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刊本同。又“何不谦让之有?”闽本同监、毛本“不”作“以”,《记》以此及闽本为误。○案:此盖荅问者所据长义何以笑子路率尔之语,子路以不让见哂,故云。又“奉天命而制作,何不让之有?”似作“不”为是。
  元年“公何以不言即位”注“夫不深正其元”。《记》云,监、毛本“夫”作“天”是也。《释文》:夫,不音扶。此陆德明一时误会,未审其文理也。○案:《释文》此音,当为上文“大一统也”注。“夫王者”而作,“夫”不当是“夫王”在“治,直吏反”之上。《释文》颠倒前後,似此者甚多,分附注疏时不知其误,遂改此“天”为“夫”,上“夫”为“天”以就之,此非陆氏误也。若《释文》果作“夫”,亦当音於“夫王”下。云下“夫”不同,不应不音上而音下,其理较然易明也。不然,上文“夫王”岂陆氏亦误会为“天王”乎?“所见异辞”注“不日略之”。“略”不误“略”。重刊本同。注“於所见”至“卒是也”疏“录季之子遏恶也。”“遏”不误“过”。
  二年“公会戎于潜”疏“注,古者诸侯至逾竟”。“竟”不误“境”。重刊本同。《记》云,何校本“境”作“竟”,何校是毛本也。
  三年“盖通于下”注“下财少可求”。《记》云,“可求”上当脱“不”字。○案:各本并同,非脱也。正以下既财少,嫌其可求,《传》故明之。若云财少不可求,又何嫌乎?
  五年注“卫孙”至“是也”疏“晋郤克、卫孙良夫伐将咎如是也”。“将”未改“廧”。
  六年“吾与郑人末有成也”注“为共国辞”。《记》引段玉裁云:疏云,一个人字两国共有,当是“国共”,非“共国”也。下注“称人共国辞者”同误。○案:不独下注有此文,庄六年冬,“齐人来归卫宝”注云:“以称人共国辞”。
  九年“内辞也”节,注亦云:“以称人共国辞”。各本皆同,无作“国共”者。段说疑非。“则曷为末有成”。“末”不误“未”。
  七年注“叔姬”至“录之”疏“徒归于叔尔也是也”。“叔”不误“酅”,重刊本同。
  九年“三月癸酉”注“而不还国於桓之所致”。“还”不误“迁”。
  十年“春王二月”注“明君子当犯而不校也”。《记》云,毛本“校”作“挍”,非。○案:毛本自避所讳,未可非也。《传》“此公子翬也”。《记》云,《隶释》载《汉石经》此上有“十年”二字,盖虽不载《经》,犹记某公年数,可想见全《经》体式也。○案:此年春王二月无《传》之《经》,何氏有注,是合《传》於《经》,当自何氏始也。
  桓公二年“孔父正色”节注“言及者使上及其君”。《记》引何煌云:“言及者”以下九十九字,当在《经》下。浦镗云,“言及者”三十三字,当在《经》下。案:何注本有《传》无《经》,何注《传》而不注《经》,何、浦皆误会也。○案:何氏注《传》,不注《经》,纪文达《公羊注疏提要》、阮文达《公羊校勘记》序皆有此语。然考无《传》之《经》有注者不少,即如此年“秋七月,纪侯来朝”,“公及戎盟于唐”,“冬,公至自唐”,《经》皆有注,是何注本非无《经》,且非不注《经》矣。《汉书艺文志经》、《传》分列,《汉石经》有《传》无《经》,合《传》於《经》而并注之,当自何氏始。杜氏解《左》,即从此例耳。然何、浦两家谓此注当在《经》下,诚不足信,则以未明何氏例不注有《传》之《经》也。且疏谓此《经》之下亦有注云云,考诸旧本,悉无此注,且与注违,知是衍文。若此注本在《经》下,疏何以不言?何氏自有注,误在《传》末,即使作疏时未误,亦当言此注上下,不当言此《经》之下也。
  三年注“上僭称王”疏“灭穀、邓”。“穀、邓”,闽、监、毛本并误“邓、穀”,此不误。重刊本同。何校是毛本也。“大丰年也”注“谓五穀皆大熟成”。不误“皆成大熟”。重刊本同。○案:闽、监、毛本并误为“皆大成熟”,《记》又误倒“大成”二字。
  五年注“使童至之雩”疏“则率巫而舞雩是也”。“而”不误“以”,重刊本同。
  十年“秋公会卫侯”节注“时实桓公欲要见卫侯”。重刊本同。《记》引脱“实”字,“卫”误“诸”。又“《传》言公不要见者”。案:此注举《传》文当从《传》文作“见要”,此误记。以上文作“要见”,谓与此合。然上言时实桓公欲要见卫侯,是著其实,此言公不见要於卫侯,是从其讳。故下云顺《经》讳文,其义不同。
  庄公元年“诸侯嫁女于大夫”节注“主书者,恶天子也”。余本、鄂本同。元本上有方空,此本上作圈,皆无“我”字,闽、监、毛本有之。《记》初校谓“我”字是衍,覆校谓有“我”字是也。我主书,谓以我主之书法书之也。我主,见上文。○案:何注,举《春秋》书法例称主书者,隐元年,天王使宰咺来归惠公仲子之赗,《传》注:“主书者,从不及事也。”祭伯来,《传》注:“主书者,以罪举。”即一年已两见,此其类也。且疏云“是以《春秋》主书,恶天子耳”,其无“我”字又较然矣。
  九年“齐小白入于齐”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