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量与一官。或(不愿官者)赏银二干两。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乾隆五年改定。

交结近侍官员:巻首
凡诸衙门官吏,若与内官及近侍人员,互相交结,漏泄(机密)事情,夤縁作弊,(内外交通,泄漏事情,)而扶同奏启(以图乘机迎合)者,皆斩(监候)。妻子流二千里,安置。(此亦奸党一节,但漏泄较紊乱少轻,故止流而安置其妻,不籍没其家产。若止以亲故往来,无夤縁等弊,不用此律。)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删定。
条例
交结近侍官员  一,罢闲官吏在京潜住,有擅出入禁门交结者,各门盘诘,拏送法司,问实,发烟瘴地面充军。
   此条系前明宏治元年奉旨定例,顺治三年、乾隆五年修改。
   《笺释》。此条重在擅入禁门交结,若不入禁门。无事交结之情,止引冒渡关津律下,来京潜住例。
   谨按。此专为罢闲官吏而设。
□交结自系指律内内侍及近侍人员而言。罢闲官吏充军,内侍等亦应一体拟军矣。
交结近侍官员  一,各旗王公所属人员,除服官在京者,如遇年节生辰,仍准其向各府往来外,其现居外任,因事来京者,概不许于本管王公处谒见、通问,违者,杖一百,发落。如有夤縁、馈送等弊,计赃,从其重者论。(按,此以何赃论,亦应叙明。)该管王公容令谒见者,交宗人府,照违制律议处。若私通书信,有所求索借贷,及先自馈遗希图厚报者,交宗人府,计赃治罪。
   此条系乾隆三十四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恐谒见通问,而或有营求也。国初入关时,诸王多着劳绩,故酬庸锡类之典,甚为优厚,下五旗人员皆为王等僚属,任其差遣。承平日久,诸王皆习尚骄慢,往往驭下残暴,任意贪纵。如两广总督杨琳为敦郡王属下,王曾遣阉入赴广。据其署内搜索非理,杨亦无如之何。世宗习知其弊,即位后,禁抑宗藩,不许交通外吏。歳时朝见外,不许私谒邸第。又将所属値宿护军撤归营伍,以杀其势。故诸王皆懔然奉法,罔敢为矩外之行。国初定制,皇帝亲将之旗有三,曰鑵黄,曰正黄,曰正白。诸王分将之旗有五,曰正红,曰鑵白,曰鑵红,曰正蓝,曰鑵蓝。其五旗戸籍,皆为王公僚属,升擢皆由诸王公掌之。其后升平日久,诸王多有虐其所属,不堪言者。世宗命王府护卫诸官,仍由本王所擢,其余倶隶有司。诸王之权始绌。见啸亭杂録。

上言大臣徳政:巻首
凡诸衙门官吏及士庶人等,若有上言宰执(执政)大臣美政、才徳者,(非图引用,便系报私),即是奸党。务要鞫问穷究,(所以阿附大臣)来歴明白,犯人(连名上言止坐为首者,)处斩(监候),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宰执大臣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大臣知情与同罪,亦依名例致死减一等法,杖一百,流三千里。不追及妻子、财产。)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上言大臣徳政  一,督抚等官,或升任、更调、降谪、丁忧、离任,而地方百姓赴京保留控吿者,不准行。将来吿之人交与该部治罪。若下属交结上官,派敛资斧,驱民献媚,或本官留恋地方,授之意指,藉公行私,事发得实,亦交该部从重治罪。
   此条系康熙三十二年,吏部议准、定例。
   谨按。见任官辄自立碑,遣人妄称已善,见礼律。
□降革官贿嘱百姓保留,见嘱托公事,应参看。
□此处但云治罪、从重治罪,并未指明何罪,似应酌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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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律之二  公式



  讲读律令   
  制书有违   
  弃毁制书印信   
  上书奏事犯讳   
  事应奏而不奏   
  出使不复命   
  官文书稽程   
  照刷文卷   
  磨勘卷宗   
  同僚代判署文案   
  増减官文书   
  封掌印信   
  漏使印信   
  擅用调兵印信   

讲读律令:巻首
凡国家律令,参酌事情轻重定立罪名,颁行天下,永为遵守。百司官吏务要熟读,讲明律意,剖决事务。毎遇年终,在内在外各从上司官考校,若有不能讲解、不晓律意者,官罚俸一月,吏笞四十。
○其百工技艺诸色人等,有能熟读讲解通晓律意者,若犯过失及因人连累致罪,不问轻重,并免一次。其事干谋反叛逆,不用此律。
○若官吏人等,挟诈欺公,妄生异议,擅为更改变乱成法(即律令)者,斩(监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