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次色十八文。

绍兴元年。令添酒钱。每升上色二十文。下色十文。
三年四月八日。令煮酒量添三十文。作一百五十文足。

 按自庆历至绍兴。共增一百一文。而曰作一百五十文足。则旧课当得五十文矣。

五年闰二月。每升各增五文。
六年二月。权增升十文。

八年六月令两浙诸路煮酒。增添十文足。并腊蒸酒。增添六文足。

九年。以都督府申请。权添十一文。

又有发运。使造舡添酒钱。每升上色三文。次二文。提举司量添酒钱。又以上下色升一文不知所始。

 按酒之有课尚矣。而获利之厚。无过于宋南渡后。四川一省。岁收至六百余万贯。故能以江南半壁。支持强敌。马腾士饱。延百余年。其生财之道善矣。盖酒为嗜好之物。而非日用所需。不饮者虽强之而不能。嗜饮者即禁之而不止。故虽加价十倍。亦不致有累于民。较之加赋于田。抽钱于丁。相去不亦远哉。

  南宋浙江酒课考          
陆心源

杭。今杭州府。十务。三十万贯以上。
越。今绍兴府。十务。
湖。今湖州府。六务。
秀。今嘉兴府。七务。
婺。今金华府。十务。十万贯以上。
明。今宁波府。五务。
温。今温州府。七务。
台。今台州府。八务。
衢。今衢州府。四务。
睦。今严州府。七务。五万贯以上。
处。今处州府。八务。三万贯以上。

  此宋史食货志所记庆历以前未增酒课之所入也。其时每斗课钱不过五十文。而所入已如此。则南宋时增至百五十文。每岁当得三百万矣。考文献通考记南宋浙江户口四百余万。我 朝承平二百余年。滋生日众。视南宋约增一倍而赢。此千万人中。饮酒者当得十之二。以每人日饮一斤计之。每日可售酒二百万斤。每斤加钱五文。每日可得钱一万贯。一年即可得三百六十万贯。地不改辟也。民不改聚也。果能参古今之宜。得廉干之人而经理之。其于国计。岂但小补而已哉。


  召见恭纪奏结私酒案事       
吴廷栋

咸丰壬子。臣廷栋由刑部郎中京察一等。时在部堂官。为满尚书恒公春。左侍郎全公庆。右侍郎书公元。汉尚书周公祖培。左侍郎曾公国藩。右侍郎彭公蕴章。先是书公兼充崇文门副监督。奏获长兴店私酒三十六家。人犯数十名。交部分司审办。其酒五万余斤。悉付缉役充赏。各堂官知案情未确。书公执为漏税。欲加严惩。承审者。拟人予满杖。书公犹以为宽纵。适案犯呈诉问官枉断。各堂官以控涉本部问官。应行回避。奏请 钦派大臣审办。奉 朱批。以先存成见有意推诿严加申饬。不准回避。堂官乃改派廷栋等满汉八人覆讯。究出书公家人藉查拏私酒。远至城外诈赃。未饱所欲。始行送部等情。先行具奏大概情形。并请  旨转饬监督将委员及家人交出归案质讯。奉 朱批严斥。昏愦胡涂。显存成见。又 谕以城外片壤皆国家之地何分远近饬委员听候传质家人送部归案等因钦此。  上意向书公。疑其孤立。同官故为立异。旋调全公吏部。书公转左侍郎。以基公溥署右侍郎。调曾公吏部。彭公工部。以吕公贤基署左侍郎。陆公应谷署右侍郎。嗣三月京察引见。廷栋蒙 恩记名以府道用。初九日 召见。仰赡  天颜。微含怒意。首曰。汝承问私酒案乎。奏曰。臣是续派覆讯。  上曰。案情何如。奏曰。此案不得谓为私酒也。长兴店离彰仪门四十里。归宛平县管理。初不归崇文门。且其所卖之酒。皆系买自各处有官帖之烧锅。发票可据。亦不得谓为漏税也。至崇文门之收税。当以城门为限。入城而不上税。方为漏税。既未入城。何名漏税。如必指离城数十里外之酒为漏税。则何往而非私酒。小民何所遵守。是徒为差役所影射。以启讹诈之端耳。监督大臣。惟以国税为急。恐有偷漏。不得不任家人为耳目。家人不能历城外。不得不任差役为巡罗。差役有定额。复不得不藉白役供驱使。俗名所谓圆扁子是也。此辈皆游手无赖之徒。既无工食。甘效奔走。其意果何图。无非为利而已。监督本欲整理税务。而不知受朦蔽于家人。家人即不尽欺主营私。而不能不受诓诱于差役。至下授其权于圆扁子。而闾阎之扰累。不可问矣。且监督家人。敢于至长兴店索诈者。亦由崇文门兼收城外半壁店酒税也。立法未善。故得托以为辞。去岁九月间。崇文门奏获冒充官役妄拏私酒之案。即系臣审办。臣以收税惟以城门为限。始易稽查。无虞偷漏。自有城外收税。远及离城十八里之半壁店。巡罗难周。实易生獘。定案时。曾拟奏请 饬下崇文门另议章程。以城门收税为限。当日书元阅奏稿。深以此议为是。可见缉私而远及长兴店。非监督意也。  上闻奏未及半。为之霁颜。连声应答。廷栋复奏曰。长兴店既不得谓为私酒。即其人无罪可科。所获之酒。自应发还。诈赃之家人。自应按例惩办。如此方得其平。  上应而颔之。时同 召见者。为刑部满郎中多山。  上旋问多山家世数语。遂同退出。廷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