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准赎身为民,自无庸再査档案册籍矣。下有报明本籍地方官咨部存案例文,应参看。
□仅祗私自为民,而无诬指陷害情节,作何科断,亦应叙明。混吿分戸年久之人,见诬吿门。
人戸以籍为定  一,乾隆元年以后放出,捏称元年以前,私自营求入于民籍者,察出,将该戸交刑部照例治罪。仍令归旗,作为本主戸下家人。其不行详査之参佐领及朦混收入民籍之地方官,一并交部议处。
   此条系乾隆二年,戸部议准定例。
   谨按。现在并无此等人犯。至潜入民籍,及钻营势力赎身,另有条例,此条似应删除。
□照何例治罪之处,亦未叙明。
□乾隆元年至今,百数十年,无论并无以前放出之人,即以后放出者,亦已经数辈矣。
人戸以籍为定  一,乾隆元年以后,白契所买之人,未入丁册者,准照例赎身为民。其乾隆元年以前,白契所买之人,既准作为印契,仍照例在本主戸下挑取歩甲等缺。俟三辈后,着有劳绩,本主情愿放出为民者,旗人则取具本主甘结,加具参佐领图结,由旗咨部存案。汉人则取具本主甘结,报明本籍地方官咨部存案。俟部核覆,准入民籍。此等旗民放出家奴,祗许耕作营生,不准考试出仕。其放出入籍三代后所生之子孙,准其与平民一例应试出仕。京官不得至京堂,外官不得至三品。其虽经放出,未经呈报者,应自报官存案之日起限。
   此条系乾隆三年例,五十三年修改,嘉庆十一年改定。
   谨按。此条专为放出家奴之子孙考试而设,自应改为通例。
□原例本指旗下奴仆而言,乾隆四十八年,奉有谕旨,汉人倶在其内,则不专言旗下矣。例首一段亦与上条重复,似应删改为满汉官员人等契买奴仆,本主念其着有微劳,情愿云云。
人戸以籍为定  一,各省乐籍并淅省堕民,丐戸,皆令确査,削籍改业为良,若土豪地棍仍前逼勒凌辱及自甘污贱者,依律治罪。其地方官奉行不力者,该督抚査参,照例议处。
   此条系雍正元年,王大臣会同礼部议覆御史年熙,并礼部议覆噶尔泰条奏定例。
   谨按。乾隆三十六年,礼部议覆陕西学政刘墫条奏,削籍之乐戸,丐戸,应以报官改业之日为始,下迨四世,本族亲友皆系清白自守,方准报捐应试。该管州县取具亲党里邻甘结,听其自便。不许无頼之徒,藉端攻讦。若系本身脱籍,或仅一二世及亲伯叔姑姉尚习猥业者,一概不许滥厕士类,侥幸出身。至广东之蛋戸,浙江之九姓,渔戸及各省凡有似此者,即令该地方官照此办理等因,在案。似应附入此条之内。
人戸以籍为定  一,远年印契所买奴仆之中,如内有实系民人,印契卖与旗人,契内尚有籍贯可査,照乾隆元年以前白契所买家人之例,三辈后准其为民。仍将伊等祖父姓名、籍贯一体造册,咨送戸部査核。
   此条系乾隆五年戸部议准定例。
   谨按。与上乾隆元年以后白契,及雍正十三年以前二条参看。上二条均言白契,此条指明印契,虽稍有不同,而三辈后准其为民,则事属相类。似应修并。
□《戸部则例》数条,有与此门例文互相发明者,均应参看,
□一,八旗戸下家人,不论远年旧仆,及乾隆元年以前印白契所买奴仆,系本主念其数辈出力,勤劳年久,情愿放出为民者,呈明本旗査明,并无钻营情弊,造册取结,咨部核对丁册,名姓相符,转地方官收入民籍。
□一,白契所买家奴,如本主不能养赡,或念有微劳,情愿令其赎身者,准其赎身。其有酗酒犯上、滋事拐逃及恃强设法赎身等事,倶照红契家人一例办理。
□一,八旗戸下家奴,有借他人名色认买,私自出旗,或将子孙改姓,潜入民籍者,査报治罪,仍断归本主。
□一,八旗戸下家奴,如有钻营势力欺压孤幼,赎身为民者,倍追身价给还原主。将人口赏给各省驻防兵丁为奴。如系本主得银私放,即治以违例与受之罪,仍将家人断归本主。
人戸以籍为定  一,驻防旗人置买本地家奴,本主因其不堪驱使,情愿准其赎身者,亦准放出为民。
   此条系乾隆五年,戸部议准定例。
   谨按。此条似应并入下八旗白契所买家奴之内,于本主不能赡养下,添或因其不堪驱使。
人戸以籍为定  一,凡八旗满州蒙古闲散旗人吿假,无论前往何处,倶令报明佐领,吿知参领注册,由该佐领给与图记,即准出外营生。或因年久愿入民籍者,呈明该地方官,准其改入民籍。若有作奸犯科,悉照民人例问拟。
   此条系道光五年,管理鑵黄旗满洲都统英和等条奏定例。
   谨按。应与《督捕则例》八旗兵丁及拜唐阿吿假一条参看。
□《戸部则例》较详,亦应参看。满州等准其改入民籍,则汉军自不待言。应于彼条添纂明晰。
□此例应移于此门最后一条。
人戸以籍为定  一,八旗从前投充及乾隆元年以前契买家奴,果原系灶戸,祖父姓名籍贯确有证据,令该大使査明,出具印甘各结,详报该管上司核明,行文该处査提,准其放出归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