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建安余仁仲敬书。凡六行。每半叶十一行,行大字十九,惟序行十八字。小字廿七。“殷”、“匡”、“贞”、“桓”、“完”、“慎”皆阙笔。《经》下即接《传》文,不加“传”字。注双行。《释文》分附注後。每卷末,俱有《经》、《传》及《注》及《音义》字数。卷一末有“余氏刊於万卷堂”一行,卷二末曰“余仁仲刊于家塾”。卷三,字数三条,刊置格阑外。自卷四以下,或曰“仁仲比校讫”,或曰“余仁仲刊于家塾”。阮氏《校勘记》称:鄂州官书《经》注本最为精美。今考此本,足以考订鄂本者颇多:如桓十年,《传》“内不言战”节注“当戮力拒之”,《记》以鄂本作“戮”为是,谓《释文》“戮力”字多作“戮”。然《释文》云,“戮”字亦作“戮”。则《释文》正作“戮”也。十有八年,《经》“公夫人姜氏遂如齐”,《记》以鄂本“公”下有“与”字为是。谓《左》、《穀》皆有“与”。然庄元年注及疏引此《经》皆作“公夫人”。孔检讨广森《公羊通义》亦谓通检前後《经》例,但有“暨”及“更”,无“与”文。知此直言“公夫人”是也。庄八年,“师次于郎”《传》注“陈蔡称人者略以外国辞称人微之”,《记》以鄂本“人”作“知”为是,谓当独“知微之”三字为句,然僖二年“盟于贯泽”《传》注亦云“知以远国辞称人”,则作“人”者是也。僖三十有一年,“取济西田”《传》注“班者,布遍还之辞”,鄂本空“遍”字,然《释文》出“布遍”,则鄂本脱也。《记》谓《经》注本盖作“布还”,此合并为一,此谓十行本。此语未详其意。案:“布”字当句,班,布也,见於《周礼》“宫伯”注,《左》襄廿六年“班荆”注可证。《释文》摘字为音,不尽如句读。但此云“布,遍,音遍,下文同”,寻下文,更无“遍”字,而有二“还”字,疑此本作“遍还”。“还”亦有音,“下文同”者,谓“还”音,而今本脱之也。文三年,“雨螽于宋”《传》注“朝廷久空”,《记》以鄂本作“久虚”为是。然此下八年,“宋人杀其大夫司马”《传》注亦言“朝廷久空”,与此文同。宣十年,“齐人归我济西田”《传》注“据有俄道”,《记》以鄂本“俄”作“我”为是;然此据桓二年《传》“俄而可以为其有矣”为问,故云,“俄道”,解引彼注云“俄者,须臾之间,制得之顷也”,则作“我”者“误”也。昭二十有六年,“天王入于成周”《传》注“不言京师者,起正居在成周”,《记》以鄂本作“王居”为是,然此下三十有二年“城成周”《传》注亦云“言成周者,起正居”,盖以天子不居王城,嫌非正,故言成周以起之,而西周之非正亦明矣。若作“王居”,则天子所居皆是,王居何所起乎?诸条似皆此本为长。观《记》中别载数条,并言有阙叶两处,此本不阙。似获见此本,不知何以未经备录?且引据各本,《目录》中亦不载及,殊不可解。扬州间礼堂汪氏近有翻本,款式相同,惟一经传刻,不无讹脱。其句读圈法,失去大半,斯固无关宏旨。而讹字未经订正,且复转据他本多所刊改,是正固多,沿讹亦不少。用悉校录於後,并略加辨正,俾览者无惑焉。
  隐公元年“大郑伯之恶也”注“以弗克纳,大郤缺之善”。“郤”误“卻”。○上宋本,下汪本,後仿此。《释文》“郤缺去逆反”,同上○案:《说文》:郤,晋大夫叔虎邑也,从邑,谷声。卻,节欲也。从卩、谷声。文义俱别。然此本下亦俱误“卻”,惟此正耳。“母欲立之”注“段无弟文”,“段”误“叚”。“仲子微也”注“王者据上”,“上”改“土”,非。“所见异辞”节《释文》“《说文》大也”。“大”误“式”,行末误增。
  五年“始僭诸公”节注“故从末言,初可知”。“末”误“未”。
  六年“隐公获焉”注“为郑所获”。“获”误“壤”。
  八年“辛亥宿男卒”注“宿本小国”。“本”误“卒”。“无骇卒”注“嫌上贬主起入为灭”。“主”误“王”。
  九年“侠卒”《释文》“《穀梁》云所侠”。“云”误“六”。
  十有一年《传》末《释文》“去、起居反”。“去”误“夫”。
  桓公元年“鲁朝宿之邑也”注“四年,又使大夫小聘”。“夫”误“大”。
  二年“宋始以不义取之”注“宋始以不义取之,不应得,故正之,谓之郜鼎。”脱“不应得故正之”六字。○此行於“谓之郜鼎”止。“俄而可以为其有矣”注“诸侯土地”。“土”误“士”。
  三年“春正月”注“未无王也”。“未”误“末”。“九月”注“姑姊妹不出门。”“姊妹”误“媡姝”。
  五年“离不言会也”注“至所闻之世”。“世”误“出”。“葬陈桓公”注“知君父有疾”。“疾”误“族”。
  十有五年“夺正也”注“故复於此名者其夺正”。“者”改“著”。
  庄公四年“缘恩疾者,可也”注“不当取有有”。上“有”改“而”。
  七年“一灾不书”注“明君子不以一过责人”。“责”误“贵”。
  八年“讬不得已也”注“同心人国远”。“人”误“乂”。○案:他本“人”作“又”,盖改从他本而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