嗣一节。所以为统绪计者。至深且远。   圣谕煌煌。原无待再三推阐。今吴可读既有此奏。而   懿旨中复有即是此意之谕。特命廷臣集议具奏。若不将   圣意明白宣示。恐天下臣庶。转未能深喻   慈衷。臣等以为诚宜申明   列圣不建储之彝训。将来 皇嗣蕃昌。默定大计。以   祖宗之法为法。即以   祖宗之心为心。总之绍膺大宝之元良。即为承继   穆宗毅皇帝之圣子。揆诸   前谕则合。准诸家法则符。使薄海内外。咸晓然于   圣意之所在。则 诒谋久远。亿万世无疆之休。实基于此矣。

  另议预定大统疏       
国子监司业张之洞

钦奉   两宫皇太后懿旨。以吏部主事吴可读遗有密折。请预定大统之归。前降旨时。即是此意。命诸臣妥议具奏。窃谓为   穆宗毅皇帝立嗣。继嗣即是继统。此出于   两宫皇太后之意。合乎天下臣民之心。而即为我  皇上之所深愿。乃万古不磨之义。将来必践之言。臣敬吴可读之至忠至烈。然谓其于不必虑者而过虑。于所当虑者而未及虑也。恭查为   穆宗继嗣之语。同治十三年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