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知情藏匿罪人减罪人一等律,再加一等治罪。知而不首者,仍杖一百。其徒犯逃后滋事,失察之郷保等,杖八十,毎一名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知情容留之房主、邻保,照知情藏匿罪人律,减本犯罪一等治罪。容留并未滋事之逃徒,照容留滋事逃徒例,再减一等。但知而不首者,各杖八十。受财者各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其容留之亲属,除祖父、子孙、夫妻、奴仆外,其余亲属人等,系容留徒罪人犯,照不应轻律,笞四十。容留遣军流犯,倶照不应重律,杖八十。
   此条系嘉庆二十年,遵照谕旨,纂为定例。
   谨按。此专为郷保及房主人等而设,应与上在京问拟徒罪一条参看。
□疏脱军流徒犯律,均拟杖六十。例将疏脱军流者,改为八十,名数虽多,仍罪止满杖。此处逃犯滋事,郷保竟加拟徒罪,殊嫌参差。既照减一等律,又加一等,亦嫌未协。何不云与犯同罪乎。
□因逃犯滋事而追咎主守之郷保,加重其罪,并罪及房主、邻保,甚且罪及亲属,立法非不严厉。然例虽严,从无照此办理者,不曰尚未抵家,即日甫经至境,千篇一律,何必定此科条耶。
徒流人逃  一,由京递籍人犯。脱逃来京,主守之郷保等,笞四十。逃后滋事者,郷保等杖六十。毎一名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知情容留之房主、邻保,亦照知情藏匿罪人律,减本犯一等治罪。其容留并未滋事之递籍逃犯,照容留滋事递籍逃犯例,再减一等。知而不首者,又递减一等。受财者各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其容留之亲属,除祖父、子孙、夫妻、奴仆外,其余亲属人等,照不应轻律,笞四十。
   此条系嘉庆二十年,遵照谕旨,纂为定例,道光十二年改定。
   谨按。上在京问拟枷责杖笞递籍人犯,私行来京一条,专言本犯罪名。此则特为郷保,及知情容留之房主人等而设。惟上条有枷责杖笞等语,此例祗云由京递籍,其减一等,及再减一等之处,是否由本犯原犯罪名减等,抑系滋事罪名减等之处,尚未分明。即如无罪递籍之犯,脱逃来京,并未滋事,应拟笞四十,枷号一个月。其余亲属知情容留,亦拟以笞四十,而容留之旁人,减二等科罪,则应笞二十,枷号二十日,殊觉参差。再此等人犯逃后滋事,或在他处,或在京城,必其未在本籍可知,何以有容留之祖父、子孙、妻妾及其余亲属耶。殊不可解。
□因一人脱逃,而原籍及容留之房主、邻保,均有罪名,科条亦太烦矣。
□本门三条,盗贼窝主门一条,举用有过官吏门数语,均系有罪人犯,不准潜来京城居住之意。似应修并为一,以省烦冗。
徒流人逃  一,充军常犯至配后,责令照例当差,不得任其闲散。如有脱逃,系附近流充军者,初次枷号一个月,调发近边。二次枷号两个月,调发边远。三次枷号三个月,调发极边足四千里。四次枷号四个月,改发极边烟瘴。其本犯近边、边远、极边足四千里者,各以次递加调发。至烟瘴少轻人犯,在配脱逃者,枷号一个月,改发极边烟瘴。极边烟瘴脱逃者,改发新疆酌拨种地当差。即令拏获之州县,一面收禁,一面关査配所原案,究明有无行凶为匪,及脱逃次数,将应行改调之处,申详督抚咨部核拟完结,毋庸递回原配审断。其尚未到配,中途脱逃者,亦照此例办理。
   此条系乾隆二十四年,山东按察使沈廷芳条奏,并二十五年安徽按察使王检条奏定例,三十一年、嘉庆十七年、道光六年、二十五年修改,咸丰三年改定。
   谨按。遣犯及免死军犯,逃后行凶为匪,例有分别治罪明文,军流徒犯,均无逃后行凶为匪罪名。此例祗云究明有无行凶为匪,究应如何治罪之处,并无明文,是否仍行枷号调发之处,记核。
□例末二句与上重复。此例盖为充军之犯,责令当差,不得任其闲散而设。惟査前明军犯,均系发各卫所当差。
□本朝沿前明之旧有军之名,而无军之实,与流犯无异。此例犹云,照例当差,究竟所当何差,并无例文可稽,不过充当各衙门水草夫而已。而收养孤老门内,又载有军流等犯,年逾六十,不能食力者,拨入养济院,按名给与口粮。少壮无手艺者,亦给与口粮等语。则知军流人犯,均无可当之差矣。
□调发近边等处,倶有枷号,改发新疆,不言枷号,殊不可解。与上免死军犯同。
□军流发遣人犯,敢于累次脱逃,即属玩法之尤,此而不为重惩,尚有法乎。乃脱逃次数虽多,不过加拟枷号为止,未免太轻。若谓所犯不过逃罪,万无加至于死之理,何以免死盗犯,一经脱逃,即应正法耶。越狱及解审脱逃人犯,何以又加重办理耶。免死减为军流发遣,其情亦不轻于盗犯,不应拟罪,大相悬絶。如此,平情而论,寻常脱逃人犯,尚可从寛,免死后复行脱逃,似应加重,纵不必即行正法,或酌定次数拟以绞候,尚非失之过刻。
徒流人逃  一,发遣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刨参人犯脱逃被获,发往伊犂等处给兵丁为奴。
   此条系乾隆二十七年,广东巡抚托恩多条奏,并三十二年,军机大臣会同刑部奏准定例,五十三年、道光六年、二十五年改定。
   谨按。烟瘴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