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寻衅,助势共殴,其理曲肇衅累父母被殴,已复逞凶致毙人命者,虽死系犯亲卑幼,父母业经受伤,应仍将凶犯各照本律定拟,不准声请减等外,若无前项情节,确由救亲起衅,如死者系犯亲本宗外姻有服卑幼,先将尊长殴伤,共子目撃父母受伤,情急救护,将其致毙,不论是否实系事在危急,及有无互殴情形,定案时,仍照本律定拟。援引孟传冉案内钦奉谕旨声明,照例两请,候旨定夺。其并非犯亲卑幼,及父母并未伤之案,应仍分别是否事在危急,照例定拟。如案系谋故杀及火器杀人,并死系凶犯有服尊长,虽衅起救亲,均仍各照本律问拟,不得援例声请。
   此条系同治九年,刑部奏准定例。
   谨按。理曲肇衅一层,上条例文所无。
□此例指死系犯亲有服卑幼,而于凶犯并无服制而言,与上条死系凶犯有服卑幼不同。如死系犯亲外姻缌麻女壻、缌麻表弟,与凶犯均无服制,犯亲本宗缌麻弟凶犯亦无服,或因出继,降为无服等类是也。第此条先将犯亲殴伤等语,上条所无,未免参差。


[巻首] [総目]: 前巻 次巻

读例存疑卷三十八     前巻 次巻
刑律之十四  骂詈



  骂人   
  骂制使及本管长官   
  佐职统属骂长官   
  奴婢骂家长   
  骂尊长   
  骂祖父母父母   
  妻妾骂夫期亲尊长   
  妻妾骂故夫父母   

骂人:巻首
凡骂人者,笞一十。互相骂者,各笞一十。
   此仍明律。

骂制使及本管长官:巻首
凡奉制命出使而官吏骂之者,及部民骂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骂本管官,若吏、卒骂本部五品以上长官,杖一百。若吏、卒骂六品以下长官,各(指六品至杂职,各于杖一百上)减三等。(军、民、吏、卒)骂(本属、本管、本部之)佐贰官、首领官,又各递减一等。并亲闻,乃坐。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修改,并添入小注。雍正三年改定。
条例
骂制使及本管长官  一,凡毁骂公侯驸马伯及京省文职三品以上、武职二品以上官者,杖一百、枷号一个月发落。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顺治三年、雍正三年、乾隆五年改定。
   《辑注》,毁骂非止骂詈,乃造有诽谤之语也。此云发落者,律无正条,应依违制。
   谨按。此于本管官之外,又分出官品之最尊者。
骂制使及本管长官  一,凡在长安门外等处,妄叫冤枉,辱骂原问官者,杖一百。用重枷号一个月发落。妇人有犯罪,坐夫男。若不知情及无夫男者,止坐本妇,照常发落。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原例系问罪,用一百斤枷,枷号一个月发落。乾隆五年修改。嘉庆十七年改定。
   《辑注》,辱骂,谓骂之不堪也。问罪,如问官系本属、本管、本部,则依本律,否则,依违制。若止叫冤枉,不骂问官,另有例在越诉条下。
□照常发落,不枷号也。若有词状者,依诬吿。奏者,依奏事诈不以实。妇人有犯罪,坐夫男,与诱拐同。

佐职统属骂长官:巻首
凡首领官及统属官骂五品以上长官,杖八十。若骂六品以下长官,减三等(笞五十)。佐贰官骂长官者,又各减二等(五品以上,杖六十。六品以下,笞三十)。并亲闻,乃坐。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修改,并添入小注。

奴婢骂家长:巻首
凡奴婢骂家长者,绞(监候)。骂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杖八十、徒二年。大功,杖八十。小功,杖七十。缌麻,杖六十。若雇工人骂家长者,杖八十、徒二年。骂家长期亲及外祖父母,杖一百。大功,杖六十。小功,笞五十。缌麻,笞四十。并亲吿,乃坐。(以分相临,恐有谗间之言,故须亲闻。以情相与,或有容隐之意,故须亲吿。)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修改,并添入小注。

骂尊长:巻首
凡骂(内、外)缌麻兄姉,笞五十。小功兄妹,杖六十。大功兄姉,杖七十。尊属,(兼缌麻、小功、大功。)各加一等。若骂(期亲同胞)兄姉者,杖一百。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各加(骂兄姉)一等。并须亲吿,乃坐。(弟骂兄妻,比照殴律,加凡人一等。)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修改,并添入小注。
   乾隆五年増定。

骂祖父母父母:巻首
凡骂祖父母、父母及妻妾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绞。须亲吿,乃坐。
   此仍明律。末五字原系小注,顺治三年改。
条例
骂祖父母父母  一,凡毁骂祖父母、父母及夫之祖父母、父母,吿息词者,奏请定夺。再犯者,虽有息词,不与准理。若祖父母、父母,听信后妻、爱子盅惑,谋袭官职,争夺财产等项,捏吿打骂者,究问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