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父在而其子孙承袭也。或因老病,或因事降革,亦间有之。
□次条末段,査原立职之官二句,与上条复,似应删去。
官员袭荫  一,凡世袭官员,如有因罪革退,例不准本犯子孙承袭者,其世职与亲兄弟承袭。若无亲兄弟,即袭与兄弟之子孙。若无亲兄弟及兄弟之子孙,竟至除革者,无论官之大小,倶将原立勲绩之处,与被罪縁由,及原立官之子孙,一并査明,请旨定夺。
   此系雍正二年,钦奉上谕,恭纂成例。
   谨按。与上取祖父次子孙承袭一条参看。
□本犯无亲兄弟及其子孙,原立勲绩之人另有次房、三房子孙,亦准承袭。即上条取祖父次子孙之意也。此例祗言本犯兄弟,及兄弟之子孙,而未及原立勲绩人之子孙,与上条取祖父次子孙袭职之意不符。
官员袭荫  一,凡世职年老,戸无承袭者,支全俸优给袭职之员。未及年歳者,支给半俸。
   此例本系二条,首条系前明旧例。次条系康熙三十四年,戸部题准定例。乾隆五年修并。
   谨按。老幼均支给俸,皆系优恤世职之意。
官员袭荫  一,凡世职将乞养异姓与抱养族属疏远之人,诈冒承袭,或用财买嘱冒袭,及受财卖与冒袭,已经到官袭过者,将朦混继立之世职,与以子与世职为嗣之人,并其知情之义子,倶照乞养子冒袭律,发边远充军。保勘之官罢职。其世职永不得袭。保勘官以首先出与保结者为坐,连名保结者,倶依律减等科断。有赃者并以枉法论。若朦胧保送,违碍子孙弟侄者,倶照律发落。
   此系前明旧例,雍正三年修改,嘉庆十九年改定。
   《集解》。此例凡分三项,一项冒袭之罪,一项保勘之罪,一项买袭之罪。
官员袭荫  一,应袭之人,若父见在,诈称死亡冒袭官职者,发近边充军。候父故之日,许令以次儿男承袭。如无以次儿男,令次房子孙承袭。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三十二年改定。
   《集解》。此例为蔑父、欺君者设。
   谨按。以次儿男,即本犯之亲兄弟也。次房子孙,则祖之孙、父之侄也。与上取祖父次子孙之例相符,而与因罪革除条不同,应参看。
官员袭荫  一,各处土官袭替,其通事及诸凡色目人等,有拨置土官亲族不该承袭之人,争袭劫夺雠杀者,倶发极边烟瘴地面充军。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乾隆五年改定。
   《笺释》云。不该承袭之人,依搀越袭荫律,满徒。拨置人间教诱。
   谨按。拨置、谓挑唆、教诱也。兵律漏泄军情门,与外国人私通往来。投托、拨置云云,应参看。
□土司匿犯,择伊子弟承袭。见盗贼捕限。
□以下五条,均言土司袭职之事。应与《中枢政考》土番门参看。
官员袭荫  一,凡土官袭职,由司、府、州、邻具印甘各结,并土司亲供、宗图及原领号纸,详送督抚具题袭替。若应袭之人,未满十五歳者,许令本族土舍护理印务。俟歳满日,具题承袭。如有事故迟误,年久方吿袭者,宗图、号纸有据,亦准袭替。
官员袭荫  一,凡土官故絶无子,许弟承袭。如无子弟,而其妻或壻为其下信服者,许令一人袭替。
   此二条,均系康熙年间,因律内并无土官袭职之例,査兵部现行例内,有土官袭职二条,因作为条例増入。
官员袭荫  一,凡土舍嫡妻护印,止令地方官査明,出具合例印给,咨部,准其护印。
   此条系雍正三年,査照康熙五十四年,兵部议覆土舍嫡妻护印事理,纂为定例。
   谨按。土舍者,土官之子也。似应修并于上条之内。
官员袭荫  一,凡土官病故,该督抚于题报之时,即査明应袭之人,取具宗图册结、邻封甘结,并原领号纸,限六个月内具题承袭。其未经具题之先,亦即令应袭之人,照署事官例,用印管事。地方官如有勒掯、沈搁留难者,将该管上司均交部议处。其支庶子弟中,有驯谨能办事者,倶许本土官详报督抚具题,请旨酌量给与职衔,令其分管地方事务。其所授职衔视本土官降二等。文职,如本土官系知府,则所分者,给与通判衔。系通判,则所分者,给与县丞衔。武职,如本土官系指挥使,则所分者,给与指挥佥事衔。系指挥佥事,则所分者,给与正千戸衔。照土官承袭之例,一体颁给敕印号纸。其所管地方,视本土官多不过三分之一,少则五分之一。此后再有子孙可分者,亦再许某详报督抚具题请旨,照例分管。地方官再降一等给与职衔、印信、号纸。
   此条系雍正年间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例所云,亦即推恩分封之意也。
官员袭荫  一,銮仪卫校尉缺出,于见役校尉亲生儿男弟侄内,选择堪用者替补。如校尉子弟不足,移文五城,将身家殷实民人保送选补。其养象校尉缺出,即以所生儿男替补。有朦胧冒替者,倶以违制论。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改定。
   《集解》。校尉系朝廷执役之人,生有儿男,报名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