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逃及邻佑人等分别治罪   
  另戸人不刺字   
  十日内拏获不刺字   
  逃人自回自首   
  同逃先回   
  携带同逃   
  亲属首逃   
  各主逃人前后通算次数   
  逃人另犯他罪   
  赦后逃人   
  外省驻防属下人逃   
  公主属下人逃   
  逃人起除刺字   
  逃人不实供伊主住址   
  私拏逃人   
  旗人私出境外   
  旗人出境索诈行私   
  旗人吿假领票   
  逃人外娶之妻所生子女   
  逃人外生之女   
  已卖逃人外娶妻所生子女   
  奉天府江宁等处居住旗人逃走者   
  卖身行诈   
  借逃行诈   
  地方官唆逃行诈   
  首吿逃人   
  投递逃牌   
  呈报逃人   
  遗漏逃牌   
  谎递逃牌   
  谎报逃人携带兵器   
  行提逃人带逃财物   
  逃人吿提妻子   
  旗人契买民人   
  保卖旗人   
  谎开籍贯卖身   
  冒称逃人   
  派往驻防满洲兵丁临行及中途脱逃   
  察哈尔蒙古并厄鲁特逃走分别治罪   
  白契所买之人逃走   
  八旗家人逃走分别次数治罪   
  开除丁粮   
  断出为民纳粮当差   
  拏获逃人地方官记功   
  无主认领之逃人计算次数   
  逃人已故免提妻子   
  旗人所买蒙古人逃   
  口外逃人娶妻   
  外省驻防逃人   
  外省获逃会审   
   《皇朝通典》兵部初设督捕侍郎,满洲、汉人各一人,以掌旗人逃亡之事。有左右理事官。满洲、汉人各一人。郎中,满洲、汉人各一人。员外郎,满洲十五人,汉军八人,汉人一人。主事,满洲三人,汉军一人,汉人六人。司务,满洲、汉人各一人。笔帖式,满洲三十四人,汉军十六人。司狱,汉人二人。康熙三十八年处倶省其职事,并入刑部,为督捕清吏司。
□初置刑部,设江南等十四司。康熙三十八年省兵部督捕衙门,以督捕前司、后司及督捕厅改隶刑部,为十六司。雍正十二年罢督捕前司及督部厅,并其事于后司,仍省后字,但曰督捕司。
□顺治十一年十二月始置督捕衙门,设督捕司狱司,置司狱二员。
   《会典》。顺治十一年,设兵部督捕,满洲左侍郎一人,汉右侍郎一人,掌捕政,所属有满洲左右理事官各一人,满汉司务各一人,满汉郎中各一人。
   《东华録》。顺治十年十二月癸未设兵部督捕,满汉侍郎各一,増司员各六,另设公署,专理缉逃捕寇事务。
□十一年正月壬寅,増兵部督捕衙门满洲主事、翻译满汉字主事各一,他赤哈哈番、笔帖式哈番各八。
□甲辰以魏管为兵部督捕右侍郎。
□増督捕衙门满洲理事官、汉军理事官员、郎中、员外郎各一,主事四。
□巳酉,以呉达礼为兵部督捕左侍郎。
□五月壬辰,设督捕司狱司,司狱二。
□康熙三十八年十一月庚子,裁兵部督捕衙门,督捕事务归并刑部管理。
   谨按。督捕衙门之设,《通典》称在顺治十一年十二月,(《皇朝文献通考》同)《东华録》则言,在十年十二月,彼此岐异,考《东华録》,称十一年正月巳酉以呉达礼为兵部督捕左侍郎,国史?呉达礼列传亦言,由启心郎擢兵部督捕左侍郎,在十一年正月。自当以《东华録》之说为是。盖设官则十年十二月,而简员则在十一年正月,故《会典》亦言十一年也。
   顺治十年九月甲申谕,隐匿逃人者,止令本犯家产给主,其分家父子兄弟不知情者,不得株连。
□十二年三月初,戸部右侍郎赵开心以饥民流离可悯,请暂开逃人之禁,以靖扰累,以救民命。奉旨,逃人甚多,缉获甚少,何策而令不累民,又能速获逃人,着令回奏。至是,开心奏,严逃人者,一定之法,救流民者,权宜之计。闻近畿流民载道,地方有司惧逃人法严,不敢容留,势必听其转徙。若将逃人解督捕衙门,暂寛其隐匿之罪,以免株连,则有司乐于缉逃,即流民亦乐于举发,而逃人无不获矣。得旨,逃人之多,因有窝逃之人,故立法不得不严。若隐匿者,自当治罪,何谓株连。赵开心两经革职,特与赦宥擢用,不思实心为国,辄沽誉市恩,失大臣之谊,着降五级调用。
□是月壬辰,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