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天府府尹图尔泰条奏,并十九年议覆安徽巡抚卫哲治条奏并纂为例。
   谨按。此尊京师之意也。
   再,前明军人分隶各卫,统于五军都督府,所谓世隶军籍者也。罪犯充军本非军人,而发往军卫充当逃缉隙哨各差,以听军官之役使,犹今例所云充当苦差也,其永远充军者,又有句丁补伍之法,最为烦扰。本朝于各卫所裁汰者,十分之八九,即军犯亦系由州县官管束,不与卫所相干。有军之名,并无其实,而犹存有此律何也。若以为各犯倶由兵部定地发配,自应归兵部主政,乃到配后如何安插,如何管辖,即脱逃被获如何惩处,兵部均无从过问,则又何也。夫古昔所用皆肉刑也,后以为残刻,改为徒流,则满流以上,即属罪无可加,乃复増为充军之法,外遣之条,又与罪止满流之律意不符,必何如而后得其平耶。


[巻首] [総目]: 前巻 次巻

读例存疑卷七     前巻 次巻
吏律之一  职制



  官员袭荫   
  大臣专擅选官   
  文官不许封公侯   
  滥设官吏   
  信牌   
  贡举非其人   
  举用有过官吏   
  擅离职役   
  官员赴任过限   
  无故不朝参公座   
  擅句属官   
  奸党   
  交结近侍官员   
  上言大臣徳政   

官员袭荫:巻首
   谨按。此古来世官世禄之遗意也。冠于此门之首,似尚得体。
凡文武官员应合袭荫者,并令嫡长子孙袭荫。如嫡长子孙有故,(或有亡殁、疾病、奸盗之类。)嫡次子孙袭荫。若无嫡次子孙,方许庶长子孙袭荫。如无庶出子孙,许令弟侄应合承继者袭荫。若庶出子孙及弟侄不依次序,搀越袭荫者,杖一百,徒三年。(仍依次袭荫。)
○其子孙应承袭荫者,(本宗及本部各官保勘明白,)移文(该部)奏请承袭、支俸。如所袭子孙年幼,候年一十八歳方预朝参公役。如委絶嗣无可承袭者,准令本人妻小,依例关请俸给,养赡终身。若将异姓外人乞养为子,瞒昧官府诈冒承袭者,乞养子杖一百,发边远充军。本家所关俸给,(事发)截日住罢。他人教令(搀越、诈冒)者,并与犯人同罪。
○若当该官司知(其搀越、诈冒)而听行,与同罪。不知者,不坐。(若受财,扶同保勘,以枉法从重论。)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修改。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乾隆五年修改。
条例
官员袭荫  一,武臣出征受伤,分别等第给赏。阵亡者按品予恤,并给世职。
   此条系前明洪武二十七年定例,雍正三年改定。
   《集解》。此例为优给军官之妻而设。
   谨按。受伤给赏,与袭职无干,此层似应删除。
官员袭荫  一,武职守城失机,贻患边方,及临阵退怯者,倶不准袭。有犯不孝致典刑者,取祖父次子孙袭职,本犯子孙不许。
   此条系前明正统十四年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集解》前半是不忠,故不准袭,是不复承袭也。后半是不孝,不许本犯承袭,犹许以次子孙承袭也。
   《辑注》云,世职皆赏其先世之功也。此例前半,是不忠之罪,而贻患国家,则先世之功不当继矣,故不准袭。后半,是不孝之罪,而止在一身,则先世之功不可没也,故许以次子孙承袭。
   谨按。承继,谓承继祖父先业,系既应承继,即应袭职之意,非为本犯承继也。
□下条强盗、人命等项,似应修并于此条之内。
官员袭荫  一,世职有犯人命、失机、强盗,实犯死罪,及免死充军,不分已决、已遣、监故并脱逃、自尽,本犯子孙倶不准承袭。
   此条系前明嘉靖三十三年定例,乾隆五年改定。
   《集解》。犯人命、失机、强盗,眞犯死罪,子孙不准承袭,此以已袭之军职犯罪言。若应袭而未袭之舍人有犯,则如前条之例,准其弟侄降袭也。
   谨按。并字下似应添负罪二字。
官员袭荫  一,世职官亡故,戸无承袭,其父母(继母、生母)在者,给半俸终身。
官员袭荫  一,凡世职官物故,无承袭之人,官册注销者,如无父母,其妻亦给半俸终身。无妻者,査原立职之官,有亲生母,亦给半俸。
   此例前条,系洪武十九年定。后条,系雍正三年,将康熙年间世袭官员物故无人承袭,官册注销,妻母食半俸,旧例二条,修并一条,乾隆五年増定。
   《集解》。为恤军官父母子女而设。
   谨按。世职官之父非原立职之官,即系曾经袭职之官,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