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候待质之犯矣。迨嘉庆元年,复奉首犯在逃,即将从犯按例监候待质谕旨。嗣后照此办理者,不一而足。初则专为狡避死罪人犯而设,后遂为流徒以下专条,此亦刑典中一大关键也。
犯罪事发在逃  一,内外问刑衙门审办案件,除本犯事发在逃,众证明白,照律即同狱成外,如犯未逃走,鞫狱官详别讯问,务得输服供词,毋得节引众证明白即同狱成之律。遽请定案。其有实在刁健,坚不承招者,如犯该徒罪以上,仍具众证情状,奏请定夺,不得率行咨结。杖笞以下系本应具奏之案,照例奏请。其寻常咨行事件,如果讯无屈抑,经该督抚亲提审究,实系逞刁狡,执意存拖累者,即具众证情状,咨部完结。
   此条系嘉庆十五年,刑部议覆山东巡抚吉纶审奏巨野县民人姚文珂捏控伊堂伯、知府姚鸣庭等私拆姚学瑛入官房墙,侵占地基一案,奏准定例,道光十年改定。
   谨按。律云犯罪事发而在逃者,众证明白即同狱成,不须对问等语,此即据证定罪之意。犯在逃者尚可定拟完结,犯未逃者即可类推。若必取具输服供词,方成信谳,则众证明白之语,几成虚设。设如犯人在逃,据众证定断之后,逃犯就获,不肯输服,将如之何。案情以众证为凭,固已十得八九,舍众证而信犯供,供遂可尽信乎。
□唐律断狱门云,若赃状露验,理不可疑,虽不承引,即据状断之。《疏议》谓计赃者见获眞赃,杀人者检得实状也,等语。明律不载,而添纂犯罪事发在逃者,众证明白,即同狱成,不须对问之语。明律指犯逃走而言,唐律指犯不承引而言,虽不无稍有参差,而众证明白即同狱成,与理不可疑,即据状断之之义,彼此相符。且律明言不须对问,此处云务得输服供词,亦属与律不合。此等议论殊无可取。即以现在例文而论,犯逃者准引众证明白,即同狱成之律,犯未逃者不得遽请定案,是何情理。谓恐本犯或有屈抑,逃犯独不虑其有屈抑乎。以众证为不可凭,犯在逃者,众证反可凭乎。且既严立科条,犯未逃者,不得节引律文定案。而实在刁健不承者,又许具众证情状奏请定夺,后又添入杖罪以下者,咨部完结,仍系照众证定案而徒多生技节,果何益乎。讼狱虽极纷烦,立法总期简易。法令烦矣,讼狱安得不多耶。
□犯逃者,有监候待质之例,犯未逃者,又有具众证情状奏咨之例,总使案情速为了结之意。
□八议之人及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若废疾者,并不合拷讯,皆据众证定罪。见老幼不拷讯,应参看。
犯罪事发在逃  一,凡有关人命,应拟斩绞各犯,脱逃二三年后就获,如谋杀、故杀及拒捕杀人等类情重之犯,幸稽显戮者。各依原犯科条。应监候者倶改为立决。寻常命案,仍照本律、本例拟以监候。其无关人命,应拟死罪各犯,倶随案酌核情节,分别定拟。其知情藏匿罪人者,照律治罪。知情之邻保甲长,倶杖八十。该地方官稽査不力者,交部议处。若有属员藏匿罪人,该管上司不行纠参者,亦交部议处。
斩监候改立决条款,
谋杀人造意者
故杀人者
犯罪拒捕杀人者
兴贩私盐拒捕杀人者
军士殴本管官死者
吏卒殴本部五六品长官及佐贰官、首领官死者
所统属官殴长官死者
军民人等殴死在京现任官者
殴宗室觉罗死者(按,此非例实之案)
殴死内外缌麻尊长者(按,此非例实之案)
殴外姻小功尊长死者
听从下手殴本宗大功、小功、兄姉、尊长,仅令殴打,辄叠殴多伤至死者(按,此虽例实问倶免句)
妻妾殴夫之期亲尊长死者
妻妾殴夫之大功、小功尊长死者(按,此二条非例实之案)
奴婢殴家长缌麻、小功、大功亲死者
雇工人殴家长期亲,若外祖父母及缌麻、小功、大功亲死者
文武生员武断郷曲,欺压平民,其人不敢与争,旁人不敢劝阻,将人殴打死者
与人鬪殴后,迁怒于其父母,毒殴致毙者
杀内外功服、缌麻及族中奴仆一家三人者
尊长率领家人,打夺罪人,致家人杀人者
官司差人追征钱粮,勾摄公事而殴死差人者(按,此非例实之案)
死囚令人自杀,子孙于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于家长,听从下手者
图财害命,未得财杀人,为首者
图财害命,不加功而得财者
庸医因事故用药杀人者
诬良为强窃盗,拷打致死者
诬窃为盗,拷打致毙者
番役诬陷无辜,妄用脑篐及竹签、烙铁等刑,致毙人命者
捕役受贿,将罪人致死,为首者
狱卒受贿,谋死本犯,为首者
私放囚人逃走,因而杀人者
诬吿平民,拕累致死三人以上者
诬吿人斩罪,所诬之人已决者
因奸盗而威逼人致死者
豪强凶恶之徒,因事威逼平民自尽一家三命以上者
用威力强行绑去及设方略诱往四川贩卖,将被拐之人伤害致死,为从者
略卖良人,因而杀人者
强夺良家妻女,已被奸污,妻女自尽者
强奸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