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教供情弊,察实将书役并行贿之人,均计赃从重治罪。
   此条系雍正八年定例。
   谨按。不访拏别处,以刑部与问刑各衙门不同故也。益知前条改刑部为问刑各衙门之非是。

狱囚衣粮:巻首
凡狱囚(无家属者)应请给衣粮、(有疾病者应请给)医药而不请给,患病(重者除死罪不开锁杻外,其余)当脱去锁杻而不(请)脱去,(犯笞罪者)应保管出外而不(请)保管,(及疾至危笃者)应听家人入视而不(请)听,(以上虽非司狱官典狱卒所主,但不申请上司,)司狱官典狱卒笞五十,因而致死者,若囚该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提牢官知而不举者,与(狱官典卒)同罪。
○若(司狱官)已申禀上司,(而上司官吏)不即施行者,一日笞一十,毎一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因而致死者,若囚该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雍正三年修改。
   《辑注》。按惟死罪用杻,此云应脱去锁杻,是死罪患病亦去杻矣。而注云重者,除死罪不开锁杻,本后条例而言也,夫死罪之用枷杜恐其脱逃,非欲以此苦之也。今既患重病必无脱逃之虞,岂忍听其桎梏而死,律例当参论酌行。
□按此议不为无见。
条例
狱囚衣粮  一,凡解部及递解外省各项犯人,有司官照支给囚粮之例,按程给与口粮,如遇隆冬停遣,照重囚例,毎名给与衣帽,傥有官侵吏蚀,照冒销钱粮律治罪,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康熙二十六年,钦奉恩诏恭纂为例。一系雍正三年例,乾隆五年修并。
   谨按。乾隆二年,议覆御史周绍儒奏称,嗣后发遣军流及一切递解人犯,照依支给囚粮之例,在于存公银两动支散给,毎于年底造具花名清册,咨送刑部査明人犯数目,并程途远近,咨送戸部核销云云,即所谓支给囚粮之例也。下条日给仓米一升亦然,而乾隆四十年,戸部咨照供支发遣军流人犯口粮米石,倶应毎日以八合三勺支给,与囚粮似稍有参差,且造册咨部,现在倶系照此办理,而例无明文,殊嫌疏漏。
□陵虐罪囚律,克减衣粮者,以监守自盗论。此云冒销钱粮语意未明,处分例有冒销粮一条,应参看。
□发遣军流等犯,支仓米一升,五城羁禁及看守一切人犯,亦支老米一升,均系钦恤之意。此祗言解部及递解各犯,而不及在监人犯,何也。査外省监禁人犯,毎年、倶造册咨部,看押人犯,如何办法,并无明文,亦属参差。
狱囚衣粮  一,凡司狱、吏目、典史专管囚禁,如犯人果有冤滥,许管狱官据实申明,如府州县不准,许即直申宪司各衙门提讯。
   此条系明令,雍正三年删改,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虽有此例,无行之者,亦虚设耳。讯出冤情,据实申明之司狱等,给与议叙,似应添此一层。
□此例与狱囚衣粮无渉,似应移于辩明冤枉律内。
□司狱典史虽微亦官也,犯果冤滥,许据实申明,以其专管囚犯,知之最切,不以微员而膜视之也。乃例准申明,而据实申明者,千百中并无一二,其自待亦太菲薄矣。
狱囚衣粮  一,凡牢狱禁繋囚徒,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废疾、散收、轻重不许混杂,锁杻常须洗涤,席荐常须铺置,冬设暖床,夏备凉浆。凡在禁囚犯,日给仓米一升,冬给絮衣一件,病给医药。看犯支更禁卒,夜给灯油,并令于本处有司在官钱粮内支放,狱官预期申明关给,毋致缺误。有官者犯私罪,除死罪外,徒流锁收,杖以下散禁。公罪自流以下皆散收。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明令(按蔼乎仁人之言),雍正三年改枷杻为锁杜。一系康熙十三年例,乾隆五年删并,四十八年改定。
   谨按。此例体恤罪囚之意,可谓无微不至矣。官犯一层与应禁不禁门内一条参看。
狱囚衣粮  一,内外刑狱医治罪囚,各选用医生二名,毎遇年底稽考优劣。如医治痊愈者多,照例俟六年已满,在内咨授吏目,在外咨授典科,训科,不能医治病死多者,即责革更换。
   此条系康熙年间现行例。
   谨按。太医院有八品、九品、从九品吏目等官,外省虽有府医学正科、县医学训科,亦徒有其名耳。
□府有医学正科,州有典科,县有训科,此国初例文也,现在均有名无实矣。此条劝惩并用,并钦恤罪囚之意也。
狱囚衣粮  一,刑部赴仓支领囚粮,毎石给脚价银五分,傥狱卒人等,私行扣克,照律严加治罪。狱官通同作弊,一体治罪。其失察之提牢官,交部议处。
   此条系雍正十一年定例。
   谨按。祗言脚价银,而未及囚粮,《戸部则例》蠲恤门,矜恤罪犯事例,刑部南北两监囚犯,毎名日给仓米一升,毎委咨戸部札仓支领云云,刑例不载,似嫌疏漏。毎委赴工部支领柴炭,刑例亦无明文。
□照律严加治罪句,似未明晰。
□私行克扣,自系指囚粮而言,乃紧接于脚价之后,看去殊不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