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赴有事之所。壮丁有临时玩误者。则以告于甲长。以告于官。徇隐者同罪。

一每甲。择本甲一人为甲长。二人为甲副。责以联络一甲之事。平时训练壮丁。修饬守备。厘正户册。有事则鸣锣。召牌长齐集壮丁以从事。牌长有临时玩误者。则以告于官。徇隐者同罪。

一每团。择本团一人为团总。四人为团副。责以守御本团。及联络各团之事。平时督同甲长牌长。稽查奸细。训练壮丁。修饬守备。本团有事。则鸣锣集近甲壮丁。以赴有事之所。外团有事。则以次鸣锣。集各甲壮丁。相机救援。听候调遣。甲长以下。有临时玩误者。则以告于官。徇隐者同罪。

一自团长以下及牌副。皆本团本甲本牌绅衿耆老公举其家道殷实品行端方才具明练者数人。以告于官。官择其尤者。给札饬办。

一团内甲内公事。有应禀官及知会邻团者。由官按各团给戳记一个。各甲则五甲共戳记一个。如官书戳记之式。凡系保甲团练公事。应禀官者。准用戳记。遣人代递禀词。应知会邻团邻甲者。准用戳记为信。若事与保甲团练无关者。不准擅用。违者照擅用公文印信律重究。

一自团总以下及壮丁。一切耕种生理。仍照其常。有警则团集守御。其守御有效。则计功奖赏。由团总禀请县官。或给顶戴。或给扁额。或给银钱。团总不准挟私。如有遗漏冒滥。惟团总是问。

一自团总以下。奉行稽查。派拨传习教演。及一切堵御要务。敢有藉端需索。希图肥己。通同舞弊。扰累壮丁居民者。无论有无功名。立行拏究。

 选练章程第四

一计户出丁。除年十六以内六十以上不准充当外。二人出壮丁一名。五人出二名。七人出三名。十人出四名。其余以次递推。

一选壮丁之法。县官责之团总。团总责之甲长。甲长责之牌长。如一户二人。责其身体壮大心性诚实者一人为壮丁。不得以騃憨无用之人充数。亦不得雇用游手无赖之人顶替。惟壮丁内实有探亲外出。及绅衿耆老力不能持械者。准其选派年壮雇工家丁替代。仍报知团总甲长注册。

一壮丁另立名册。所有壮丁姓名年岁疤记。及所习器械。逐一注明。团总照式誊清正副二本。送县盖印。一存县。一存团总处。与户册法同。

一团内有武艺精熟之人。团总以报于县官。派令教演各甲壮丁。勤者奖誉。惰者呵斥。如师生之礼。有不率教者。团总禀请惩处。其教师薪水月费。官为给发。不准收受壮丁钱文。

一甲长择本甲宽大庙宇空闲平地。为传授教演之所。名曰教场。教师在教场居住。听壮丁自来学习。

一壮丁耕种生理。各有本业。赴场学习。原听其便。惟不立课期。则无以示惩劝。今议定月之朔望。甲长齐集壮丁。会同教师。阅试壮丁技艺。以优劣分上中下三等。报于团总。团总以次亲历教场。于春夏秋冬四季月。定其等第。以报之县官。县官示期何日。定场何处。亲阅赏罚。如所报不公。则罚其团总甲长。

一壮丁学习器械。各从所好。而临阵必分队伍。彼长此短。互相策应。如壮丁至五百人。则火器弓箭手一百。长枪手二百。短刀棍棒杂技手二百。教师演习。约以此数为率。

一壮丁听受团总甲长稽查约束。如有抗违不遵。及派办何事不到。及藉端滋事者。禀官立提究处。

 防御章程第五

一每团必须设卡。以为防堵聚齐之所。如八百桥陈堡桥。为仪扬来路。雷官集施官集程驾桥。为滁来全来路。四合墩。为天长来路。葛塘集。为江浦来路。有险可阨。则阨诸险。平原旷野。无险可阨。亦须筑土墙。挖濠沟。削竹签。堆蒺藜。以防贼来冲突。着团总甲长。轮派壮丁分段预备。按户出力。不准敛费。

一每团于总要路口高冈之上。设立望楼。十里一座。或木支茅盖。或砖瓦砌盖。着团总甲长。会同有力之家。商量自为建造。不准勒索。

一望楼每座。轮派壮丁守望。无事之时。每座四人。支更守夜。有事之时。每座八人。片刻不离。设铜锣一面。螺角一个。遇警。则鸣锣吹角。如有推诿偷安。虚应故事者。着团总甲长。禀请究办。

一望楼置备铜锣之外。牌长家。公置铜锣一面。居民铺户有力之家。各置铜锣一面。无事不准鸣锣嬉戏。遇警则鸣锣。其锣以随手连击不断为号。各户立即鸣锣接应。其锣亦以连击不断为号。各壮丁明火执械。飞出救援。

一遇有盗警之附近各望楼。各牌各户。一闻连击不断之锣。立即鸣锣接应。其锣以连击五声为号。击后再击。各壮丁明火执械。飞赴锣声连击不断之村庄救援。

一遇有盗警之较远之各望楼。各牌各户。一闻五声锣响。立即鸣锣接应。其锣以连击三声为号。击后再击。各壮丁明火执械。飞赴五声锣处。以次至锣声连击不断之处村庄救援。

一救援邻村之法。于每甲壮丁内。仍分两班。一班居守本村要地。预备截杀。以一班赴救。朔望互为更换。预先分定。以免临时推诿。

一甲长牌长闻邻村鸣锣。不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