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诬之人不肯招承,因而叠夹致毙,照非法殴打致死律定拟云云,自系均治以徒罪矣。惟应讯与不应讯,一体科断,究嫌无别。
故禁故勘平人  一,直省州县自理之案,不得擅用夹讯。其申报事件有曾经夹讯者,将夹讯几次,或未曾夹讯之处,于招册内据实声明,该官上司于解审时,详加察验。如有朦胧隐匿情弊,即行题参。至佐贰奉上司批发审理事件,有应夹讯者,详明上司改委印官审理,系印官批发者,呈明印官掣回自行审理。如有违例用刑者,督抚题参,交部严加议处。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乾隆五年,河南巡抚雅尔图并御史永寿条奏定例。一系乾隆九年,湖南巡抚蒋溥条奏定例,五十三年修并。
   谨按。近来案件不特絶无夹讯之事,亦不声明未曾夹讯之处,印官批发佐贰事件,亦不多见。一则寛之又寛,一则严之又严矣。
□从前夹讯之案颇多,自严定例文以后,非有重大案件,不肯轻用,近则全无有夹讯者矣。初则恐其不应夹讯而率行夹讯,后则将应行夹讯者,而亦不敢夹讯,矫枉过正,大率如此。
故禁故勘平人  一,凡内外大小问刑衙门,设有监狱,除监禁重犯外,其余干连,并一应轻罪人犯,即令地保保候审理。如有不肖官员,擅设仓铺所店等名,私禁轻罪人犯,及致淹毙者,该督抚即行指参,照律拟断。
   此条系康熙四十五年,刑部议覆都察院左副都御史周清源条奏定例。
   谨按。重罪监禁,轻者交保候审,不准另设名目,私禁轻罪人犯,原恐累及无辜之意。然亦实有虽非重罪,而确系紧要犯证者,暂行看押,亦所时有,检验尸伤不实门内,载有差役奉官暂行看押人犯身死一条,应参看。
□鞫狱停囚待对门,刑部发城取保,犯证无保人亲识者,酌量交城看守,亦系暂行看押之犯也。与本门末一条例文重复,似应修并为一。
□乾隆五十三年,钦奉上谕一道,处分例又有差役私设班馆一条,均应参看。
故禁故勘平人  一,承审官吏,凡遇一切命案、盗案,将平空无事,并无名字在官之人,怀挟私雠,故行勘讯致死者,照律拟罪外,傥事实无干,或因其人家道殷实,勒诈不遂,暗行贿嘱罪人,诬扳刑讯致死者,亦照怀挟私雠,故勘平人致死律,拟斩监候。如有将干连人犯,不应拷讯,误执己见,刑讯致毙者,依决人不如法因而致死律,杖一百。其有将干连人犯,不应拷讯任意叠夹致毙者,照非法殴打致死律,杖一百。其有将干连人犯,不应拷讯,任意迭夹致毙者,照非法殴打致死律,杖一百,徒三年。如有将徒、流人犯,拷讯致毙二命者,照决人不如法加一等,杖六十,徒一年。三命以上,递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其有将笞杖人犯,致毙二命者,照非法殴打致死律加一等,杖一百,流二千里。致毙三命以上者,递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因公事干连人犯,依法拷讯,邂逅致死,或受刑之后,因他病而死者,均照邂逅致死律勿论。如有奸徒挟雠诬吿平人,官吏知情,受其嘱咤,因而拷讯致死者,本犯依诬吿律拟抵,官吏照为从律满流。如有诬吿平人,官吏不知情,依法拷讯致死者,将诬吿之人拟抵,官吏交部议处。若被诬之人,不肯招承,因而叠夹致毙,照非法殴打致死律定拟。均不得删改律文内怀挟私雠字样。混引故勘平人,概拟重辟。在外不按实具题,在内含糊照覆,照官司出入人罪律,分别治罪。
   此条系乾隆元年,刑部议覆尚书傅鼐条奏定例。
   谨按。用刑拷讯人犯,即难保无致死之事,而挟雠故勘平人致死,其法颇严,一渉疑似毫厘千里,此例分晰极明,亦详愼之意也,因不承招而夹毙,与上误执已见相等,问拟徒罪,似嫌太过,以有诬吿之人,拟抵绞罪,承审官似可稍减也。
□知情受嘱拷讯,与贿嘱罪人诬扳不同,故拟罪有生死之殊。
故禁故勘平人  一,凡问刑各衙门一切刑具,除例载夹棍、拶指、枷号、竹板,遵照题定尺寸式样,官为印烙颁发外,其拧耳、跪錬、压膝、掌责等刑,准其照常行用。如有私自创设刑具,致有一二、三号不等,及私造小夹棍、木棒棰、连根带须竹板,或擅用木架撑执悬吊敲踝、针刺手指,或数十斤大锁并联枷,或用荆条互撃其背,及例禁所不及赅载,一切任意私设者,均属非刑。仍即严参,照违制律,杖一百。其有将无辜干连之人,滥行拷讯,及将应行审讯之犯,恣意凌虐,因而致毙人命者,照非法殴打致死律治罪。上司各官不即题参,照徇庇例议处。
   此条原系二条。一系雍正五年定例,乾隆五年、嘉庆四年、十二年、十四年修改。一系乾隆元年定例,原载决罚不如法门,嘉庆十五年修并。
   谨按。有例准用之刑,有例不准用之刑,准用者,防其改造,不准用者,防其私设,皆所以惩酷也。然严于官吏,必致过寛于匪类凶徒矣。
□夹棍、拶指,系刑之极重者,若不照定式造用,则残酷甚矣,故严其禁。自设立滥用夹棍例文,而一切应用刑具,遂不免违式造用,且有另立别项名目者,平情而论,木棒棰、荆条及连根带须竹板,未必即重于夹棍、拶指,特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