愿认罪,递词求息者,讯明该犯果无贿和等情,照不应重律治罪完结。(按,此层于执法之中,仍属原情之意也。)如有教唆情弊,将教唆之人仍照律治罪。该地方官如有徇私贿纵者,指名题参,照例分别议处。(按,此层轻恕尸属,而重治教唆之人,以此等事大半出于教唆者为多也。)
   此条系雍正七年,刑部议覆湖抚马奏准定例。
   谨按。此条指藉尸妄控而言。
□例内祗言地方官徇私贿纵一层,与处分例不符。
□吏部例准其拦息不究,照失出例议处。徇私贿纵者,照故出律办理。
诬吿  一,词内干证,令与两造同具甘结,审系虚诬,将不言实情之证佐按律治罪。若非实,系证佐之人挺身硬证者,与诬吿人一体治罪。受赃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地方官故行开脱者,该督抚题参,交部严加议处。
   此条系雍正六年定例。
   谨按。此严惩证佐之罪,与上条治教唆之意相同,皆所以清诬陷之原也。与下生员扛幇一条参看。
□此不系在官人役受财而以枉法论者,与受财门不在枉法之律一条参差。
□地方官以下云云亦应删。 吏部例无专条。
诬吿  一,直省各上司有恃势抑勒者,许属员详报,督抚题参。若督抚徇庇不参,或自行抑勒者,准其直掲部科,奏请定夺。审实将该上司分别议处。(按,此言上司抑勒之罪。)若属员已知上司访掲题参,即摭砌款积,捏词诬掲部科者,该部科査参,将该员解任,令该督抚确审,系诬掲者,革职。一事审虚,即行反坐,于诬吿加等例上再加一等治罪。(按,此言属员诬掲之罪。)如被参本罪重于诬吿罪者,亦于被参本罪上加一等治罪。武职悉照文职例行。
   此条系雍正十三年,吏部等部议覆吏部左侍郎邵基奏准定例。乾隆三十二年改定。
   谨按。此例为强梗之属员,挟制上司,先发制人而设。越诉门一条,似指被参以后而言。(或甄别,或大计。)此条似指未参以前而言。(或列款密掲,或专指一事。)
□彼条指明别项赃私,因事不干己,是以立案不行。此条摭砌款积,若系不干己之事,如何科断。记核。
□属员就被参之事剖辨,则应为之申理。若不剖办被参之事,而摭砌上司别事,则与彼条所云事不干己何异。一立案不行,一照诬吿再加一等,似嫌参差。
□下条另有官民人等吿讦之案,分别干己与否治罪之例,应参看。
诬吿  一,有举首诗文书札悖逆者,除显有逆迹,仍照律拟罪外,若祗是字句失检,渉于疑似,并无确实悖逆形迹者,将举首之人,即以所诬之罪,依律反坐。至死罪者,分别已决未决,照例办理。承审官不行详察,辄波累株连者,该督抚科道察出题参,将承审官照故入人罪律,交部议处。(按,处分例同)。
   此条系乾隆元年,刑部议覆御史曹一士条奏定例。嘉庆六年删定。
   谨按。尔时此等案件颇多,是以定有此例,近则絶无仅有矣。
诬吿  一,凡捏造奸赃款迹,写掲字帖,及编造歌谣,挟雠污蔑,以致被诬之人忿激自尽者,照诬吿致死例,拟绞监候。其郷曲愚民,因事争角,随口斥辱,并无字迹及并未编造歌谣者,各依应得罪名科断。
   此条系乾隆二十四年,刑部议覆江苏按察使崔应阶条奏定例,二十九年修改,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上层与下诬良为窃,空言捏指一条参看。下层与威逼门内村野愚民一条参看。
□捏造奸赃款迹,挟雠诬蔑,意不过图泄私忿耳。其致被吿之人,忿激自尽,并非伊意料所及。拟以绞抵,虽属罪坐所由,惟査挟雠用强,将人殴打,或主使人殴打,致成残废笃疾,如其人自尽,不过问拟军罪,此独问拟绞候,同一致令自尽之案,一生一死,拟罪迥殊。如谓死者以无辜平人,无端遭此污蔑,致令因而毙命,情节较惨,是以将污蔑之人,拟以绞候,以示人命不可无偿之意。至用强将人殴成残废笃疾,若系挟雠,情节亦属凶暴,乃其人自尽,则止问军罪,岂死者独非无辜平人乎。何科罪迥不相同耶。污蔑者,意在损人名节。殴打者,意在令人痛苦,而其为死,非逆料所及,则彼此佥同捏款污蔑,与设谋殴打情节,亦无轻重可分,而科罪不同若此从前非亲手杀人,均不拟抵,后来因事致令自尽拟绞者,不一而足矣。
□威逼及主使门内均因其人自尽,不问抵偿,记与此条,并刁徒讹诈等项参看。
诬吿  一,凡子孙将祖父母、父母死尸,挟雠诬吿他人谋害,致尸遭蒸检者,比照毁弃祖父母、父母尸律,拟斩监候。其有并非挟雠,止以误执伤痕,吿官蒸检者,照诬吿人死罪未决律,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徒役三年。若期亲以上尊长,按律不应抵命者,诬吿人谋死人命,致蒸检卑幼身尸,仍照诬吿人死罪未决律治罪。其余亲属尊长,律有应抵之条者,如挟雠诬吿人谋死人命,致蒸检卑幼之尸,及卑幼诬吿,致蒸检尊长之尸,倶拟绞监候。若并非挟雠,止以误执伤痕,吿官蒸检者,亦照诬吿人死罪未决律定拟。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乾隆二十六年,刑部奏准定例。一系雍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