谓之威逼可乎。此律之所以不载也。《管见》驳之曰,若如《琐言》所云,则逆子悍妇逼死所尊,皆可置而不问矣。盖律之所不载,诚以理之所无也,苟实有之,则其律安可以不用耶。此例乃补律之所未及。
   谨按。乾隆年间将威逼字倶改为逼迫,与《琐言》相合。
□祖父母、父母之于子孙,情义至重,自非万难忍受,决不肯轻生自尽。此例祗言有触忤干犯者,斩决。无触忤干犯者,绞候。其并无触忤干犯,而平日游荡为匪、不法,祖父母、父母屡训不悛,因而忿迫自尽者,其情亦不轻于触忤干犯,如何科罪。例未议及。子孙违犯教令门内。祗言奸盗两项,余亦未经议及,有犯殊难援引。
□子孙之于祖父母、父母,有触忤干犯情节,斩决。仅止违犯教令者,绞候。与妻之于夫,有悍溌情状者,绞决,衅起口角者绞候,情事相等。乃杀奸不遂羞忿自尽之案,死系父母则应立决,死系其夫则应监候,亦属参差。
威逼人致死  一,妻妾悍溌,逼迫其夫致死者,拟绞立决。若衅起口角,事渉微细,并无逼迫情状,其夫轻生自尽者,照子孙违犯教令,致父母轻生自尽例,拟绞监候。
   此条系乾隆四十八年,于子孙不孝例内分出,另为条例,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上有一层直云拟绞立决,并无比照之例,下一层又比照子孙违犯例,似嫌参差。
威逼人致死  一,妇人因奸有孕,畏人知觉,与奸夫商谋用药打胎,以致堕胎身死者,奸夫比照以毒药杀人知情卖药者,至死减一等,律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有服制名分,本罪重于流者,仍照本律从重科断。如奸妇自倩他人买药,奸夫果不知情,止科奸罪。
   此条系乾隆五年,刑部议准定例。
   谨按。曰畏人知觉,曰与奸夫商谋,自系指奸妇起意者而言,若奸夫起意,是否亦照此例科罪,尚未分晰。
□诈伪门内受雇为人伤残,与同罪,至死者,减鬪杀罪一等,有犯,正可援引,似不必另立专条。况案情千奇万变,例文万难赅备,一事一例,殊觉烦琐。
威逼人致死  一,凡村野愚民本无图奸之心,又无手足句引挟制窘辱情状,不过出语亵狎,本妇一闻秽语,即便轻生,照强奸未成本妇羞忿自尽例,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
   此条系乾隆五年,太常寺少卿唐绥祖条奏定例。
   谨按。因奸致妇女羞忿自尽之案,向不论情节轻重,倶照因奸威逼律,拟以斩候。雍正十一年,钦奉谕旨,始定有强奸未成,及但经调戏改拟绞候之例,原其与因奸威逼者,稍觉有间也。然究系因奸起衅,故但经调戏,即与强奸未成,一体科罪。此例不过出语亵狎,本无图奸之心,较之有心调戏者,情节尤轻,是以又得减等拟流。后复定有并无他故,辄以戏言觌面相狎,照但经调戏拟绞之例,遂不免互相参差矣。平情而论,彼条似可减流,此条即再减一等,拟徒亦可。
威逼人致死  一,因奸威逼人,致死一家三命者,拟斩立决。
   此条系嘉庆二十年,刑部议覆山西巡抚陈预题郑源调奸,逼毙一家三命一案,遵旨恭纂为例。
   谨按。一命已应斩候,三命不能不加拟立决矣。
威逼人致死  一,强奸已成,将本妇杀死者,斩决枭示。强奸未成,将本妇立时杀死者,拟斩立决。将本妇殴伤,越数日后,因本伤身死者,照因奸威逼致死律,拟斩监候。若强奸人妻女,其夫与父母亲属闻声赴救,奸夫逞凶拒捕,立时杀死者,倶拟斩立决。若殴伤越数日后,因本伤身死者,亦照因奸威逼致死律,拟斩监候。至强奸已成,其夫与父母亲属及本妇羞忿自尽者,拟斩监候。如强奸未成,或但经调戏,其夫与父母亲属及本妇羞忿自尽者,倶拟绞监候。
   此例原系三条。一系乾隆三年,刑部审议萨哈图因调奸,殴伤张氏,越十六日身死一案,附请定例。一系雍正十一年定例。(按,此亲属被杀及自尽之例。)一系雍正十一年及乾隆三年定例。五年并为一条。三十二年,査乾隆七年九月内,钦奉上谕,烈妇之死,由于该犯之调戏,若将该犯轻入缓决,非所以重名教而端民俗,九卿执法,不得轻纵。但强奸未成,本妇因调戏而羞忿自尽者,其中情形不一,朕办理句到之时,自有权衡。如果一线可原,仍当免句。即经一次免句之后,下年即可改为缓决。如系停止句到之年,入情实者,不得改缓决,钦此。歴年秋审均钦遵办理,因将此条内分别情实缓决,奏请之处,改为秋审时问拟,情实免句一次之后,下年改为缓决。如遇停句之年,入情实者,下年不得即改缓决,是年覆奏明删去。四十二年,分为二条,此门专立自尽一条,将杀死一条另入犯奸门内。(此本妇被杀及自尽之例)五十三年,将此门三条及犯奸门一条修并为一,嘉庆八年改定。
   谨按。此等案件现在倶系照此办理。此处问拟情实及免句一次后,下年改为缓决等语,似应仍留例内,未便一概删除。三十二年奏明,将例内秋审情实等条一体删除,故此条亦在删除之列。嗣后例内载明情实缓决之处,仍不一而足,此等似应仍复旧例,以便遵照办理。
□情实缓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