査明该犯原住地方,分别城内城外,照外省关提人犯例议处。该城御史不呈报都察院,及顺天府不行题参,均照徇隐例,降三级调用(私罪)。
有司决囚等第  一,刑部奉特交事件,即审明无罪可科,应具折覆奏(按,此奏结者。)。如罪至斩绞,仍会同三法司核拟特题完结(按,此会题者)。其它案件,除杖枷等罪,竟行发落外,犯该遣军流徒折枷等罪,傥非寻常经见之事,及酌重酌轻之案,并犯罪文自监生以上,武自骁骑校以上,或本身虽白丁,系现任大员子弟,犯该断决者,倶详叙供招,不拘件数、时日,随结随题。内有酌重酌轻案件,仍于改拟之处,粘贴黄签恭呈御览,俟奉旨之日发落。(按,此专题者,以下系汇题者。)寻常徒流军遣等罪,于审结之日,先行发落,按季汇题。(按,又见照刷文卷,应参看。)
   此例本系三条,一系雍正五年例(按,旗民人等犯该发遣流徒者,不知凡几而特于此数项定立专条,遣罪二,流、徒各一,枷、杖亦一条,而发遣他罪并未议及,此从前汇题之例也。自系尔时办法,今不然矣。三次窃盗中有赃数不多者,入矜疑,疏内奏请改遣,此例第一项即指此而言。然此条乾隆五年已删除矣。)。一系乾隆六年,刑部奏准定例。一系乾隆二十九年,刑部奏准定例,五十三年删并。
   谨按。此条似应移于事应奏不奏门。
□从前一切公事,不用奏折,倶系题本,是以定有特题,汇题之例,而汇题内又分别不拘件数、时日,随结随题,及按季汇题之例。随结随题者,奉旨后始行发落,按季汇题者,先行发落,其罪均在徒流以上者也。现在特交者,倶专折覆奏,专题者多余命案,由咨改题之件,其寻常不经见之事颇少,即有用题本者,亦系专本具题,非重其事,即重其人,并无二件三件一同汇题之事矣。
□再此专指在京刑部而言。外省军流以上,倶系项目咨部,徒罪汇册,按季咨部。如有前项情节,并不由部改题,即大员子弟,及酌重酌轻案件亦然,似嫌参差。
有司决囚等第  一,凡祖父母、父母,因子孙触犯呈送发遣之案,该州县于讯明后,不必解勘,止详府司核明,转详督抚核咨,俟部覆准,即定地起解。若系嫡母、继母,及嗣父母呈送发遣,仍照旧解勘。
   此条系道光三年,广西巡抚成格咨准定例。
   谨按。此条专为不必解勘而设,似可移入子孙违犯教令门。
□祖父母、父母听信后妻、爱子蛊惑捏吿者,究问明白,不拘所犯次数,亦与办理。见骂父母门。
□继母吿子不孝行拘,四领亲族人等云云。见殴父母门。
□此例下半截嫡母等语,与继母吿子例意相类,惟上半截与骂詈门例文尚有参差。果有听信后妻、爱子蛊惑捏吿者,则负屈矣。似应于讯明下添入触犯实情,并无听信后妻、爱子蛊惑云云。记核。
有司决囚等第  一,刑部核覆各省审题事件,内有余犯拟罪未当,应驳令覆审,而正犯应立正典刑,无庸质讯。其罪又无可加者,即决正犯,不必一概驳令覆审。
   此条系乾隆三十四年,刑部核覆湖北巡抚揆义题准定例。
   谨按。此例盖不使情重人犯,久稽显戮之意。
有司决囚等第  一,应行立决人犯,应在京处决者,如适当雨泽愆期,清理刑狱之时,并祈雨、祈雪期内,刑部将此等应结案牍,暂行停止题奏,俟雨泽沾足,再行请旨。如系应在外处决者,倶照常题奏。
   此条系乾隆三十六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嘉庆二十年改定。
   谨按。正月、六月例应停刑,万寿月亦例应停刑,遇有奉到立决部文,均可存于按察使署内,过期再行钉封驰递。如正値祈祷雨雪之时,应否停刑,例无明文。惟在京既不进决本,在外似亦可稍缓须臾,况屠宰尚应禁止,决囚顾可较屠宰为轻乎。酌照后条例文办理,似乎可行。
□下立决之犯,部文到日,正印官公出,令同城之州同等,遵査不停刑日期,代行监决,定有条例。如在停刑期内,亦不能即行处决矣。例内既有密存臬司内署之文,又有査明不停刑日处决之语,则正値祈祷雨雪之时,似亦可暂缓数日。
有司决囚等第  一,云南省处决重囚,部文到日,如州县无同城佐贰,印官公出,除公出报府有案,并县在附郭者,仍照定例由府委员监决外,其非附郭首县,如有卒奉调遣,不及报府者,部文到日,即准令该吏目、典史会同营员,代为监决。仍将印官因何公出,及代为监决縁由,具报上司査核,毋庸申请本府另行委员。
   此条系乾隆三十六年,云南按察使觉罗法明条奏定例。
   谨按。原奏以昆明、太和二县设有县丞同城外,其余并无同城佐贰,因定此专例。惟贵州、广西等省,无同城佐贰者亦多,各省亦间有之,似应改为通例,与下由府委员一条,修并为一。
□下立决之犯,部文到日,正印官公出一条,系由府委员监决,此条系准令吏目等官代为监决。应参看。
有司决囚等第  一,凡凶盗逆犯干渉军机,应行立决,及须刑鞫者,均即随时办理声明咨部,毋庸拘泥停刑旧例。其寻常案件,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