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手亦拟斩候,此放火业已抢得财物,又有何情可原耶。至已将房屋烧毁,即与已经杀人无异,其下手燃火之犯,岂得拟军罪。
□律不分首从均拟斩罪,例以抢夺财物及杀人等项,分别拟以斩决枭示,本属较律加重,其尚未抢掠,及未伤人,或伤人未死,为从之犯,均无死罪,反较律为轻,殊未妥协。再査律重例轻各条,或系遵奉谕旨,或系臣工条奏,断无无故改轻之理。此例因何改轻,按语内并未叙明。记考。
   《唐律疏议》。问曰,有人持仗烧人宅舍,因即盗取其财,或烧伤物主,合得何罪。答曰。依杂律故烧人舍屋,徒三年。不限强之与窃。然则持仗烧人舍宅,止徒三年。因即盗取财物,便是元非盗意。虽覆持仗而行事,同先强后盗,计赃以强盗科罪。火若伤杀者同。
   删除例一条。
   一,凡放火故烧自己房屋,因而延烧官民房屋,及积聚之物,与故烧人空闲房屋,及田场积之物者,倶发边卫充军。系前明旧例,雍正三年以此条与律不符,删除。
   《辑注》云,故烧己房,而延烧官民房屋,积聚者,本律是徒。故烧空闲房屋、田野积聚者,本律是流。例内问发充军。盖延烧虽轻,而非空房,田野积聚之比。故烧虽重,而非官民房屋。积聚之比。其罪应同也。
   谨按。此等议论最为平允,强盗例内自首充军一条,即本于此,此例似不可删。
放火故烧人房屋  一,挟雠放火,除有心烧死一家三命,或一家二命者,仍各按律例拟斩决,凌迟外,其止欲烧毁房屋、柴草泄忿,并非有心杀人者,如致死一二命,应照挟雠放火因而杀人,及焚压人死例,首犯拟斩立决。为从商谋下手燃火者,拟绞监候。若致死一家三命以上,首犯斩决枭示。从犯拟绞立决。
   此条系嘉庆十三年,直隶总督温承惠奏,民人刘五挟嫌放火烧毙史大一家四命一案,钦奉谕旨,恭纂为例。
   谨按。放火故烧房屋因而杀人,律既以故杀论,即与有心杀人无异。此例于挟雠放火之犯,仍分别是否有心杀人,似与明例称以者与实犯同之意未协。
□有心放火杀人,如死系一家三命,首犯即应凌迟,从犯亦应斩决。非有心杀人,首犯斩枭。从犯绞决。所以略示区别也。杀一家二命,首犯斩枭,不言为从加功之犯,则绞候矣。此致死二命,首犯免其枭示。从犯仍拟绞候。似无区别。然犹可云,下手燃火与加功无异,虽无心亦难末减也。至一命则情更轻矣,与一家二命无别,未知何故。亦与贼犯遗火烧毙事主之例,互相参差。
□既以有心无心为罪名轻重之分,按语意在从轻,而一命何又从严。殊不可解。
□上层分别人数改定之例,指明一家三命、一家二命。下层分别人数改定之例,指明一家三命及一家二命。下一层自系指一家三命及一家二命言方合。乃祗有一家三命,而无一家二命,则一二命似系一家二命之误,或缮写时脱一家字耳。
□此条系因刘五并非有心放火杀人,以致烧毙一家四命,故酌定此例。一家三命,首犯改为斩枭,不问凌迟。从犯改为绞决,不问斩决。则一家二命,首犯亦当改为斩决,免其枭示。若致毙一命之案,为首亦问斩决。为从亦问绞候。是以并非有心杀人之犯,与挟雠放火,有心杀人者一例同科,不特罪名岐异,文义亦不甚顺,其为脱一家字无疑。再律内明言,放火因而杀人者,以故杀论。则欲烧毁房屋、柴草泄忿,以致烧死一命,正与以故杀之律相符。问拟斩候,自属允当。又何首犯斩决,从犯绞候之有。
   威逼门,窃贼遗落火煤,烧毙事主一条,与此情节相类。彼条事主一二命,及三命,非一家,为一等,一家三命为一等,三命以上为一等。应参看。

搬做杂剧:巻首
凡乐人搬做杂剧戏文,不许装扮歴代帝王后妃,及先圣先贤、忠臣、烈士、神像,违者,杖一百。官民之家容令装扮者,与同罪。其神仙道扮及义夫、节妇、孝子、顺孙劝人为善者,不在禁限。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修改。
条例
搬做杂剧  一,城市郷村如有当街搭台,悬灯唱演夜戏者,将为首之人,照违制律,杖一百,枷号一个月。不行査拏之地方保甲,照不应重律,杖八十。不实力奉行之文武各官,交部议处。若郷保人等,有借端勒索者,照索诈例治罪。
   此条系雍正十三年定例。
   谨按。一经唱演夜戏,即拟满杖,傥因演戏致滋事端,应否加重,并无明文。似应改为唱演夜戏,为首之人,问不应轻。致滋事端,问不应重。或分别问违令亦可。《处分则例》因唱演夜戏,致生鬪殴、窃盗、诱拐、赌博等事者,地方官罚俸一年。
搬做杂剧  一,凡旗员赴戏园看戏者,照违制律,杖一百。失察之该管上司,交部议处。如系闲散世职,将该管都统等,交部议处。
   此条系乾隆四十一年,因员外郎徳泰等,往赴戏园观看演剧,参革送部,将徳泰等拟照违制律,杖一百,奏准在案。所有该管上司。应行议处。钦奉谕旨,交军机大臣会同都察院,议奏定例。
   谨按。专言旗员而未及汉员,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