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抗官拒捕,即不论人数多寡,均拟死罪,亦系严惩凶暴之意。且专为有歃血订盟等情而设,非歃血订盟,例止拟杖。如或拒捕,自有罪人拒捕律,分别定拟,故不复叙也。嘉庆年间,将此层修并于各项结拜弟兄之后,似系统承上文而言,不论原犯罪名轻重,一经抗官拒捕,即应论死,有是理乎。在罪应拟绞及军流者,加拟斩绞,尚不为苛,罪止拟徒及枷杖之犯,亦拟死罪,殊嫌未甚妥协。
□至兵丁胥役入伙,照为首问拟一层,虽附于结会树党之下,结拜弟兄未始不可照办。若结会树党者,以为首论。结拜弟兄者,不以为首论,同一兵役犯法,而科罪两岐,其义安在。不过以结会树党,例无死罪,而结拜弟兄,治罪特严耳,无他说也。若谓结拜弟兄,例内并无兵役人等入会,以为首论之文,彼结会树党,原例何所据而以为首论耶。后来兵役为盗,以为首论之例,又不知本于何条。以在官人役而与匪徒结会树党,固属法无可寛。以在官人役而与匪徒结拜弟兄,甚或有歃血订盟等情,亦系法难轻恕,乃严于结会树党,而反寛于歃血订盟,此等议论,殊不可解。
□总之,结会树党较寻常结拜弟兄情节为重,而较歃血订盟情节为轻。若兵役人等应以为首论,则无论结会树党,应与首犯同罪,即结拜弟兄亦应与首犯同科。不应以为首论,则即有歃血等情,亦祗照例,拟以军流。即有鱼肉郷民等情,亦祗照例拟徒,即照知法犯法例问拟。应军者,加等拟遣。应流者,加等拟军。应徒者,加等拟流,已足蔽辜,何以又有照为首一体拟军之文。如谓罪不至死,无防加重,即不照为首问拟,亦应拟流,军流相去无几,尚不至大相悬絶。若结拜罪应论死,非为首而与首犯同科,似与加不至死之律意未符,不知既经定为专条,即系本罪与加罪不同。且结会树党不分人数多寡一语,系属漏未修改旧例,若照上文结拜分别人数,首犯亦有问拟绞罪者,照为首定拟,何得不问绞罪耶。
□结拜弟兄而至歃血订盟焚表,必非良善之徒,故特严其禁,附于谋叛门内,盖直以乱民目之矣。即下条所云不逞之徒,歃血订盟,转相结连土豪、市棍、衙役、兵丁,此倡彼应,为害良民者也。若平民意气相投,彼此结为兄弟,并无不法别情,则不在此条例禁之内矣。
□朋友为五伦之一,如有安分良民,彼此情谊相投,序齿结拜弟兄,自属例所不禁。此条特为不逞之徒而设,且附于谋叛律后,盖专指联谋聚众抗官者言之,未可一概而论也。
谋叛  一,叛逆旗下人口,照例交与该管衙门。(按,此谓内务府也。)其民人叛犯之奴仆,交与戸部入官。
   此条系康熙年间现行例,雍正三年纂定。
   谨按。此条似专指叛犯案内之奴仆而言。
□古有官奴婢一项,此例交与戸部入官,即所谓官奴婢也,今已无此项人矣。
□给没赃物门内条例云,八旗应入官之人,令入各旗辛者库。内务府佐领人送入官者,亦照此例,入辛者库云云。此例专言叛逆家口,应与彼条参看。
谋叛  一,凡不逞之徒歃血订盟,转相结连土豪、市棍、衙役、兵丁,彼倡此应,为害良民。据邻佑郷保首吿,地方官如不准理,又不缉拏,惟图掩饰,或至蠭起为盗,抄掠横行,将地方文武各官革职,从重治罪。其平日失察,首吿之后,不自隐讳,即能擒获之地方官,免其议处。至郷保邻佑知情不行首吿者,亦从重治罪。如旁人确知首吿者,该地方官酌量给赏。傥借端妄吿者,仍照诬吿律治罪。
   此条系雍正元年,刑部议覆太常寺卿魏方泰条奏定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从重治罪,均未指明何罪。査吿状不受理律,凡吿谋反叛逆,不受理掩捕者,徒三年。以致聚众作乱者,斩监候。治罪本有区别,应参看。
□此条附于谋叛律后,知情不首之郷保邻佑,自应照谋叛律,分别拟以徒流矣。
   《处分则例》,凡不逞之徒,歃血定盟焚表,结拜弟兄,此倡彼应,为害良民,及并无歃血盟誓焚表情事,止序齿结拜弟兄,地方官失于觉察,犯该斩绞者,降一级调用,犯该流罪者,降一级留任,杖罪,罚俸一年。如已据郷保邻佑首吿,不为准理,又不会同营员缉捕,以致滋生事端者,革职提问。
□上条专言结拜弟兄。此则言因结拜而扰害抢掠,乃结拜中应有之事也,与上条参看。
谋叛  一,闽粤等省不法匪徒,潜谋纠结,复兴天地会名目,抢劫拒捕者,首犯与曾经纠人及情愿入伙,希图抢劫之犯,倶拟斩立决。其并未转纠党羽,或听诱被胁,素非良善者,倶拟绞立决。如平日并无为匪,仅止一时随同入会者,倶发遣新疆,酌拨种地当差,俟数年后,此风渐息,仍照旧例办理。
   此条系乾隆五十七年,刑部议覆台湾镇总兵哈尚阿奏准定例,嘉庆十四年改定。
   谨按。此条纠结立会已成,即应问拟斩决,原不在抢劫拒捕与否也。下文有情愿入伙希图抢劫之犯,即拟斩决之语,则虽未抢劫拒捕,亦难免其骈诛,以其为会匪而严之也。
□尔时因曾有天地会名目,聚众滋事成案,是以例有覆兴字样。若更易一名目,即难引用,似应酌加修改。