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分别从重治罪。
   此条系雍正五年,遵旨议准定例。
诈病死伤避事  一,凡未经到案之犯,报称病故,该抚严饬地方官悉心确査,取具甘结报部,傥有捏报等情,日后发觉,将该地方官与该抚一并严加议处。
   此条系雍正五年,遵旨议准定例,乾隆四十二年修改。
   谨按。此条改为甘结,而上条仍系印结,亦不画一。此条与上条事颇相同,似应修并为一。
   《处分则例》。
□一,凡未经到案之要犯捏报病故,州县官不行确査,率为取结申详者,降三级调用,转详之府、州降一级留任,督抚罚俸一年(倶公罪)。

诈教诱人犯法:巻首
凡诸人设计用言教诱人犯法,及和同(共事故诱)令人犯法,却(自)行捕吿,或令人捕吿,欲求赏给,或欲陷害人得罪者,皆与犯法之人同罪。(罪止杖流。和同令人犯法,看令字还是教诱人而又和同犯法也,若止和同犯法,则宜用自首律)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按小注本于《笺释》)。
条例
诈教诱人犯法  一,苗、猺、狑、獞所住地方,如有外来匪徒教诱犯法,即视所犯之人,如罪应拟杖者,将教诱之人加一等治罪。徒罪以上,教诱之人比照住居苗寨教诱为乱例,问发边远充军。犯该死罪者,教诱之人与本犯一例,拟以斩绞,遇赦不宥。失察之地方官,照徇庇例议处。隐讳故纵者,照溺职例革职。
   此条系乾隆二十五年,广西按察使申梦玺条奏定例。
   谨按。未至死者,较本犯加等定断。已至死罪者,与本犯一体同科。此条最严。
□徇庇、溺职等语均应删。
□在官求索、借贷人财物门二条,一系猺獞,一系苗蛮黎獞,此条云苗猺獞狑,戸律钱债门又祗云黎境,倶不画一。
□与盘诘奸细条参看。
诈教诱人犯法  一,凡土官延幕,必将所延之姓名、年籍,通知专辖州县,确加査验,人果端谨,实非流棍,加结通报,方准延入。(按,此段言非私聘者)若知系犯罪之人,私聘入幕,并延请后纵令犯法者,照职官窝匿罪人例革职。如有私聘私就者,即令专辖州县严加驱逐。(按此一段仅言私聘,而未及犯法者。 以下专言犯法之罪。)若土幕教诱犯法,即视其所犯之轻重,倶照匪徒教诱犯法加等例治罪。败露潜逃,即行指拏。重惩,私聘之文武土官,及失察之该管州县,交部分别议处。
   此条系乾隆三十年,广西布政使淑宝条奏定例。
   谨按。此专为土官而设。
诈教诱人犯法  一,凡地方官有被参降革治罪之案,严究幕友、长随、书役等。除犯诈赃诬拏等项罪有正条者,仍照例办理外,其但系倚官滋事,怂令妄为,累及本官者,各按本官降革处分上加一等。如本官应降一级者,将该犯杖七十,降二级、三级者,以次递加至革职者,杖六十,徒一年。本官罪应拟徒者,亦各以次递加一等,加至徒三年而止。至总徒准徒军流以上者,均与同罪。徒罪以下,将该犯递回各原籍,分别充、徒管束,永远不准复充。如有犯罪之后,仍潜身该地,欺瞒后任,改易姓名复充者,察实严加治罪。
   此条系乾隆五十五年,福建省嘉义县知县唐时勲,听从幕友潘鸿绪将械鬪顶凶重案,改作鬪殴具报。又五十七年,山东巡抚觉罗吉庆,奏参博山县知县武亿,任听衙役,妄拏平人,滥行重责,拖累无辜一折,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与受赃门内,长随求索吓诈一条参看。
□此条重在倚官滋事,怂令妄为,故较本官加等治罪。若倚官滋事,而本官或不知情,非身自犯法,即乘机舞弊,本官不过失察耳,又当别论。
□吏部处分例,稽査幕友及长随犯法各条,均应参看。
诈教诱人犯法  一,游手好闲不务正业之流,自号教师,演弄拳棒,教人及投师学习,并轮叉舞棍,遍游街市,射利惑民者,严行禁止。如有不遵,一经拏获,将本犯杖一百,流三千里。随同学习者,杖一百,徒三年,限满递籍,严加管束。如坊店寺院容留不报,地保人等不行査拏,均照不应重律,杖八十。地方文武各官,失于觉察,照例议处。若讯明旧日曾学拳棒,迨奉禁以后并未辗转教人,亦不游街射利者,免议。
   此条系雍正五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乾隆五年修改,嘉庆十八年改定。
   谨按。此等游民并非作奸犯科,拟以枷杖以足蔽辜,由杖罪加至满流,似嫌太重。且游街射利惑民之事,不止一端,独严于此条,亦不画一。与鬪殴条内,自称鎗手一条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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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律之十九  犯奸



  犯奸   
  纵容妻妾犯奸   
  亲属相奸   
  诬执翁奸   
  奴及雇工人奸家长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