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年直省七十以上。至百岁以上。老民老妇。一百四十二万一千六百五十二名。可谓极古今太平之盛矣。滋生丁永不加赋。额丁子孙。多寡不同。或数十百丁承纳一丁。其故绝者。或一丁承一二十丁。或无其户。势难完纳。康熙五十三年。御史董之燧请统计丁粮。按亩均派。部议不便更张而止。然舍此更无长策。故广东四川两省先行之。雍正元年。直隶抚臣请行之。二年。山西抚臣请行之。三年。山东抚臣请行之。五年。竟通行之。安徽丁粮。自五钱一分九厘至五分不等。盐钞一丁九厘四毫零。合之地亩。安徽地丁银二十万七千八百八十五两八钱三分二厘一毫零。今会典事例。言亩派一厘一毫至六分二厘九毫零不等。其徽州丁赋。歙银一钱五厘零。休宁一钱一分八厘零。婺源一钱四厘零。祁门一钱一分七厘零。黟一钱三分零。绩溪一钱二分零。均依本科则。摊于本地田亩。随征耗羡。婺源祁门每两一钱。休宁绩溪八分。歙黟七分五厘。丁银多少不同者。各以州县额丁及地亩数均摊之也。后山西以富人田少。贫民种地。代纳丁银不服。至乾隆十年。行者八十一州县。其盂县等二十州县。丁徭地粮。分额征收。道光元年。盂县改丁归地。其兴县等十九州岛县如故。贵州亦多分征。奉天台湾及广西之融县。亦丁地分征也。

乾隆初年。一万三百五万口。授时通考。安徽一千二百四十三万五千三百六十一口。八年。一万六千余万口。

十四年。一万七千七百四十九万五千三十九丁。
二十二年。一万九千三十四万八千三百二十八丁。
二十九年。二万五百五十九万一千一十七丁。

三十七年。停五年编审之例。各省督抚年底奏报民数谷数。户部核实具题。付之史馆。六月十八日。

 谨案。编审之例。行者西惟镇西府迪化州安西州。东三省惟奉天锦州。其未置府厅州县地。亦不入数。

四十五年。二万七千七百余万口。
四十八年。二万八千四百三万三千七百五十五丁。
四十九年。二万八千余万口。
五十一年。二万九千一百四万余口。
五十五年。三万一百六十二万九千九十八名口。
五十七年。三万七百四十六万七千二百余名口。

嘉庆十一年十二月初七日。   谕户部奏进十年分民数谷数。比上年多至二千七百七十二万一百十九名。

十七年。户部册三万六千一百六十九万一千二百三十一名口。

 谨案。是年丁数。安徽三千四百十六万八千五十九丁口。是年奏销册。安徽民田三十四万九百五顷三十五亩有零。屯田四万一千六百八十六顷五十亩有零。芦田三万一千五百四十四顷七十二亩有零。学田二百三十二顷十八亩有零。五尺为弓。二百四十步为亩。三百六十步为里。

 谨案。天下以户口为重。古人或虞其脱漏。言版籍者。议论纷然。自丁归地而赋额不亏。吏民不扰。熙皞之盛。皆康熙五十年   圣恩之所留。今天下   皇恩浩荡碑及亭。即当时士民共记此事者。顾久之而人莫知所由然。昔见旧赋役全书。及通志府志州县志。于康熙五十一年以后户口。或题以滋生人丁。或题以不加赋人丁。因沿改修。并此名目无之。士人日抱古书。见谈丁赋者。多溪刻愁苦之词。求之于时事而不见其。不知古人何故作此语。伏读   圣祖谕。岂特有益于人。亦一盛事也。爰就所逮见官书及京报中之文排比之。以谂修赋役全书及修志者。共知盛事原起焉。道光二年九月初七日记。

  地丁正名  
龚巩祚

国朝有实则尧舜而名则汉武帝者一焉。地丁是也。古者田曰赋。以田计也。关市曰税。以货计也。口赋。亦曰赋。以人计矣。以田计者。上古法。以货计者。中古法。以人计者。董仲舒曰商鞅法。贡禹则曰实汉法。我   仁皇帝永免滋生人口之赋。除丁赋并入地赋。有赐蠲赐缓赐振。而无赐复。寰海之内。无一人不复者也。仁莫大焉。事莫简易焉。诗曰。思文后稷。克配彼天。粒我蒸民。莫非尔极。我   仁皇帝革二千年之苛政。此配天之实也。其实如此。其名未改。邸钞缙绅书仍称地丁。是实后稷而名商鞅汉武也。名当亟正者此也。或问之曰。我 朝取于民者。杀前古远甚。乡愚无见闻。又不读史。则不知朝家百典千式万官亿条例所出。视前古丰杀污隆何如也。告之曰。 国家万年毋敢议。所以赢于入者。然而不禁议。所以啬于出者。仆尝私忧焉。又私议焉。兹不宣也。

  永嘉赋役志序
汤成烈

任土作贡。于是有赋。任事使民。于是有役。始于唐虞。备于成周。诚以惟正之供不可缓。而服劳之责所当尽也。旧志前代赋役并阙。无可征矣。然其详不可得而征。其可得而言也。明志云。唐世租庸调法。最为近古。自杨炎作两税法。简而易行。宋元因之。宋夏税绢。秋粮粳米。元夏税中统钞。秋粮粳米。明初定赋。一以黄册为准。有丁。有田。丁有役。田有租。租曰夏税。曰秋粮。凡二等。夏税毋过八月。秋粮明年二月。丁曰成丁。曰未成丁。凡二等。民始生籍其名曰不成丁。年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