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施之于轻罪,及寻常案犯耳。若例应夹讯之犯,如上条所云情罪重大案件等类,即用此刑具敲踝撃背,亦属无碍。若不用夹讯之犯,不敢显用夹棍,而改用此等刑具,即以滥用夹棍论,庶有区别。不然,夹棍准用,而此等刑具不准用,亦属轻重失平。
□现在强盗匪类均不夹讯,改用别项刑具,有何违碍。不然,名目随时添造,恐未能概行禁止也。
□《处分则例》于刑律所载应用刑具之外,私设非刑者,革职。又承审命盗抢窃及一切要案,如实系有罪之人,证据明确,而犯供狡展,或用拧耳、跪錬、压膝等刑者,免其置议。若系案内干连人犯,或被扳无罪之人,以及审理寻常事件,辄用跪錬等刑者,降一级调用。因而致死者,仍照擅用非刑例革职。又以长木将各犯同系,令其不能转动者,革职。亦系联枷之类,应参看。再此例因而致毙,照非法殴打律,应拟满徒。处分例照擅用非刑例革职,并无治罪二字,亦应参看。
   删除例
   一,直隶各省督抚设立用刑印簿,分发问刑衙门,将某案、某人、何事用刑讯,及用刑次数,逐细填注簿内,于年终缴督抚査阅。如有滥用夹棍,及用多报少情弊,即将用刑各官指参议处。并设立循环簿,将毎日出入监犯名姓,填注簿内,按月申送该府査对。如有滥行监禁,及怀挟私雠,故禁平人,照律拟罪。
   此条系雍正六年定例,其毎月将监犯名姓,填注循环簿,系乾隆元年定例,因并为一条,乾隆二十一年删除停止。
   谨按。此例与处分例大略相同,此处删除而彼例犹存,似嫌参差。
故禁故勘平人  一,直省审办案件,轻罪及干连人证,交保看管,傥该书差串通需索陵虐,于陵虐罪囚本律上加一等治罪。赃重者,以枉法从重论。其押保店名目,严行禁革。
   此条系咸丰五年,四川总督黄宗汉奏准定例。
   谨按,近来各省城立有待质公所,而各府州县恐难遍及。此条交保,即上条文之地保也。此亦系在官人役,若案犯过多,地保将用何法看管耶。
□与本门第四条例文重复。
   此门所载,均系钦恤之意,亦肃杀中之和风霁日也。

淹禁:巻首
凡狱囚情犯已完,(在内经)法司,(在外经)督抚,审録无冤,别无追勘(未尽)事理,(其所犯笞杖、徒、流、死罪)应断决者,限三日内断决。(系徒流)应起发者,限一十日内起发。若限外不断决、不起发者,当该官吏过三日,笞二十,毎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因(过限不断决、不起发)而淹禁致死者,若囚该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惟重囚照例监候)。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雍正三年删定。
条例
淹禁  一,凡恩诏颁到赦款内,除已经刑部法司覆核明白,应免罪囚,逐一详査,登时释放,另行题明外,如有情罪可疑者,限赦到一月内,即汇疏奏请,其未经法司核覆明白者,俟法司核覆文到之日,实时释放,毋得耽延时日。如赦到奏请违限,及将应免轻罪人犯,并无辜之人,仍滥行监禁者,交该部议处。
   此条系康熙十九年例。
   谨按。从前赦款内应免者,系由外省释放具题,现在遇有恩赦,其应免罪囚,倶由各省咨部核办,情罪可疑者,外省亦无汇疏奏请之事,似均应修改详明。
□处分例将应免人犯,仍行监禁,迟延十日以上者,革职。
淹禁  一,各省审结叛案,凡有应解部流徙入官人口家产,倶立限两个月,自该省起解。解送人役,仍定行程限期。违者题参。
   此条系顺治十八年定例,原载官文书稽程条,乾隆五年移入于此。
   谨按。军流徒犯,限两个月起解,见稽留囚徒,此亦专为限期而设。再民人叛犯之奴仆,交与戸部入官,叛犯父母、祖孙、兄弟、妻妾、子女家属财产,査明详开数目具题,有隐漏者,将该管官题参。倶见谋叛门,而不言限期若干日,均应参看。
淹禁  一,各直省府厅州县,凡有监狱之责者,除照向例设立循环簿。填注毎日出入监犯姓名,申送上司査阅外,并令与专管监狱之司狱、吏目、典史等官,各将监禁人犯,无论新收旧管,逐名开载,填注犯案事由,监禁年月,及现在作何审断之处,造具清册,按月申送该管守巡道,认眞査核,如有滥禁淹禁情弊,即将有狱官随时参处。仍令该道因公巡歴至府厅州县之便,亲提在监人犯,査照清册,逐名点验。其有填注隐漏者,将有狱官及管狱官一并参处。并令该道毎季将府厅州县所报监犯清册,汇送督抚臬司査核。若府厅州县有淹禁滥禁情弊,该道未行掲报,经督抚査出,或别经发觉,即将该道一并交部议处。
   此条系道光十三年,河南道监察御史许球奏,外省州县淹禁人犯,请严行査禁一折,纂辑为例。
   谨按。设立循环簿一层,旧载故勘故禁平入门内,后经删除,即故禁门内,直省督抚设立用刑印簿,分发问刑衙门一条是也。
□专责巡道査核,与吿状不受理门各条参看。
□原例本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