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故在狱者,仍戮其尸。其为从,有服属不同,自依缌麻以上律论。有凡人,自依凡论。凡谋杀服属,皆仿此)。谋杀缌麻以上尊长,已行者,(首)杖一百,流二千里(为从杖一百,徒三年)。已伤者,(首)绞(为从加功、不加功,并同凡论)。已杀者,皆斩(不问首从)。
○其尊长谋杀(本宗及外姻)卑幼,已行者,各依故杀罪减二等。已伤者,减一等。已杀者,依故杀法(依故杀法者,谓各依鬪殴条内尊长故杀卑幼律问罪。为从者,各依服属科断)。
○若奴婢及雇工人谋杀家长,及家长之期亲、外祖父母、若缌麻以上亲者(兼尊卑言。统主人服属尊卑之亲),罪与子孙同(谓与子孙谋杀祖父母、父母、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缌麻以上尊长同。若已转卖,依良贱相殴论)。
   此仍明律。依故杀法句有注,余注系顺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乾隆五年増修。
条例
谋杀祖父母父母  一,尊长谋杀卑幼,除为首之尊长仍依故杀法,分别已行、已伤、已杀定拟外,其为从加功之尊长,各按服制亦分别已行、已伤、已杀三项,各依为首之罪减一等。若同行不加功,及同谋不同行,又各减一等。为从系凡人,仍照凡人谋杀为从科断。
   此条系乾隆六年,云贵总督张广泗题刘四贵谋杀小功服侄刘先佑,刘三贵下手加功一案,附请定例。
   谨按。为从之尊长,虽同谋加功,亦得减等,盖不以尊长二命抵卑幼一命之意。若为首之尊长,律不应抵,则均无实抵之人矣。
谋杀祖父母父母  一,凡尊长故杀卑幼案内,如有与人通奸,因媳碍眼,抑令同陷邪淫不从,商谋致死灭口者,倶照平人谋杀之律,分别首从拟以斩绞监候。
   此条系乾隆三十六年,河南巡抚何煟审题林朱氏与林朝富通奸,因伊媳黄氏碍眼,商谋毒死黄氏一案,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与威逼门内抑媳同陷邪淫,致令自尽一条参看。彼案死由自尽,故发遣为奴。此案系谋杀身死,是以分别问拟斩绞也。惟鬪殴门内姑因奸将媳致死灭口,如系亲姑,嫡姑,拟绞监候。继姑,拟斩监候,均入于缓决,永远监禁,与此又不相同。均系因奸谋杀子媳之案,而科罪互有参差,似应修并一条,以归画一。
谋杀祖父母父母  一,凡子孙谋杀祖父母、父母案内,如有旁人同谋、助逆、加功者,拟绞立决。
   此条系乾隆三十九年,广西巡抚熊学鹏审奏贵县民李老闷因行窃败露,与苏观谋死伊母梁氏,移尸图頼一案,钦奉上谕,纂为定例。
   谨按。律注云,有凡人自依凡论,即名例所谓首从罪名各别者,各依本律首从论之意也。此例因助逆加功而加严,似与律意不符。若系旁人起意,自应问拟斩决,是又多一绞决名目矣。
谋杀祖父母父母  一,凡夫谋杀妻之案,系本夫起意者,仍照律办理外,如系他人起意,本夫仅止听从加功者,于绞罪上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
   此条系乾隆四十七年,山西巡抚雅徳题,灵石县民张翔鹄听从妻母,勒死伊妻赵氏一案,纂辑为例。
   谨按。妻亦在有服卑幼之列,故杀罪止拟绞。若谋杀为从,亦问绞罪,则与凡人无别矣。与上尊长谋杀卑幼一条参看。
谋杀祖父母父母  一,凡姑谋杀子妇之案,除伊媳实犯殴詈等罪仍照本律定拟外,如仅止出言顶撞,辄蓄意谋杀,情节凶残显著者,改发各省驻防,给官兵为奴。
   此条系乾隆四十八年,钦奉谕旨,恭纂为例。道光六年改定。
   谨按。此条自系指实发为奴,不准收赎而言。若遇官员命妇及年已七十之妇,自应准其纳赎收赎矣。
谋杀祖父母父母  一,谋杀期亲尊长正犯,罪应凌迟处死者,为从加功之犯,拟以绞候,请旨即行正法。不加功者,仍按律科断。如为从系有服亲属,各按尊卑服制本律定拟。
   此条系嘉庆十年,山东巡抚全奏徳州民梁玉太商同于凤来,毒死胞叔梁文奎并误毒亲姑马梁氏、胞妹举姐身死一案,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与上条助逆加功一例相等。似应修并为一。上条无不加功者,仍按律科断一层,应参看。再此条与上条均系从严惩办,究与名例共犯罪而首从罪名各别者,各依本律首从论之义,微有不符。
谋杀祖父母父母  一,本宗尊长起意谋杀卑幼,罪应绞候之犯,如与死者之子商同谋杀,致其子罪干凌迟者,将起意之犯拟绞立决。
   此条系嘉庆二十五年,山西巡抚成格奏祁县民王承彩听从胞伯王歩云,谋勒伊父王歩义身死一案,钦奏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此与助逆加功均系絶无仅有之事,遇案应酌量惩办,似无庸载入例内。道光二年,陕甘总督奏番民业格血起意,商同加大并鲁禄等,将加大之祖嚢加杀死图頼等因,将加大凌迟处死,鲁禄拟以绞决,业格血于斩候,上请旨即行正法,并未添纂入例,不为无见。
   删除例
   一,官民之家,凡雇倩工作之人立有文券,议有年限者,以雇工人论。祗是短雇月日,受値不多者,依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