逗遛,或在别处居住,或本身进京而令家口在别处居住者,督抚提镇题参交部,均照违制律治罪。地方官不行详报,督抚、提镇不行提参,交部议处。或已经起程,地方官不行申报,督抚、提镇不行咨明该部、该旗,以致沿途逗遛生事者,亦交部议处。其革职免罪人员,别无未清事件,亦遵照此例,给咨催令回籍,免其沿途押解。
   此条系雍正三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示掌》云,归旗回籍人员,原限五月,今已改限三月。
   《中枢政考》亦载有此例,系限六个月起程,又有违限三个月以上者一句,均应参看。
   《吏部则例》。
□一,外任旗员遇有丁忧及各项事故,应归旗者,该督抚计程定限。大路有驿站者,毎日行五十里,由水路行走者,即按其应歴之水程计算,扣定到京日期。仍先行咨报该部、该旗査核。
□一,应归旗人员无故不即起程,迟延半年以上,降一级调用。一年以上,革职。其起程之后,或有中途患病及风、水阻滞,由沿途地方官出结,报明该部,该旗者,各准其展限三个月。傥有已报起程,而中途无故逗遛,迟延半年以上者,降一级留任。一年以上者,降二级留任。(倶公罪)其或在省在途别有钻营,干预情事,以及本员虽已到京,而家口任在别处居住。有官者革职,无官者治罪。
   谨按。此专指汉军官员而言,盖恐其在外逗遛,别处居住也。惟《处分则例》,系统言旗员,此仅言汉军,似不赅括。至无故不即起程及中途逗遛,吏部均有分别降留、革职明文,并非概照违制律治罪,与此例不符。再处分例有,或在省在途别有钻营干预情事,及本员虽已到京,而家口仍在别处居住者革职等语,并无本员在别处居住之文,均应修改一律,以免岐误。
□文武官员赴任,吏兵二部均有定限,此门各例与处分例不无参差之处,且专言文官,而不及武职,亦未赅括,似均应删除。
官员赴任过限  一,汉官革职离任,交代完日即令起程,不得过五个月之限(按《中枢政考》系四个月)。该督抚将起程日期报部,并知会原籍地方官。傥违限不即起程,一月以上,(按《中枢政考》系三月以上)照旧官十日之外不离任所律治罪。该管及地方官不行査出,交部议处。革职免罪人员亦令按限起程,免其请咨押解。其有冤抑欲赴都察院具呈申理者,地方官给咨(按,京控给咨,此例现己不行。)来京,事竣之日,发回原籍。如借端留滞,照例治罪。五城司坊官徇情容留,交部议处。
官员赴任过限  一,京官革职,曾经问有罪名者,限一个月内起程。五城司坊官务将起程日期报部,并知会原籍地方官。傥违限不即起程,一月以上,照例治罪。(按,治罪之处,应参看稽留囚徒门。)五城司坊官及地方官不行査出,亦交部议处。
   此二条系雍正四年,吏部遵旨议准定例。原例本系一条,乾隆五年分作二条。道光二十五年改定。
   谨按。《处分则例》云,降调人员,限交代清楚后三个月,给咨赴部。此例止言一月以上,而无一年以上明文,似照律,罪止杖六十矣。应与《处分则例》离任门,题升、推升、捐升例,应离任人员一条,降调人员亦限交代清楚后三个月,给咨赴部一条,及事故门、革职提问,应于原籍治罪之汉宫一条参看。

无故不朝参公座:巻首
凡大小官员无故,在内不朝参,(在内不言公座署事,重朝参也。并论。)在外不公座署事,及官吏给假限满,无故不还职役者,一日笞一十。毎三日加一等,各罪止杖八十,并留职役。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删改。

擅句属官:巻首
凡上司催会公事,立(文)案、定(期)限,或遣牌,或差人行移所属衙门督并(完报),如有迟错,依律论(其稽迟违错之)罪。若擅句属官、句唤吏典听事,及差占司狱,各州县首领官,因而妨废公务者,(上司官吏)笞四十。若属官承顺逢迎,及差拨吏典赴上司听事者,罪亦如之。其有必合追对刑名,査勘钱粮,监督造作重事,方许句问,事毕随即发落。无故稽留三日者,笞二十。毎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句问谓句问其事情,非句拘问罪也。若问罪,则名例明开上司不许径自句问矣。)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删定。

奸党:巻首
凡奸邪(将不该死之人)进谗言左使杀人(不由正理借引别事以激怒人主,杀其人以快己意)者,斩(监候)。
○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市恩以结)人心者,亦斩(监候)。
○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凡朋党官员)皆斩(监候)。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从上司(指奸臣)主使,出入(已决放)人罪者,罪亦如之。若有不避权势,明具实迹,亲赴御前执法陈诉者,罪坐奸臣。言吿之人,(虽业已听从,致罪有出入,亦得)与免本罪,仍将犯人财产,均给(若止一人陈奏,全结)充赏。有官者,升二等。无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