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花用,赤贫免追。千篇一律,并未声明监追日期,若不知有此条例文者。平情而论,原定之例未免过于严厉,嗣酌改为一年,后又分改为半年、三月,近来并半年、三月亦倶不行,又何论按季汇题及年终汇题耶。既不照此办理,此例似可删除。
给没赃物  一,命案内减等发落人犯,应追埋葬银两,勒限一个月追完,有物产可抵者,亦着于限内变交,如审系十分贫难者,量追一半给付尸亲收领。若限满勘实力不能完,将该犯即行发配,一面取具地邻亲族甘结,该地方官详请督抚核实,咨请豁免。如有隐匿发觉者,地邻人等均照不应重律治罪,地方官照例议处。
   此条系乾隆二十八年江苏按察使胡文伯条奏定例。原例勒限一个月,系勒限三个月,道光十二年又改三月为一月(按语见上条)。
   谨按。此指例应减等者而言,如遇赦减等,亦应一体扣限矣。
□人命门,应该偿命罪囚遇赦,追银二十两,贫难者量追一半,与此例情事相同。惟此条有一月限期,而彼条无文,应参看。彼门所载过失杀人则收赎银十二两四钱二分,与此条银数既异,亦无限期若干日,其力不能交者,又照不应重发落。此条及偿命罪囚祗云量追一半,并无力不能交罪名,此外免罪留养人犯亦同,均属参差。
给没赃物  一,凡八旗应入官之人,令入各旗辛者库,其内务府佐领人送入官者,亦照此例入辛者库。辛者库人犯入官之罪者,照流罪折枷责结案。
   此条系康熙年间现行例,雍正三年删定。
   康熙四十一年六月,刑部覆正白旗汉军都统石文英咨称,原任山西荣河县知县病故之迟维垣名下应追那移银八千二百两,浥澜漕米五千一百石,将迟维垣之房地人口服饰等物变价共得银八百五十两,因家产尽絶,保题奉旨交部,仍令该都统严追,委系家产尽絶,据此将迟维垣之妻朱氏、子迟秉钧、女大姐、二姐等,交与内务府入辛者库。奉旨依议,钦此。雍正元年十月奉旨,现今犯罪重并拖欠银两数多之人,因遇恩诏尚邀豁免,其从前拖欠银两之人,若以既入辛者库已经结案,遂不得入于赦免之列,实属可悯。着交与内务府。刑部将一应不能完交钱粮已入辛者库及犯罪入辛者库人等原案情由,并伊等祖父原系何人之处,皆着査明具奏。再,从前汉人犯罪入旗、入辛者库安插屯庄者,亦令査明,一并具奏,钦此。
□又,乾隆元年,遵恩旨察议,将从前不能完纳钱粮,入辛者库,并安插屯庄及犯罪入辛者库之本身及妻子等各案情,査明具奏。奉旨将伊等本身及伊等妻室子孙皆从寛,准其释归旗籍。
   谨按。八旗应入官之人,大抵指不能完交钱粮者居多,观迟维垣之案,概可知已。既经钦奉谕旨释归旗籍,此后有犯,亦倶不入辛者库,至今并无此等人犯矣。
□辛者库名目,维应捕人追捕罪人门,有王公等之辛者库家人一条,余不多见。恩诏赦款内,间有上三旗辛者库当差妇人,着酌议赏赐之语,自系从前办法,近则絶无此项人矣。与谋叛门内旗下人口一条参看。
给没赃物  一,凡官役犯赃案内,有亏短价値等项,追给原主。其诈骗逼勒者,被害人自行首吿,亦追给原主。督抚科道参发者,概追入官。
   此条系康熙年间刑部议覆科臣阿等题准定例。
   谨按。以自吿与不吿分别入官、给主,似与律意不符。被官役诈骗逼勒,不敢控吿者居多,大抵皆良懦之人,畏其威势故也。与彼此倶罪之赃不同,概追入官,似嫌未协。
给没赃物  一,归旗人员内有应追赃者,限五个月内,该督抚査明家产人口造册,并人解部转交该旗追赃。其任所有无私置房产,再限地方官六个月察明结报,后有隐匿发觉者,交部议处。
   此条系康熙二十九年九卿会议定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示掌》云,归旗回籍人员,原限五月,今已改限三月,此例五个月,似应修改。
   谨按。此从前办法也,与下参革汉军官员一条参看。题参亏空,一面行査家产,见那移出纳,行査歴过任所,有无隐匿,见隐瞒入官家产,亦应参看。
□旗员应追入官银两,均系交旗收禁着追,以他处不应收禁旗人也。第交旗追赃之例,现已不行,且侵那各有追赃治罪专条,此例无关引用,似应删除。
□监守自盗门,承追督催条例,与此条大略相同,后于修例时奏明,倶行删除,自应照处分例办理矣。
□追比旗员一应赃项,原归此门,因监守盗门定有专条,此例追比一层即行删去。后彼门亦倶删除,遂无此项处分矣。
给没赃物  一,断付死者之财产,遇赦不得免追。
   此条系律后总注。乾隆五年另纂为例。总注云,凡律称财产断付死者之家,与应合籍没入官者不同,盖断给财产,所以优恤生者,虽遇赦不得在免追之限。
   谨按。断付死者之财产,即杀一家三人及采生、折割人律内所云财产断付死者之家。鬪殴门,殴人至笃疾,将财产一半断付笃疾之人养赡是也。然祗言遇赦不免,而不言限期,应与埋葬银两一条参看。
给没赃物  一,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