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公子池”。“池”不误“地”。
  十年“秋九月”节注“兾、衮、青、徐”。《记》云闽、监、毛本,“兾”改“冀”非。○案:“兾”俗字,“冀”正字,不当以“冀”为非。
  二十有二年“葬我小君文姜”疏“以其为公配”。“公”不误“君”。○案:闽、监、毛本并误“君”,何校是毛本。
  二十有四年注“三曰”至“驹是也”疏“朱干玉戚以舞《大夏》,八佾以舞《大武》”。“夏”、“武”不互误。重刊本同。
  二十有七年“杞伯来朝”注“方以子贬起伯为黜。”余本同,鄂本“起”作“杞”。《记》云,此误。○案:注盖谓僖二十三年方贬杞为子以起,此经亦为黜耳,似作“起”为是。
  二十有八年“君子之为国也”注“民不饥乏”。“饥”不误“饥”。
  三十有一年“其戚我奈何”节注“刺齐桓憍慢恃盈”。“恃”不作“持”,重刊本同。惟疏中皆作“持”。《记》谓修版“憍”作“骄”,此不误。“骄”是原本也。○案:原本作“恃”,与余本同。何校不出官本,则鄂本亦作“恃”也。疏中作“持”,盖误,闽、监、毛本据注改之是也。
  三十有二年“秋七月”注“据公弟叔肹卒”。《记》云,闽、监、毛本“肹”作“肸”,非。《释文》作“■〈肸,丁代十〉”。○案:闽、监、毛本作“肸”,与《说文》合。“肹”、“■〈肸,丁代十〉”皆误,当从桓四年记覆校订正。
  闵公二年注“不如文姜”至“绝母”疏“莫重乎其以丧至也者”。“其以”不误倒。
  僖公元年“曰吾不得人矣”节注“兾州以北名之云尔”。“北”不误“此”。
  二年“城卫也”节注“故当言城卫”。《记》云,疏本“故”作“固”。解云,“固难之”,“固”,亦有作“故”字者,诸本作“故难之”,“固”误也。○案:此条误甚。“故难之”,既误“故”为“固”,又此三字当属上读,下云“固”字亦有作“故”字者,此指注中“故”字,非指其疏中“故难之”之“故”也。《记》“固难之”及“故难之”六字,皆当删。《传》寝而不寐。“寝”不误“■〈寢,穴代宀〉”。重刊本同。注“以手通指曰揖”疏“眣晋大夫”。《记》云“眣”,当作“■〈目矢〉”,从矢。○案:疏云,“眣,大结反,又丑乙反。”此徐氏音,非《释文》音。则疏本“眣”,从失也。考:大结、丑乙两音,皆当从失声,不从矢声。《说文》亦有“眣”无“■〈目矢〉”。眣,丑栗切。从目,失声。目不正也。盖斜视人。正合何氏以目通指之训。《玉篇》始以“■〈目矢〉”为“瞚”之重文。《释文》亦有“舜”音,然“矢”与“舜”音甚远,当以“失”误为“矢”,有此俗字俗音耳。要以疏本为正。《传》“荀息曰,请以屈产之乘”。“曰请”不误倒。《经》齐侯、宋公、江人、黄人盟于贯泽。《释文》二《传》无“泽”字。《记》初校据九年疏引此《经》作“盟于贯”以无“泽”字为是。覆校则云,疏夺“泽”字,前说非。○案:哀十三年疏引此经亦无“泽”字,不独僖九年疏为然,知其非夺也。《释文》与疏本不同者多矣。疏本自无,陆本自有,不得以未深考疑陆也。覆校谓九年疏夺“泽”字,则前後皆作“贯泽”,何得云地有二名邪?
  七年“夏小邾娄子来朝”注“旁朝罢行进”《记》云,“旁”应读去声。○案:疏云,今朝鲁而谓之旁朝者,欲对朝王为正朝,故谓之旁朝“旁”与“正”对,似不应读去声。《释文》无音,当与疏同也。
  九年注“色自美大之貌”疏“谓其颜色有自美大之势”。“有自”不误倒。“杀未逾年君之号也”注“从弑,名可知也”。“知”不误“加”。
  十年注“故言”至“同义”疏“故言及,亦使上及其君”。“故”不误“盖”,重刊本同。
  十有四年《经》“冬,蔡侯肹卒。”《记》云,闽、监、毛本作“肸”,非。○案:“肸”是正字,说见前。
  十有六年注“据五石言日”疏“而六鶂不书日乎?”“鶂”不作“鹢”,下注同。《经》“公孙慈卒”“慈”不作“兹”,疏中同。重刊本亦并作“慈”。
  十有八年《传》“竖刁、易牙争权不葬”。“刁”不作“刀”。
  十有九年“後会也”注“既在人间”。“会”误“人”,与余本、鄂本同。
  二十有五年注“日者”至“录之”疏“即庄十年冬”。《记》作“二十”。又引浦镗云“十”下脱“七”字。○案:“十”上此无“二”字,重刊本同。《记》误也。齐师灭谭事,本在庄十年,不应有“七”字。浦说亦误。“两之也”注“但别两耳”。《记》出“遂但别两耳”。○案:“遂”字当属上读。
  二十有八年“未侵曹也”节注“卫壅遏不得使义兵以时进。”“进”不误“追”。
  文公五年“春王正月”节注“士以贝”。“贝”不误“具”,疏同。
  六年“犹者何”注“不言朔者”。“朔”不误“朝”。
  十有六年注“筑毁”至“皆时”疏“贱者穷诸人”。《记》谓闽、监、毛本移“贱者”以下四十二字作“贱者穷诸盗”之注在“降大夫使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